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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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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4、证人郭某证言:2011年4月22日,我们邮政储蓄银行给留福的贷款户吴某某贷了50000元的贴息小额贷款,该笔贷款是留福镇劳保所审核的,并且由留福镇劳保所的所长艾某担保的,期限是一年,快到期的时候,我给艾某联系

4、证人郭某证言:2011年4月22日,我们邮政储蓄银行给留福的贷款户吴某某贷了50000元的贴息小额贷款,该笔贷款是留福镇劳保所审核的,并且由留福镇劳保所的所长艾某担保的,期限是一年,快到期的时候,我给艾某联系催要这笔贷款,艾某说这笔钱他负责还,在2012年4月20日,艾某交给了我50000元的现金,我就找到当时放贷款时吴某某的账号,把这50000元存在上面,并注明我是经办人,是在我们迎宾大道的储蓄所存的,411624126是我们储蓄所的机构代码。后来在2012年4月22日贷款到期时,我们银行把这50000元进行扣款,就算是这笔贷款收回来了。因为这笔贷款是政策性的小额贴息贷款,利息由财政上直接拨给我们银行,所以贷款户在还贷款时不用支付利息。

发放这笔贷款,是我去调查的,当时留福镇劳保所的事先审核后,交到县劳动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中心交到我们储蓄所,按照分片管理,我和陈卫东对这笔贷款进行审查,当时是艾某陪着我们到吴某某的店里去调查的,艾某说是吴某某想贷款做生意,我看了吴某某店里的情况,认为还可以,有偿还能力,再说是艾某亲自担保的,留福镇劳保所的也审核过了,更重要的是,县劳动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我们邮政储蓄银行存的有质押担保金,我认为该笔贷款没有什么风险,就同意发放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咱县是从2009年开始开展的,县里为此下发的有文件,小额贷款的对象有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等,贷款的期限为一年,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属于国家财政担保小额贴息贷款,为了在银行能贷款,县劳动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银行质押的有担保资金。县劳动局安排让各乡镇劳保所负责调查核实上报,我所主要是艾某负责的,我配合他工作。2011年度吴某某的一笔50000元贷款手续其中的担保偿还协议书上的签字是艾某经手的。

6、证人于某证言:我自2008年至今任沈丘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方面是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担保中心提供一定的担保基金存在银行。另一方面对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合格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然后由小贷中心再把手续报到合作的银行进行审核贷款,贷款到期后,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银行共同负责收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免得上级的担保基金遭受损失,因为对担保贷款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还的,银行可从小贷中心担保基金专户上直接扣收所欠贷款本息。沈丘县担保中心是在2009年至2010年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合作的,2010年至今全部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2009年是沈丘县劳动局、沈丘县财政局、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丘支行四家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沈丘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规定,2010年底沈丘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沈丘县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丘支行签订的有协议。

小额贴息贷款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主要内容是国家提供专门的担保基金存在银行进行质押担保,然后由银行向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人员和组织发放小额贷款,如果贷款户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要从担保基金专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国家和河南省关于这方面都有文件规定,从2009年开始我县也开始搞这项工作,主要由沈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现在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当时县里下了沈劳社(2009)31号文件,是劳动局、财政局、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四家联合下发的,我们的工作都是根据文件规定实施的。根据县的文件规定,凡是辖区内户口内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内,女性50周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登记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外出务工一年以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只要在劳动年龄内持有关证件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根据县的文件规定,一般都是申请人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经担保中心审核后,报给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银行及时发放贷款,然后担保中心协助银行进行催收贷款工作。我县劳动局在布置这项工作时,安排乡镇劳保所协助担保中心负责审核和核保工作。各乡镇劳保所和担保中心都是劳动局的二级机构,是平级关系,但在负责小额贷款担保方面,根据局里安排我们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是交叉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小额贷款的发放主要有申请人申请、劳保所调查推荐、担保中心审核、银行发放贷款几个程序,在2009年开始这项工作的时候,当时由局里召集各乡镇的劳动保障所所长都参加开会布置的,原局长闫开兴负责召开的,参加的有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以及我们各乡镇的劳动保障所的所长,在会上局长强调的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乡镇劳保所负责好调查工作,由于担保中心的人手不够,同时安排本来应有担保中心做的核保工作也交到乡镇劳保所负责,要求我们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严把贷款对象关口,免得担保基金受损失。根据局里的安排,我们乡镇劳保所从担保中心领取了担保偿还协议书,这样我们乡镇劳保所在负责这项工作的时候不但要调查审核,还要进行核保工作,等于贷款的整个审核工作都是由劳保所负责了,我们审核后交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根据我们的审核手续汇总后提交的银行。

7、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儿子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儿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收购粮食需要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里贷笔款,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他。我儿子还让我写了一份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我写到我与李仲斌合伙经营电动车,我实际没有和他合伙经营过电动车生意。具体我儿子找人咋办的我不清楚,李仲斌在留福街上经营电动车、家电生意。我没有参与过李仲斌的经营,这是我儿子安排让我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办成贷款。办理贷款时我记得我儿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上签过字。我儿子以我的名义从信用社贷的这5万元做收购粮食生意用了。

8、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我侄子陈某某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侄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有事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里贷笔款,因他是我侄子哩,我就同意了。他说了这后,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了一份给了他,同时给他的还有户口本复印件。这份申请书是陈某某申请贷款时安排让我这样写的,写好后我就交给了他。申请书中写到我返乡从事五金行业不属实,我没有外出打工,做的也没有生意。薛耀勤在留福街上做生意,我没有参与过薛耀勤的经营,办理贷款时我记得陈某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签过字。这笔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还,与我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