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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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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周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3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新乡的周某某来郑州找其母亲董某商议合作在新乡开一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母亲让其拿着身份证到新乡找周某某和魏某某。然后她们一起到新乡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新乡市高

3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新乡的周某某来郑州找其母亲董某商议合作在新乡开一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母亲让其拿着身份证到新乡找周某某和魏某某。然后她们一起到新乡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后来其在新乡市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回了郑州,并把卡交给了其母亲董某。新乡腾源投资咨询公司其占51%的股份,之前其母亲和周某某、魏某某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大概是由其母亲把注册资本全部拿出来,等经营有利润之后,周某某、魏某某拿利润把应缴的注册资本归还其母亲,新乡腾源公司由周某某和魏某某负责。其还称其没有参与过公司业务,也未与客户承诺过还本付息业务,也未签过任何合同,自己很少来新乡,其在公司也没有办公场所,公司注册时来过一次,后来新乡市工商局通知她时来过一次。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对,钱从未经过自己的手,自己也没有见过钱。只是在2011年6月左右,其来新乡办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时,从周某某处拿走大约20万左右的现金,并把这笔钱交给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了。

3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底,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理财,认识了该公司的董事长董某。后来魏某某准备到郑州找工作,其就和魏某某一块儿去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和董某谈事,她们在一起谈了好长时间,当时董某某也在场,后决定在新乡市开发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某某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和魏某某是股东,后来最终达成协议是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十万元的投资咨询公司,董某某出资5.1万,魏某某出资2.5万,其出资2.4万,其和魏某某就回了新乡。后通过电话或者QQ与董某和董某某联系,并最终在租下来盛世年华6号楼东5号商铺。在工商局注册,她和董某某、魏某某是股东,各占24%、51%、25%,由董某某一方一次性出资十万,先替其和魏某某垫上。公司主要开展融资业务,也就是通过发放宣传单或向亲朋好友介绍来吸收存款,并且对外宣传的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说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还证实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8笔理财业务,共计713万元,自己也是被害者。其辩称该公司发放的宣传页和宣传袋是董某某提供的,和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并盖有董某的签章,公司所签的投资理财合同的利息标准和相关事项都是由董某和董某某决定的。该公司所签客户的全部理财款大部分是转账到董某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上的,还有一部分打到环球公司指定的卡上。另外认定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4万元数额不对,其在案发前已归还一部分。其还供述称新乡的专用合同包括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联合投资协议书等资料。

37、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周某某是朋友,2011年6月其在郑州找工作,周某某带其认识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董某母女说想在新乡开一家分公司,想让其和周某某跟着她们一起干,其和周某某就同意了。2011年7月她们在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处开设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某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和周某某是公司股东,公司平时由周某某负责,其主要负责与税务有关的会计工作,公司每月给其开有工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十万元,钱是董某出的,约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从其和周某某的经营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款项抵前期的注册资本,其中董某某占51%的股份,周某某占24%的股份,其占25%的股份。其还称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融资,介绍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资格,对外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与客户所签的理财合同是由董某某从郑州带过来的,上面盖有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章和董某的个人私章。其还证实其在该公司也有投资理财,共投资16万元理财款,至今仍有很多钱没有要回来,其也是受害者。其还称其所签的几个客户都是她的几个朋友。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理财款都打到董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上了。其还供述称新乡的专用合同包括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联合投资协议书等资料,公司的一切事项都由董某和董某某决定。公司一些日常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她们会向董某某请示,董某某解决不了就会让她们请示董某。并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到2012年2月份间,公司的印章都是由董某某保管的,2012年春节后,由于还款不及时,造成投资客户闹事,董某某才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还有其个人私章给周某某了。

38、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左右,其和周某某、魏某某商议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女儿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在公司新乡注册成立该公司。起初董某某不愿意去,其母亲崔菊兰做董某某的工作,董某某才去新乡注册的公司。新乡腾源公司中董某某没有具体分工,周某某负责新乡的全面工作,魏某某负责会计工作,其负责按合同资金的支配。新乡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钱打到董某某卡上居多,打到张某甲卡上应该是一次,然后根据借款合同将款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时将款打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然后按照约定打给周某某或者投资客户。并证实新乡投资理财户及周某某、魏某某的钱最终打到董某某的银行卡上,并且其收到了这些钱款。仅对周某某2011年11月22日的一笔48万元理财款有异议,称和环球公司会计对账确认没有收到该笔投资理财款。

39、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2日,其将自己的三万元钱借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其理财,周某某分三次给其打了借据。并证实因为这三万元钱借条,其还曾到法院起诉周某某,认为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借给了周某某。

40、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其曾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公司宣传彩页交给周某某,还曾托人将董某签字批准的新乡专用合同交给过周某某和魏某某。

41、证人路某、杜某、吴某、魏某某、郭某、李某、芦顺新结清证明证实案发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返还部分新乡投资户理财款。

42、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网上通缉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董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网上通缉,2014年1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43、新乡投资理财户原始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新乡投资理财户签订合同的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