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证人吴壬证言:贾某戊是我五婶子,她是军烈属,生前享受民政优抚款补助。她于2007年6月初7去世。我原来写的一份材料上显示贾某戊于2009年夏天去世,当时是我记错了。我上周去了一趟北京,见到贾某戊的女儿吴癸,吴癸对我说,贾某戊是2007年6月初7去世的。她还告诉我,贾某戊去世后,她没有再领取过民政优抚款。我也没有领取过贾某戊的民政优抚款。 15、证人吴癸证:贾某戊是我的母亲,我母亲贾某戊生前享受优抚补助款。我母亲贾某戊是农历2007年6月7日去世的。我母亲贾某戊去世前几年一直与我在安阳住,我当时工作比较忙,很少回老家。我母亲贾某戊去世前的优抚款都是我半年或一年时间回胡村乡找张文华领取,领取优抚款时我都签字。张文华在胡村乡民政所负责发放优抚款。我母亲贾某戊是文盲,她不会写字。我母亲贾某戊去世后,我没有领取过我母亲贾某戊的优抚款等民政资金,我的家人也没有领取过贾某戊的优抚款等民政资金。我母亲贾某戊去世以后一、两个月,我回胡村乡把我母亲贾某戊的死亡证明和领取优抚款的本子一起交给张文华了。当时,张文华在胡村乡民政所负责发放优抚款,她把我母亲贾某戊生前剩余的优抚款算了一下,给了我有一、两千元钱。我记得她没有让我签字.我母亲贾某戊去世后,我没有领取过贾某戊的优抚款存款折,我也没有从中取钱。 16、证人张某乙证言:张文华是我老伴贾某己的侄媳妇。我与张文华没有经济往来。我没有享受优抚款等民政补助资金,我没有领取过别人的优抚款等民政补助资金。张文华是否找过我顶替别人去照相采集信息,我记不清楚了。张文华是否让我领取过别人的优抚款存款折我记不清楚了。张文华是否给过我钱我记不清楚了。我认识张某甲,他与我是一个村的,已经去世。 17、证人贾某己证言:张文华是我的侄媳妇。我与张文华没有经济往来,我不享受优抚款等民政补助资金,我没有领取过别人的优抚款等民政补助资金。张文华让我去照过像,我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张文华是否让我领取过别人的优抚款存款折我记不清楚了。 18、证人刘某甲证言:刘某丙是我的哥哥。我哥哥刘某丙参加过志愿军,根据国家政策,我哥哥生前享受优抚补助金待遇。刘某丙是农历2002年11月去世的。去世前,都是我哥哥刘某丙自己领取优抚款等民政资金。2002年底,我领取了刘某丙的最后一季度的优抚款,几十元钱,之后我再也没有领取过刘某丙的优抚款。2003年初,原王什乡民政所工作人员通知刘某丙照相,我对民政所一个姓王的工作人员说刘某丙已经去世了。我听说过张文华,她是胡村乡管民政的工作人员,我哥哥刘某丙去世后,我和我的家人没有领取过他的优抚款存款折,更没有从中取过现金。 19、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文件清单。 20、返还扣押文件清单,将25本民政所发放花名册返还给胡村乡民政所。 21、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张文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22、胡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张文华任职证明。 23、调取证据通知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 24、胡村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马某某于2011年1月6日进行死亡注销;刘某丙于2004年1月1日进行死亡注销;吴某丁于2007年3月15日进行死亡注销;张某甲于2011年1月6日进行死亡注销;贾某戊于2011年1月10日进行死亡注销;贾玉生于2005年11月7日死亡注销,又于2006年3月29日补录,现因本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系统WB2。 25、胡村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贾玉生等人死亡注销材料说明。 26、胡村乡坟台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刘某丙于2002年11月去世,生前享有优抚金待遇,生前领取情况不详。刘同善于2012年1月15日去世。 27、胡村乡张堆村村委会证明,张某甲于2002年2月5日去世,生前享有优抚金待遇,生前领取情况不详。张某甲之妻刘同莲于2010年1月份去世,生前无子女。 28、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关于马某某等六人情况说明及优抚款发放花名册。 29、民政所工作人员职责。 30、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2009年至2010年优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2011年至2014年第一季度优抚金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31、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32、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开户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3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关于2009年第二季度优抚款拨付情况说明。 34、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冻结凭证。 35、信用社马某某等人账户明细及取款凭证复件。 36、王什信用社吴某丁等六人账户存入凭证146张。 37、信用社代收代发入账清单。 38、优抚资金拔入账证、发放名册。 39、胡村乡民政所明细分类账。 40、胡村乡民政所账户交易明细。 41、开发区民政局2011年10月份以来拨入胡村乡民政所资金账证资料。 42、开发区社会事业局2006年以来拨入胡村乡民政所资金凭证。 43、濮阳新区开州办2006年-2011年开发区民政部门拨入民政所民政资料帐证等资料。 44、2012-2014年胡村乡民政所办公费用报销凭证。 45、2006年以来胡村乡民政所办公费用部分报销凭证。 46、开发区纪工委移交材料。 47、案发经过。 48、张文华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案中,被告人张文华已掌握抚优对象花名册、多个证言证明死者家属没有领取优抚金,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文华又供认。再者,更换存折领取优抚款后,死亡六人的存折均在张文华处,国家优抚款已经拨付至存折,为被张文华已控制,故被告人张文华及辩护人关于仅支取了9万余元的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张文华犯罪线索已被举报在先,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不具有自首情节,属认罪态度较好,故被告人张文华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发放优抚资金中,采取冒领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19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华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张文华部分退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止。) 二、所退赃款75600元予以没收。 三、下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