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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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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全军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和吕某乙比较熟悉。2014年8月大约4、5年前,我用吕某乙的车去看房,车行驶到辉县市城北街时,吕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别人正在为他儿子当兵的事跑路,现在跑路的那个人先让给他送1000

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和吕某乙比较熟悉。2014年8月大约4、5年前,我用吕某乙的车去看房,车行驶到辉县市城北街时,吕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别人正在为他儿子当兵的事跑路,现在跑路的那个人先让给他送10000元钱,然后吕某乙就到辉县市城北街农业银行取钱了,我在车上等他,吕某乙回到车上后,从身上拿出10000元现金放到一个信封里面,我们就走了。我们到辉县市南外环卫生局门口时,吕某乙停下车,一会儿,有一个45岁左右的男子上到吕某乙车里,吕某乙将信封里的10000元拿出来给了那个人,并说这是10000元你先给我儿子跑事,不够再说,那个男子在吕某乙车里坐了一会儿拿着这10000元现金就走了,我和吕某乙就去看房了。那个男的我不认识。第一次公安机关询问时,因不想揽事没详细陈述。

1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我是通过闫龙启认识的郎全军。开始郎全军说他是辉县市一中的英语教师,后借调到辉县市组织部,又调到新乡市西工区任区办公室主任,后任新乡县常务副书记(管组织)兼新乡市纪委监察室副主任。2009年8月份,郎全军说他是新乡县常务副书记,能让我女儿赵某甲去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上班还是财政开支,是公务员。我问他怎么才能去哪儿上班,郎全军说通过考试和面试,但需要拿点钱,由他给上级领导和卫生局领导疏通关系,他让我先拿70000元,我和我妻子张某甲、女儿赵某甲及郎全军一起去新乡市卫生局了,到门口后,郎全军拿手机打了个电话,然后说领导不在单位,让我把钱给他,由他直接打到领导卡上,我将70000元钱给他后,郎全军让我们等着,他拿着钱走了,约半小时后,郎全军空手回来了,说钱已经打到领导卡上了,我们就回家了。后来郎全军说他给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武装部政委董某打了10000元,给新乡市卫生局副局长陈某打了10000元,给新乡市卫生局梁局长打了50000元。过了两天,郎全军到我家说,他才认识新乡县卫生局梁某副局长,还需找梁某疏通关系,让我给他10000元,我就给了他10000元,又过了两天,郎全军说10000元有点少,还需要3000元,我又给了他3000元。郎全军以赵某甲面试,他请新乡县梁长运及新乡县人事局长吃饭等支出1000元,期间,他还借了梁长运2000元送给新乡县人事局长,让他在赵某甲面试中帮忙,在用吕某乙的车送赵某甲去面试的路上,我将3000元给了郎全军,当时张某甲也在场。2009年9月份时郎全军电话让赵某甲到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面试,赵某甲面试过后不久,郎全军说赵某甲被别人顶了,被调到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卫生院,如赵某甲还想回到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需5000元给省卫生厅一姓高的副厅长,他已给我垫了5000元给了那位姓高的副厅长。过了几天,郎全军又给我说,赵某甲又被顶了,被调到信阳市光山县马畈乡卫生院,需20000元活动经费到省卫生厅给一姓刘的厅长送礼,赵某甲才能回新乡县工作,我于2009年11月在我经营的药店给了郎全军25000元,当时荣某、赵某丙在场。郎全军拿钱后就走了,当晚郎全军到我家说,事已办好,就走了。后来郎全军又向我要了5000元的感谢费,我也给他了。一段时间后,我们也未接到让赵某甲去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上班的电话,我让赵某甲电话向医院询问,医院才让赵某甲去上班了。但赵某甲还是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临时工。此外郎全军在给赵某甲跑工作期间,他以送礼为由给我们要了5000元,以请客为由要了7000元,还在我开的药店断断续续拿了10000元的药。

1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我是通过赵某乙认识的郎全军。2009年9月份,赵某乙用我的车由郎全军给她女儿赵某甲找工作,赵某乙给我介绍了郎全军,说,郎全军能为其女儿找一个财政开支的工作,这样我认识了郎全军,郎全军知道我儿子吕某甲刚大专毕业,就劝我让我儿子去当兵,郎全军说他的同学在北京军区当副司令员,我儿子到后就是志愿兵,这样我儿子同意当兵。郎全军让我们自己去报名。2009年11月份征兵的时候,我儿子报名了,体检前,我电话告知郎全军要体检了,郎全军说,他先给新乡市卫生局的陈某局长打电话,让他给辉县的卫生局局长打电话就行了。在体检过程中,郎全军以疏通关系为由向我要了10000元现金,这10000元是我在辉县市农业银行取的,在辉县市卫生局门口将钱给了他,当时张某乙在场,郎全军说是给新乡市牧野区武装部董某政委的,他说他与董某是同学。后来我儿子去的不是北京军区,而是满洲里边防武警。我将此情况告知郎全军后,郎全军跟我说先走吧,回来了他再找找他那个同学再调回北京。除了这10000元,我另外给的郎全军3000元都是郎全军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给我要的。2009年11月份,在辉县市中心路中央花园工地门口给了郎全军900元,我妻子牛某在场,在赵某乙的药店对过给了郎全军700元,当时谁在场不记得了,这些钱郎全军都是以陪董某吃饭的开支。在辉县市灶君庙南头加气站门口给了郎全军600元,当时我儿子吕某甲在场,2009年11月底至2009年12月初,郎全军以帮我儿子往北京军区调请客吃饭为由,分两次从俺家拿走了800元,当时我家人和我儿子在场。2009年年底,郎全军以还帮忙为我儿子吕某甲往北京军区调,让我给他买了一件价值999元的棉袄。另外我开车和赵某乙、赵某甲、郎全军一起陪赵某甲去新乡县面试时,在路上赵某乙给了郎全军3000元左右,当时我听赵某乙问郎全军3000元够不够,不够再说,具体是啥钱我不知道。

14、被害人司某乙的陈述,我是通过赵某乙认识的郎全军,大概时间是2010年6月份。当时郎全军自称是辉县市一中教师,后调到辉县市组织部工作,后又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新乡市西工区党校学习,学习结束后调到新乡县任副县长兼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我认识郎全军后,郎全军就问我家里有没有刚毕业、还没找到工作的学生。当时我女儿司某甲刚毕业,我就跟他说了,郎全军说他认识焦作市纪检委一把手张培玉,可以通过张培玉给我女儿找工作。过了几天,赵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郎全军让他给我联系,焦作市沁阳市旅游局招人了,是财政开支,考试就是走个过程,考试通过与否都能去上班,第二天我在赵某乙家见到郎全军,郎全军也是这样说的。当天我就和赵某乙、郎全军及我女儿司某甲到焦作沁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名了。几天后,我和司某甲、郎全军还是在赵某乙家见了面,并一起陪司某甲去沁阳考试了。考试过后几天,郎全军说需要钱去活动司某甲工作的事,至少20000元,我在赵某乙家门口给了郎全军20000元,钱是用信封装的,当时我女儿司某甲在场,这20000元钱是我存放在家里做生意周转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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