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郎全军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5、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我是2008年6月份通过我哥赵某乙认识郎全军的,当时郎全军经常去药店找赵某乙说帮赵某乙女儿赵某甲找工作的事,郎全军自称是辉县市一中教师,后调到辉县市组织部工作,后又因工作需要被安排

15、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我是2008年6月份通过我哥赵某乙认识郎全军的,当时郎全军经常去药店找赵某乙说帮赵某乙女儿赵某甲找工作的事,郎全军自称是辉县市一中教师,后调到辉县市组织部工作,后又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新乡市西工区党校学习,学习结束后调到新乡县任副县长兼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我们认识后,郎全军就问我我家的小孩有没有大学毕业,是什么专业,有的话他可以帮忙找工作。因为我女儿在新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护理专业学习,到2010年6月份才毕业,郎全军说他认识新乡市荣康医院的人,到时通过他可以让我女儿直接到新乡市荣康医院上班,因我女儿还没有毕业,这件事就停下来了。2010年5月份,郎全军去我单位找到我说,他已经跟新乡市荣康医院的领导说好了,我女儿6月份毕业后可以直接去新乡市荣康医院上班,但手续是自收自支,办手续大概需要40000-50000元,如你女儿毕业后愿意到新乡市荣康医院上班,现在先交500元,占个指标,我就赶快给了郎全军500元。2010年6月份,我女儿毕业后,我联系郎全军,就一直没有联系到他,后来就一直没有见到他。我女儿现在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工作,是她自己应聘的。2009年11月份,郎全军去药店找赵某乙拿了25000元,当时赵某乙说这是郎全军帮赵某乙女儿赵某甲找工作的费用,郎全军拿到钱后没有给赵某乙出手续。郎全军在赵某乙的药店拿过药,经我手郎全军拿走的药大概有3000元左右。

16、被告人郎全军的供述,我是通过辉县药监局阎龙启认识赵某乙的,赵某乙让我给他女儿赵某甲找工作,我通过新乡市卫生局副局长陈某帮赵某甲找到新乡县中心医院工作,在这过程中,赵某乙给了我五、六万活动费,分两次给的,第一次给了20000元,第二次给了30000元,其他的都是吃饭零开资的,我已经把钱花给某些领导了,没法退,我没有说过自己是新乡县政府的领导,都是赵某乙自己猜的,我没有通过赵某乙认识其他人。也没有骗过他们的钱财。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郎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郎全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郎全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16000元于被害人赵某乙,退赔违法所得13000元于被害人吕某乙,退赔违法所得20000元于被害人司某乙,退赔违法所得500元于被害人赵某丙。

上诉人郎全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郎全军犯诈骗罪的证据存在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均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郎全军无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所列证据经一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郎全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证人范某之外,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公安机关对各被害人和证人的取证过程合法,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证据;各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对上诉人郎全军诈骗各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诈骗各被害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郎全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成英

审 判 员  韩涛海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班新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