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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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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更根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08年农历二月初六晚上大概12点的时候,我和爱人梁某某在我家加油站的里屋内睡觉,听见有人敲门,一个男的在门外说,拖拉机在二里庄没油了,有急事,要加油。我起来把门栓打开,门没有打开,

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08年农历二月初六晚上大概12点的时候,我和爱人梁某某在我家加油站的里屋内睡觉,听见有人敲门,一个男的在门外说,拖拉机在二里庄没油了,有急事,要加油。我起来把门栓打开,门没有打开,又进里屋穿衣服准备出去给他们加油,我穿衣服的时候听见有人把门撞开。我赶紧到门口去,看见三个人拿着刀已经进屋。我就喊我爱人快起来,他们见我之后,二话不说,走在前边的男孩拿刀就砍我。我左脸上被他砍了一刀,后边那两个男孩离我远一点,其中一把刀砍着我右耳朵下边的脖子上。我就上去夺刀,我用左手握着砍我左脸那个男孩的刀刃,也没有把刀夺下来,手也被割伤了,右手握着另一把刀,把他们往门外推。他们看我反抗,他们三人就往外边跑,我在后边撵,撵到院里,他们三人掂着刀把我打倒在地。我夺刀的过程中,我爱人从屋里拿了把挖镢出来,他们三个人看见我爱人掂着挖镢出来,他们开始跑。打的过程中,将他们的两把刀打掉,我家周围邻居听见声音就出来了,有两人骑摩托车跑,一个人地下跑着走,还有一辆摩托车被我们拦下来,随后我爱人就报警,平氏镇派出所出的警。我不认识当天晚上砍我的人,我们打掉的两把刀和拦下的一辆摩托车平氏派出所出警时把刀和摩托车提取走了。我和爱人平时和别人没有矛盾,也没有和别人有过经济纠纷。

7、同案人王某甲供述:2008年的一天下午,当时天比较冷。吴更根到我上班的唐河县工业园区毛织厂找我说,他爸不在家,他妹妹上学没交学费,还有病,他现在需要钱,想让我帮忙跟他一起出去整点钱。我当时就劝他这样干不行,不是这个干法。吴更根以和我断绝朋友关系为由,说我不够朋友,他有难我不帮他。我最后没办法只好坐上他摩托车。吴更根骑摩托车把我拉到他家,还有两个吴更根朋友在他家,这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四个人在吴更根家吃的饭,还喝点酒。吃饭过程中,吴更根给我们说不让我们在他家说一会出去整钱的事,要是他妈知道了怕他妈心里不得劲。吃过饭,我们从吴更根家出来,吴更根从家里拿了刀,用报纸包着,具体几把刀我不清楚。我们四个人骑摩托车的时候,吴更根打电话联系了一个叫“举“的人,“举”自己骑着摩托车跟着我们。到双河东边,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们五个人下了国道,上了一条小路,吴更根说“现在天还不太晚,人比较多,也有点冷,拣点柴烤会火商量下这事”。我们烤火过程中,吴更根确定我们去一个加油站整钱,安排我跺门,他和他的一个朋友拿刀,另外一个人骑着摩托车装着加油喊门,吴更根给“举”安排的时候,“举”说他住的离那里近,上前去怕被人认出来。吴更根说,“那你别过去了”。烤完火,我们五个人骑着摩托车又往东南方向,到了一个加油站,具体是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们两辆摩托车停放在离加油站20米左右的位置,让“举”在那看着摩托车,吴更根的一个朋友骑着摩托车装着加油喊门。屋内男的开门,门漏了个缝,我上前一脚把门给跺开,吴更根和他的两个朋友拿刀上前,用手里的刀朝对方砍,这时屋内还有一个女的也起床,手里拿着一个挖镢的东西和他们对着打起来,那个加油站的男的手里也拿了一个东西打。吴更根一看形势不好,对方反抗激烈,喊一声“走啊”,我们赶紧跑了。我骑着摩托车驮着吴更根就跑,“举”也骑着摩托车跑,其他二人不知道咋跑。我和吴更根、“举”跑到吴更根家,吴更根说咱几个最近不联系,之后吴更根骑摩托车把我送到我们村口。我所说的“整钱”的“整”就是“抢”的意思。吴更根去喊我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去抢那个加油站,应该是吴更根提前踩的点。

8、被告人吴更根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我还有一件抢劫的事没有说,我主动交代。2008年刚过完春节后时间不长的一天晚上,王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有事没有,我说没有事,他说没事让我带个东西骑着摩托去他家。我说带啥,我说家里有个杀西瓜的刀,他让我带着,我接完电话后就带着刀骑着摩托车去他家。到他家之后,我见到雷某某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和王某甲他们在一起吃饭。吃了饭之后,我们在王某甲家里商量去桐柏县平氏镇抢一个开加油站的人的钱,商量之后,我们就从王某甲家出来。在出来的时候,王某甲又拿出来两把刀,他自己带一把,给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把。我们五个人骑三辆摩托车,从他家出来的时候天还比较早,我们骑着摩托车到一个河边,在河边烤会火。在烤火的过程中,王某甲和雷某某说这会儿早,等过了十二点之后再去。王某甲说到那之后先敲门,把门叫开之后再进去要钱。十二点后,我们骑着摩托车到加油站,王某甲敲敲加油站老板的门说加油的。加油站老板把门刚开个缝,王某甲上去一脚把门跺开。加油站老板大声叫人,王某甲掂着刀上去砍了一刀。加油站的老板跑到门外继续喊人,我们几个人四散着跑。我骑着摩托车驮着一个人跑了,雷某某也骑着一辆摩托车跑了,我骑着摩托车驮着湖北那个娃跑回家。等到天亮之后王某甲和另外一个湖北的娃沿着铁路步行走到我家,到我家之后,我才知道在跑的过程中王某甲的摩托车丢在现场没有骑走。我们跑的过程中,加油站老板的老婆光着身子掂个挖镢出来撵我们,我当时正骑着摩托车准备跑,她用挖镢把我手脖刨个口,我骑着摩托车跑了。雷某某说他们平氏街有个加油站位置比较偏僻,所以我们就去那抢劫。到那之后,雷某某说他家是那里,怕到跟前他们认出来,当时抢的时候,雷某某在一边站着没上前去。我们拿的刀都是一尺多长的西瓜刀。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甲左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其颈部等部位损伤构成轻微伤。

10、被害人张某甲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实张某甲头、面、颈部多处切割伤,四肢多处切割伤。

1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依法从2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甲是当晚对其砍打者之一。

12、唐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接到常某举报吴更涉嫌抢劫,吴更根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抢劫事实。对吴更根讯问中没有诱供和刑讯逼供行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