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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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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7、证人崔凤彩证言:2009年前,优抚补助金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一季度一发,是我们社会事业局通过财政上直接将优抚金转给各乡的民政所,由优抚对象直接到民政所领取现金。2009年优抚补助金采取以存款折的方式发放,由胡

7、证人崔凤彩证言:2009年前,优抚补助金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一季度一发,是我们社会事业局通过财政上直接将优抚金转给各乡的民政所,由优抚对象直接到民政所领取现金。2009年优抚补助金采取以存款折的方式发放,由胡村乡民政所所长张文华将胡村乡的优抚对象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号提供给我们社会事业局,我们局根据张文华提供的优抚对象信息为优抚对象办理优抚资金存款折,存款折办好之后,由我们局的人到胡村乡把存款折发给优抚对象本人。

2009年8月份,胡村乡的优抚资金存款折办理好后,我和我们局的刘某乙副局长,还有一个办公室的人员一块到胡村乡政府发放优抚资金存款折。到胡村乡民政所后,由张文华通知胡村乡的优抚对象到民政所领取存款折,领取存款时,有的优抚对象是本人来领的,有的是家属来替领的,有的张文华说有事来不了,我们就直接将存款折给了张文华,由张文华代发。

我们发放存款折时无法辨别享受优抚的人员是否已经死亡,优抚对象的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是张文华提供的,我们只根据张文华提供的人员信息为他们办理存款折,发放存款折时来的人是不是优抚对象本人,或本人是否已经死亡我都无法辨别,张文华是胡村民政所长,她对乡里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基本上都是她说该把折发给谁,我们就把折发给谁。

2009年以来,张文华没有向我说过胡村乡已经死亡的6名优抚对象(分别是:马某某、吴某丁、贾某乙、刘某丙、张某甲、贾某戊)继续领取优抚补助金的事情,我也不知道,2009以来这6个人的优抚资金一直都领着了。按照规定胡村乡民政所应该每年都上报死亡人员的信息,张文华从2009年以来一直都没有上报过这6名人员的死亡信息。

8、证人冯吉超证言:2011年9月至今,我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工作,现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出纳。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在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村信用社开户,户名: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账号:00000042187863166012,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开发区民政局的优抚资金是通过该账户拨付给优抚对象。2011年7月份之前,开发区民政局归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的时候,是通过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的帐户拨付优抚资金的。具体帐户和账号情况我不清楚。我不负责优抚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2013年7、8月份之前崔凤彩负责优抚资金的管理,之后交给胡美俄管理,优抚资金管理的主管领导是刘某乙。

9、证人魏某某证言:2011年7月份前,我们社会事业局和胡村乡民政所只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乡里民政所的人、财、物全部由乡里统管,张文华担任胡村乡民政所所长是由胡村乡政府任命的。在我担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以后,张文华没有向我汇报过,胡村乡已经死亡的6名优抚对象继续领取优抚补助金的事情。

10、证人张某乙证言:张文华以优抚对象贾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马某某、贾某戊、吴某丁六人的名义虚报冒领优抚资金的事情,从没有给我说过。胡村乡民政所没有独立的财务。全乡的财务由财所统管。民政所的办公支出及因公招待等,由我审核签字后,按照乡财务制度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到财所报销。民政所的因公支出都是张文华经手去财所报销。张文华因公支出都会从财所及时报销的。

11、证人张某丙证言:2010年8月至今,我任胡村乡综治办副主任。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分管胡村乡民政工作。张文华是我乡的民政所长。张文华负责全乡优抚等民政对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民政资金的发放。民政所没有会计和出纳。优抚金的发放由张文华负责。我分管民政工作时,优抚金的发放都是以优抚对象的名字发放存折。按国家政策,优抚对象去世后可以多领7个月的优抚金。每年,开发区都要给优抚对象照相,复核。我分管民政工作以来,张文华没有给我汇报过优抚对象的去世情况。我只是分管领导,不具体干业务工作,民政工作都是张文华负责。张文华没有给我汇报过优抚对象贾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马某某、贾某戊、吴某丁六人的去世情况。张文华从没有给我说过以这去世六人的名义虚报冒领优抚金的事。胡村乡民政所没有独立的财务。全乡的财务由财所统管。民政所的办公支出及因公招待等,由我审核签字后,按照乡财务制度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到财所报销。民政所的因公支出都有张文华经手去财所报销。张文华因公支出都会从财所及时报销的。张文华没有给我说过民政所存在帐外资金。

12、证人党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我调至胡村乡工作后分管民政所工作。张文华是我乡的民政所长。我二人是上下级关系。张文华负责全乡优抚等民政对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民政资金的发放。民政所没有会计和出纳。当时民政所就张文华一个人。优抚金的发放由张文华负责。我分管民政工作时,优抚金的发放都是以优抚对象的名字发放存折。张文华没有给我汇报过优抚对象贾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马某某、贾某戊、吴某丁六人的去世情况,也没有向我汇报过以优抚对象贾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马某某、贾某戊、吴某丁六人的名义虚报冒领优抚资金的事情。

13、证人吴某丙证言:张文华和我是姑表亲戚关系。张文华老公公贾某乙是我妻子的舅舅。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张文华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她在市里面等我,让我过去找她,我说行。具体在哪个地方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到市里见到了张文华,她和一个女的在一起,那个女的好像是开发区民政局的人,我不认识。张文华对我说,那个女的发现吴某丁存折上转入一些钱,让张文华找个人取出来,张文华就找到我。她们让我帮忙把钱取出来。我说行。我们三人一起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市里一家农村信用社。我们三人到农村信用社门口时,张文华将存折给我,让我取个整数。我一看存折上是吴某丁的名字,我走进这个信用社,在柜台上取了一万多元钱。我在取款凭条上签上吴某丁、吴某丙的名字。取钱后我走出农村信用社,她们俩人在门口旁边等我,我将一万多元钱和存折交给张文华,张文华从中点出3000元钱给了我,感谢我替她们取出现金。然后,我自己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了。这3000元钱我用于日常消费了。我不知道张文华让我取的钱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张文华和那个女的怎么用这笔钱。河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户名:吴某丁,账号:00000027688773161889—101,通存通兑2010年10月29日,金额11800元,这个取款凭条上的“吴某丙、吴某丁”的签名是我签的,我取了11800元现金。我认识吴某丁,他已经死了很长时间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