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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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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同伙人陈某某供述:2010年我和艾某商量着以其他人的名义违规办理了三笔小额贴息贷款,共计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的时候,我听说通过乡镇劳保所可以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因艾某是留福镇劳保所所长,我们关

2、同伙人陈某某供述:2010年我和艾某商量着以其他人的名义违规办理了三笔小额贴息贷款,共计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的时候,我听说通过乡镇劳保所可以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因艾某是留福镇劳保所所长,我们关系又很好,我就找他咨询情况,艾某跟我说,小额贴息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国家提供资金担保,补贴贷款利息,贷款期限一年,贷款金额每笔最多5万元,贷款对象是返乡创业人员及残疾人等,因我符合条件,我就以我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笔5万元贷款。但在申请过程中,我找到艾某说,我还想再多贷些钱,艾某说以你的名义只能贷一笔,我说那以其他人名义再贷三笔吧,艾某考虑到我们关系不错,就同意了。艾某同意后,我就找我的母亲张某某,我婶子李某,我家的邻居耿某某,以她们三人的名义各贷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我提供了贷款人张某某、李某、耿某某三人的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这些手续准备好之后,我交给艾某了。张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母亲张某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卖电动车的李仲斌要的,我母亲也没有参与李仲斌的经营,担保人岳某某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李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李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开五金门市部的薛耀勤要的,李某没有参与薛耀勤的经营,担保人陈某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耿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照相的陈勇要的,耿某某没有参与陈勇的经营,担保人鲁某是我提供的,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这三份材料中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我都是找本人要的,我是按照艾某安排找的,我弄好后,是我直接交给艾某的。这三份申请手续不正常,因为这三个人都不符合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的条件,为了找个理由,我找了其他三个人的营业执照放在申请手续里面,所以在申请时弄虚作假了,如果没有提供其他人的营业执照,就不可能贷出来款。在我向艾某提出以其他人名义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时,艾某就让我找其他人的手续,我把这些虚假的手续交给艾某时,我给他介绍了我找这些手续的情况,他也知道我找的这三个人实际上没有参与别人的经营。我把相关手续都交给了艾某,具体是艾某负责审批和上报的。贷款下来后,我把这三笔共计15万元,以及我自己贷的5万元,用于我个人做粮食生意了。贷款开户在留福镇农村信用社,当时开户的时候耿某某、李某、张某某都去了。耿某某、李某、张某某没有用这钱。在2011年6月份贷款到期前一天我还给信用社的,同时还的还有部分利息,因为当时国家给贴了一部分利息,还有一部分利息是用我个人的钱垫付的,当时信用社的人告诉我,国家的财政贴息还没有到,让我先垫付着,等将来国家的贴息到了后再给我,我随即又问问艾某,艾某说既然信用社的让等就等吧,一直到现在国家还没有把利息款补贴给我。耿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张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李某的贷款日期2010年6月20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以耿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张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李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59.98元,三笔合计是5618.28元。

3、证人艾某某证言:在2011年的3、4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收粮食资金不足,就和我儿子艾某商量让他给我弄笔小额贴息贷款,当时艾某还不想弄,但看在我的面子上他才勉强同意,后来就给我弄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具体艾某以谁的名义弄的这笔贷款我记不清了,这笔款贷款弄好后,艾某把存折交给我,我到银行去取的款,款取出来之后,我存入我个人在银行开的账户上了。后来款到期后,我把5万元现金交给艾某,让艾某到银行去还的款。现在我认识到是错误的,不该让艾某违规帮我弄这笔小额贷款,因为我不符合小额贷款条件,不该享受国家的全额贴息,这笔利息不该享受的,我愿意主动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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