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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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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付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付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强制交纳。)

二、被告人吴金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强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