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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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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刘某丙是胡村乡坟抬头村村民,社会事业局登记信息通知他来照相时,是我给村干部联系的,村干部一直没说他死亡,就说来不了现场,然后我就去坟抬头村的一个远户姑父刘同善家打听刘某丙的情况,刘同善告诉我刘某丙刚

刘某丙是胡村乡坟抬头村村民,社会事业局登记信息通知他来照相时,是我给村干部联系的,村干部一直没说他死亡,就说来不了现场,然后我就去坟抬头村的一个远户姑父刘同善家打听刘某丙的情况,刘同善告诉我刘某丙刚死不久,具体的情况他的家人不让说,他也知道的不太清楚,然后我看他家过了也不太好,就让他代替刘某丙去照相,由于没有刘某丙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我就给民政局的人说是我自己的亲戚忘带了,就只拍了张照片并领到了刘某丙的存折,事后我将存折要了过来。2010年3月9日在中原路农村信用社取款2700元的单子是我拿着刘某丙的存折去取的款,信用社取款的一个陌生人签的刘某丙的名字,取出来的2700元钱我自己全部拿走了,给了刘同善1500元,剩余的1200元我用于个人消费了。

张某甲是胡村乡张堆村村民,张某甲的扰抚款一直是他老伴代领,由于照相时,张某甲家没来人,我就问村干部,村干部也没有说,后来我去张堆村我的姑父张某乙家打听相钦的情况,经后来追回张某乙,张某乙告诉我说张某甲已故,我就叫我姑父顶替张某甲去拍了照片,当时也没有带张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我给民政局的人打了照呼,就将存折领走了,后来我又给张某乙要回来,这个存折一共取了9000多元钱,2009年9月24日在昆吾路信用社取款800元,2010年6月26日在胡村信用社取款2500元,2011年7月30日在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取款6000元,以上取款单都是我签的名,钱也是我取走了,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了。

贾某戊是胡村乡西王什村村民,2008年体检时贾某戊的女儿来乡里告诉我说贾某戊瘫痪在家来不了并领走了当年的贾某戊的优抚款,他的女儿给我说到09年的时候看具体情况再说。2009年照相时由于联系不到贾某戊和他的家人,我就给民政局的人说贾某戊瘫痪在家来不了的情况,就将他的存折要了过来,一直在我家保存,没有给贾某戊和他的家人。这存折我一共取了10000多元,2010年2月27日在中信储蓄所取款3000元,在2011年10月22日在金桥分社取款9000元,这两张取款单就是我用贾某戊的存款折取款的情况,上面的贾某戊的名字也是我签的,钱我取走用于个人消费了。

这六人的存折因为在2012年至2013年上级部门检查,2013年夏天,我将马某某、吴某丁、张某甲、贾某戊的存折在办公室里烧毁了,剩余的我公公贾某乙的存款折和刘某丙的存款折在我处保存,后来高新区纪委调查我时,这两个存折被区纪委提取走了。我一共从这六人存折上取了有七万多元钱.

2、证人崔某甲证言:马某某是我的母亲。我母亲享受优抚补助金,我父亲翟某乙在解放战争中牺牲,根据国家政策,我母亲生前享受优抚补助金待遇。我母亲是农历2003年11月30日去世的。我母亲去世前,每年都是我代替她,带着她的手章从乡里的民政所领优抚补助金,领的都是现金,每次都是从张文华那里领的,在张文华之前,也找其他人领过,都记不清名字了。我母亲马某某去世后,还有一个季度的优抚金没领取,我把优抚金本交给贾同印了,想让他问一下乡民政所是否能领取最后一个季度的优抚金,之后我没有见过贾同印,贾同印也没有给过我钱,贾同印没有把我母亲的优抚金本还给我,贾同印把我母亲马某某的优抚金本给谁了我不知道。

3、证人吴某甲证言:吴某丁是我的父亲。我父亲是退伍军人,在部队里受过奖。我们家还是烈士家属,我哥哥1971年在部队里牺牲了,他是烈士。根据国家政策,我父亲享受优抚补助金待遇。我父亲2006年去世了。我父亲生前是他自己领取的优抚补助金.我父亲去世以后,2009年秋天的时候,我找到张文华,告诉她我父亲去世了,问她能不能找人代替领存折,张文华同意试试。后来我三叔替我父亲照像以后,我三叔就顶我父亲的名字办了优抚补助金的存折。存折办好以后,张文华又把存折要走了。我只是经经手就把存折给张文华了,我都没有仔细看,哪个银行的存折我也不知道。2009年以后,张文华陆陆续续给过我几次钱,一共也就是一千多元不到两千的样子,每次我都给张文华打着收到条的。在2009年8月份优抚金发放使用存折之前,我和我的家人没有领取过我父亲的优抚金。2006年至2013年2月3日农村优抚发放花名册,这些款不是我领取的,领款处既没有盖个人名章也没有领款人签字和捺手印。

4、证人贾某甲证言:2010年,我妻子张文华给我存折让我去濮阳市农村信用社替她取过三次现金。当时是张文华给我的存折,并告诉我说是别人的存折,把存折上的钱取出来只剩零头就行了,存折没有密码,然后我到濮阳市农村信用社取的钱,我取款时签的名字是存折开户人的姓名。每次取了多少钱,我现在想不起来了。每次取完钱后,我就将现金和存折交给我妻子张文华了。

我父亲叫贾某乙,还有个名字叫贾玉生,在2005年我父亲就已经去世了。我父亲贾某乙去世后,我没有去派出所给我父亲办理过户口注销,从2005年死亡后,他的优抚补助金一直发着了,但这件事情我一开始不知道,后来高新区纪委调查我妻子张文华的时候从我家把我父亲贾某乙的优抚资金存款折提取走了,我才知道这些年我父亲的优抚资金一直发着了。

5、证人刘某乙证言:我从2009年担任社会事业局局长助理以来,主要就是负责经济开发区民政方面的工作,包括优抚资金、五保户等国家民政资金的发放。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的优抚补助金的发放是由乡民政所负责登记、核对人员信息,并将登记好的人员信息上报给民政局,民政局根据民政所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后再根据乡民政所提供的人员信息办理优抚补助金存款折,最后将存款折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自2009年以来,张文华没有向我汇报过胡村乡已经死亡的6名优抚对象(分别是:马某某、吴某丁、贾某乙、刘某丙、张某甲、贾某戊)继续领取优抚补助金的事情。

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11月份,我开始担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局长。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是从2011年7月份从濮阳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划分出来,独立成局的。在2011年7月份之前,民政局的全部业务工作都归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2011年7月份至2011年11月份这一段时间,民政局的工作是由现在的副局长刘守州负责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