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证人郑某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停放在华兰大道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的电动车上放了一张宣传单,内容是关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就来到该公司咨询相关情况,接待她的是魏某某。经过了解相关情况后,其在该公司办公室签了一份5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并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50元。 2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1年一天其接到周某某(当时不认识她)的电话,说他们在新乡市化工路开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名字叫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说其如果有闲散资金可以进行投资,收益比较好而且安全。几天后其到该公司看了看,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拿出洛阳科技学院扩建和某电器企业融资两个投资项目让其看,说是这两个项目需要资金,才委托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吸收资金,并且在随后几天里其和周某某一起去郑州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部进行考察,董某拿出公司备案证、营业执照和个人的三套房产证让大家看,并说董某某是其女儿,其不会害自己的女儿。考察后其觉得比较可靠,就分三次共计40万元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理财投资合同,借款人是周勇,担保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次合同均扣除打款利息,三次共计9000元。 2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介绍投资理财。随后一天其去该公司咨询,周某某给其讲了公司的相关情况,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的女儿,并让其看了公司相关营业证件和借款方的抵押资产复印件,把钱投进来有保障。后其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三次共投资了66万元,首次打款利息均扣除,三次共扣除14840元。2012年10月29日,归还其本金147300元,2012年11月份归还其本金64560元,2013年1月31日归还其本金63944元。 2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介绍投资理财。随后一天其去该公司咨询,周某某给其讲了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让其看了该公司的相关营业证件,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的女儿。后其和周某某一起去郑州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看了看,并见到了董某和董某某,其觉得对方有实力,就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四次签订了64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其还证实第一次10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张青松,第二次10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勇,第三次25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勇,第四次19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董某,说是资金周转用的。四次合同均扣除首次打款利息,共计13240元。 30、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其一亲戚认识周某某,介绍其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给其安排的工作是前台接待,具体负责室内卫生和接待客户,也包括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可以提取利益。其称该公司只开展了一项融资业务,也就是通过发放传单和给亲朋好友介绍,让他们来公司投资,但是他们对外宣传的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新乡腾源公司的法人是董某某,负责人是周某某和魏某某,负责公司全面事务,魏某某重点负责会计、报税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董某某和董某。董某某偶尔公司,来了以后就去屋里和周某某、魏某某说事。有一次董某某来公司,看到宣传单页在公司放着,就让抓紧发放。后来,其趁下班时间在公司门口发了一个小时宣传单页和手提袋。2011年10月10日其听周某某介绍说是公司急用钱办经营许可证,就把家里的共计16万元给了周某某,但实际上签的是66万元,并且周某某给其打了66万元的收到条,钱不知周某某投到哪里了。 31、证人荆某证言证实其曾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份,其才知道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周某某,腾源公司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些项目交给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去做,并证实其认识董某某,董某某有时到河南环球公司,他们说过话。董某曾经让其往新乡给周某某送过一次空白合同。 32、证人张某丙、温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出纳和会计,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明细以及从新乡市吸收公众存款转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其还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转过来的钱主要是通过董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入账的。客户的理财款都是经董某的批准通过董某或董某某的招商银行卡打出去的。张某丙还证实董某卡号为41×××68的招商银行卡2011年8月17日备注为“董某某工作其中1W已理财”的3393元是董某让给董某某打的工资。温某证实董某某银行卡可能有手机提示功能,她的卡上有资金变动或者来款时。有时候董某某直接打电话让她到财务核对,也有时候和董某联系,董某再给财务联系核对。 3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初左右,一个叫周某某的女的和其联系说想看看房,后来周某某一直和其联系谈房子的租金,一直到2011年6月16日,周某某打电话说想签订房子的租赁合同,其就拿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去了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盛世年华6号楼东5号商铺,见到了周某某、魏某某、董某某以及董某某一块来的一个老太太(听说是董某某的姥姥)。周某某说董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在商铺其和董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由于周某某要求必须是房主签字,因为房主苗丽伟委托其办理这套房子一切事宜,因此其就代表苗丽伟签字了。租金每个月3200元,租期是六年。签合同的时候其听周某某说她们准备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 34、证人韩某乙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47中学高一一班班主任,其称董某某2008年9月入学,就读于郑州市47中学高一一班,后休学一年,保留学籍,于2009年9月入学,属09级学生,2012年6月毕业。董某某没有在郑州市47中学参加高考报名。2010年12月份,由于董某某学业水平测试合格,取得了毕业资格。2011年元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董某某以出国补习外语为由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每学期开学其均要求董某某本人报到,但其只记得董某某本人来过一次,其他的是通过电话、短信或家人方式报到,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012年6月学校为董某某颁发了毕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