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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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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3年7月23日左右,吴金柱就对我说掏两万块钱给我介绍一个对象,说对方有两个孩子,我和我母亲王某甲同意了。7月29日,吴金柱又到我家说掏两万块钱把人带到家,当时我和我母亲王某甲在家,我们也就同意了。之前我

2013年7月23日左右,吴金柱就对我说掏两万块钱给我介绍一个对象,说对方有两个孩子,我和我母亲王某甲同意了。7月29日,吴金柱又到我家说掏两万块钱把人带到家,当时我和我母亲王某甲在家,我们也就同意了。之前我没有和我父亲商量,7月30号他们把该女子带过来时,我和我父母在一起商量掏两万元钱的事,我父亲吴某丙也没明确说同意不同意。当时没掏钱。我只听吴金柱和吴付来说该女子是外国人,皮肤有点黑,有两个孩子,有丈夫。吴付来和吴金柱说这事没风险,就放一百条心。我认为我也掏钱了,是买的,我就同意见面了。该女子是2013年7月30日晚上到8月1日中午12点多这段时间一直在我家。该女子在我家就是和我们一起吃饭,和我一起睡觉。我和她发生七次性关系。刚开始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用手使劲推我,但是推不开,我背上的抓痕是该女子用手抓的。该女子要求和我一起外出,我母亲王某甲不让我带她外出,还交待我白天不能带她出院子大门到村里去乱转,我外出干活时,我母亲王某甲在家看着该女子不能外出。这女子没有提出什么要求,也没提出要回方城或打电话。

(2)证人王某甲证言:

2013年7月30日上午,我们村的吴金柱到我家给我说,给我家孩子吴某甲领个媳妇,因为金伟现在还没结婚,我一听就很高兴,就和吴金柱商量这个事,吴金柱说这个女的是个外国女子,皮肤较黑,家里有两个孩子,还有丈夫,但是在家里受虐待,想找个家,后来我和他商量,如果能相中这个女孩,我得给吴金柱两万元钱。然后吴金柱就说等会去接这个女孩,然后他就走了。下午6点左右,我们村的吴付来、吴金柱接着这个女孩回来了,我把他们领到家里,通过了解,我知道这个女孩叫阿某,是缅甸的,阿某到我们家之后非常热情,我一看也比较满意,后来我丈夫也回来了,我们一家人就在家里吃了饭,后来吃过饭,吴金柱说:“大婶,今天晚上就叫阿某住在你家吧?”我当时笑着说:“这得看人家愿意不愿意。”吴金柱就说:“阿某,你愿意不?”阿某说没有意见,然后她就和吴某甲先出去逛去了,当天晚上这个女孩就住在金伟的卧室里了。第二天早上,我做好饭,就去金伟的卧室里喊阿某吃饭,当时我丈夫就已经出去教学了,我和阿某吃饭时,随便闲聊,当时阿某头发也长,就穿了一身衣服,我就对阿某说:“咱们出去给你买衣服吧。”吃完饭我就骑着电动车带着阿某出去了,在一个理发店里阿某把头发剪了剪,后来我在石桥街给她买了两套衣服,一件连衣裙,然后我们就回家了。我和阿某又吃吃中午饭,天也热,因为我的卧室里有空调,阿某就到我的卧室里休息,我们俩又拍了会话,阿某说金伟的卧室里太热了,金伟爱出汗,后来我就说给你们卧室里也按个空调,后来阿某又说她可能怀孕了,对吴某甲说了,金伟说就算这个孩子不是我的,我也接受,阿某还跟我说,那下一个不就是我们的了。后来我们又说了一些无关紧要的闲话。第三天上午,装空调的过来了,我招呼着安装空调,阿某在我卧室里凉快,后来快中午时,你们民警过来了,先把吴某甲带到派出所了,之后又把我和我丈夫吴某丙也带到派出所了。

(3)证人王某乙证言:

2013年7月30日下午,我干完活回家发现妻子阿某不在家,我就打她电话,发现她电话停机,我给她电话充了20元费用,但是她电话一直关机,我就先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我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老公我没事。我收到后打了这个电话,但是这个电话没有接,我看着语气像是阿某,我回个短信,你没事为什么不接电话,你那号有钱了为什么没用,但半天对方也没回音,过了一会,这个号又发个短信:“我怕”。我就赶紧回短信“你怕什么,你给我说你在什么地方,地址给我发过来,我去车接你”。但对方没回音。当天下午2点多,这个号给我打电话,我确定是阿某,问她在哪里。她在电话中说她有人了,不敢说了就挂了,并在电话中嘱咐我不要打这个号。当天晚上11点多,阿某又用这个号给我发信息,老公,你睡了没有,我想你。我回了短信“你知道你那里是什么庄名,我们明天会去找你”。之后就不再和她联系。8月1日上午,我到当地移动公司查了阿某和我联系的电话号码,发现这个电话号码的户主叫吴某甲,是南阳市蒲山镇吴沟村的。阿某和我联系的电话13783777624.我查出号码后,就和亲戚一起赶到蒲山镇派出所,后来我和干警一起找吴某甲,解救我妻子阿某。快到中午,这个手机给我发短信吴沟。紧接着给我打过来电话,我妻子阿某说在吴沟,大路边是个小卖部,卖糖烟酒食品的,然后我告诉她我们已经在南阳,你放心,马上去找你,后来他说有人就挂了。我和民警找到了吴某甲家,发现我妻子在,民警就把吴某甲带走了。

(4)证人吴某乙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