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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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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9、证人耿某某证言:我邻居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钱。2010年3月份左右,陈某某跟我说,他做生意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信用社贷笔款,因为我们两家关系比较好,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

9、证人耿某某证言:我邻居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钱。2010年3月份左右,陈某某跟我说,他做生意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信用社贷笔款,因为我们两家关系比较好,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他,他用了后就还给我了。这笔贷款是咋办理的我不清楚,在办理贷款期间,我印象中信用社的人还来找我调查过,但都是调查的啥内容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我给他们提供过我和我丈夫的合影照,另外陈某某还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上签过字。我不认识陈勇,也没有参与过陈勇的经营,我没有外出打过工或从事过照相服务。这笔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还,与我没有关系。

10、证人李某甲证言:我从2007年左右开门市部至今,主要经营电动车。我认识留福居民陈某某,2010年陈某某找我借过营业执照,说贷款用,我就把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了一份给了他,他拿走后怎么用的我就不清楚了。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使用,他自己还款,与我没有关系。

11、证人薛某某证言:我从2000年左右就开门市部,主要经营杂货生意。我认识留福街上的陈某某,我们两家关系很好。2010年陈某某找我借过营业执照,说贷款用,我就把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了一份给了他,他拿走后怎么用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印象中在陈某某从我这拿走营业执照后过的有一段时间,有人(我不认识)拿着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问我情况,我告诉他们这营业执照是我的,并告诉了他们我的经营情况。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使用,他还款,与我没有关系。

12、沈丘县公安局留福派出所证明:证实吴某某长期在外生活,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13、沈丘县人社局出具证明:证实艾某于2006年任留福镇劳保所所长。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部证明:证实吴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在该行贷款5万元,属再就业担保贷款,2012年4月22日归还本金,应贴补利息4680.86元。

15、沈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流程图、岗位说明、沈丘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证实在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过程中劳保所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审核调查提出是否准予的意见。

16、中国邮政银行余额对账单、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额对账单:证实沈丘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质押保证金的情况。

17、证明、小额贴息贷款申请、常住人口登记卡、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偿还协议、调查报告:证明艾某以吴某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

18、调查报告、申请书、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王迎九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彭毕玲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

19、调查报告、申请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李仲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

20、调查报告、申请书、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薛耀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李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

21、调查报告、申请书、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陈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鲁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耿某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

22、沈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明细表、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耿某某、张某某、李某的名义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国家贴息5618.28元。

23、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证实取款情况。

2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艾某交检察院罚没收入4680.86元,陈某某交检察院罚没收入5618.78元。

25、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艾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6、被告人艾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贴息10299.14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又将赃款10299.14元退出,故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建达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