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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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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1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在南阳市文化路四友工地简易房内睡觉,忽听到房门呯的一声被踹开,我刚睁眼准备坐起来时,有两个年轻人手拿钢管朝我腿部、头部、身上乱打,还有一个人在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1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在南阳市文化路四友工地简易房内睡觉,忽听到房门呯的一声被踹开,我刚睁眼准备坐起来时,有两个年轻人手拿钢管朝我腿部、头部、身上乱打,还有一个人在后边照着强光手电,我就开始喊救命,他们还在打,他们让我趴下,我说你们别打了,你们要啥我给你们啥,他们还打。我妻子说老弟你们别在打了,期间他们中间一个人说打死你们,然后他们就出去了。……我现在是四友工地的土建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22日上午,因为工地上负责购买材料的庞国安没有经过我同意私下将工地的木板外卖,被我发现后我和庞国安吵了一架。另外四友工地内部的装修老板是林耀河,庞国安的女婿李某某现在跟着林耀河搞管理,庞国安的儿子庞峰松和林耀河关系很好,所以他们工地上需要的材料经常到我们的工地上拿,我不让他们拿,为这事也有积怨。我听别人说林耀河和庞峰松找人收拾我,别的没有了。

(2)、被害人桂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我丈夫张某甲刚睡下,房门突然被踹开,进来三个人,都戴着口罩,手里拿着工地上的钢管,进门后把门又关上,然后把我们身上的被子掀掉在地,直接用钢管打我们夫妻两人,三个人中一个人拿着手电,他在打我,另外两个人打我丈夫,我在床外侧睡,后来我坐起来,遛到床下,拿手电的那个人还在打我,不让我出去,我想拿放在桌子的手机,他也不让拿,我看他们打我丈夫挺狠的,怕出人命,就说:老弟,你们别打了。在他们打我丈夫时,还对我丈夫张某甲说爬下,我丈夫缩到墙角,他们打完就跑了,我看我丈夫张某甲被打的比较严重,我就出去喊人,看见他们从东边的墙上跳下跑了。

4、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2013年11月23日凌晨1时左右,我在银基商贸城的施工工地仓库睡觉的时候,听到工地同事喊我起来说工地负责经理受伤了,让我一起帮忙,我起来后看到经理躺在床上,右腿上三处受伤流血,后脑勺被打一个裂口,额头上也流着血,后腰也受伤了,当时用衣服包着,我没有看到伤势如何,随后我们几个人就等着救护车过来把经理送到医院。他们打架的时候我在仓库睡觉,他们什么时候打架的我不清楚,打我们经理的人我也没看见是什么人,只是听同事说是一伙人。

(2)、证人杨某某证言:2013年11月23日凌晨一点五十分左右,我到工地东南角上厕所,正准备睡觉,忽然听见隔壁工棚有打斗声,看门的马某某喊我起来,说隔壁的张某甲被打了,快不行了,让我帮着报警,我就用我的手机报了警,随后我就睡了。打人的凶手我没有看见。

(3)、证人蒋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的7月份左右到南阳银基商贸城的工地搞工程的,负责外墙装修的活,我只管在工地上干活,不供料,按出工的多少挣工钱。这个工程队受林耀河管理,林耀河是南阳银基商贸城的工地外墙装修的总包工头。我驾驶的是一辆黑色大众速腾轿车,车牌号为豫R633K6,这车除了借给工地上的李某某开过一次外,没有再借给任何一个人开过。大概是去年11月或者12月份的时候,有天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当时在工地上李某某找到我说要借我的车用一下,虽然我不想借,因为车从来没有借给外人开过,但是想着他是我的上司,开口了不好意思拒绝,我就把车钥匙给他了。一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我急着用车,我到他办公室,他把车钥匙给我,我记得我问他上哪儿去了,他说他丈母娘来了,他把她送邓县去了。

5、辨认笔录

(1)2014年3月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员龚如强、陈小茹主持、见证人王天文的见证下,李某某通过照片能够辨认出在张某甲被伤害过程中,庞某某参与了作案;罗某某、杜某某是受自己指使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的人。

(2)2014年3月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员龚如强、陈小茹主持、见证人刘戈的见证下,罗某某通过照片能够辨认出李某某就是指使他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的雇主;庞某某是其供述中所说的雇主老乡。

(3)2014年3月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员龚如强、陈小茹主持、见证人刘戈的见证下,杜某某通过照片能够辨认出李某某是指使殴打张某甲的人。

6、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9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张某甲被人致伤躯干部、肢体,致左手第一掌骨、右胫骨骨折,该损伤对照两院两部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定意见为: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7日做出了(宛)公(刑)重鉴(伤)字(2014)1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甲右下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L9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