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N00005500收款收据,收到王某某检测公司下县检测收入52500元收据,这笔钱是当时王某某交给我的下县检测费,50000元的现金缴款单,还有2500元的奖票和现金,我就给她开具了52500元的收据。这52500元没有下账。财务备案的登记表上,注销栏中标注的时间是2013年3月28日,3月28日的凭证上没有这笔收入,虽然我标注了注销,但没有入账。因为3月27号我收到王某某的下县检测费52500元(包含50000元的现金缴款单,还有2500元的奖票和现金),由于当时还干着出纳的活,还要去银行存钱,比较忙,就打算下账到3月28日,所以就在我们财务备案登记表上把注销日期标注为3月28日,但3月28日我没有将这52500元下账,因为王某某所交的50000元现金缴款单已经存入银行,但是一直没有下账。这期间我用截留王某甲所交检测款的形式平王某某所交的银行的50000元现金,到2013年4月28日平完,因截留的钱一部分存入工资卡,当天从我工资卡上取出现金39900元存入我在光明路平顶山银行开户的存折,这39900元就是包括前期截留16500元里头我存入工资卡的14600元和平帐时截留王某甲所交检测款一部分,另外当天平帐截留王某甲所交检测款27000元我也存入在光明路平顶山银行开户的存折,还有2100元现金我就没存,平时用于我个人生活消费。包括存入我个人存折的66900元和我消费的2100元,我总共截留了69000元公款。 截留的69000元,2013年12月16日我取5500元用于单位蓝盾检测公司集资,我共集资了3万元,4900元用于与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人红白份子钱,因买车借同学马某甲3万元,2014年3月25日我从银行卡上取了5万元,其中3万元给我妈,我妈给我爱人李某某,李某某还给马某甲3万元,还有20000元给周某甲了。因为前期我收拖车部崔某甲的电费,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5日,我总共收取五笔51400元存入我的存折了。因为这是业务外收入,我就专门问了一下周某甲,周某甲交代我电费以后都不要入单位大帐,由我个人存放,我想着这是为了用着方便。我每次存入都会跟他说,他问我要了,我就给他了,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剩下的31400元他也知道。现在这个存折上还有60256元,包括这31400元电费,还有我截留的公款没有花完的部分。 截留69000元检测款我没跟别人说过。一直到2014年5月份,政法委调查我们单位的时候,我才跟领导们说了。2014年5月份我在政法委接受调查时写情况说明的前一天晚上,我感觉这件事就暴露出来了。我从调查组回来后给周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事,晚上九点左右在市检察院门口见了周某甲,跟他说政法委在调查这69000元的未入账的收入的事。周主任问我到底拿了没有,我说拿了都放存折上了,没说我花过。然后我跟他回单位。周某甲、张某某、赵某某他们三个去周某甲的办公室商量这事,我在办公室等他们很长时间,赵某某让我去周的办公室,张某某、赵某某都在,周某甲把我吵了一顿,让我又回办公室后周某甲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赵某某、张某某也在,赵某某说他是我的主管领导,给我证明这69000元的事我给他汇报过了,他不让我动。我们商定政法委调查组再问我们这件事时,我们就说:以我先发现溢账,多了69000元,给赵某某汇报,赵某某说不让我动钱,让我尽快查清楚溢账原因,钱一直在我抽屉里放着,并且2013年6月份赵某某又问过我一次查清楚原因没有,我说没有。这个过程都是编给调查组的。后他们三个又来到我的办公室,商量怎么凑够69000元钱。我说我卡上有钱,周某甲不让动,说可能会查银行卡,大家先把钱凑够,等这件事情过去后,让我把卡上的钱取出来还给他们。随后,周某甲、张某某跟司机出去了一趟,给我拿回了69000元。周某甲找的49000元用报纸包着,张某某借的20000元,两叠一百元,各自点钱后,放一块用报纸包起来,都放我办公桌上了。周某甲最后说钱放我抽屉里安全。他又跟我说,让我跟调查组取钱的时候把每个抽屉都打开,掩饰一下。我把钱放抽屉后就锁起来了。周某甲再三叮嘱我要说准确,他又给我了多找的20000元,说找个合适的机会把这钱送给调查组的人表示一下,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后来周某甲又把这20000元钱拿走了。我把69000元钱放到办公室抽屉里,20000元放到我的包里,周某甲就让赵某某送我回家换一下衣服,然后把我送到调查组。他们给我凑这69000元,是为了帮我,避免我被追究处理。我认识到我错了,我刚开始并不想把这些钱占为已有,但后来一直没有人发现,账目也是平的,没有人过问这事,我就把这钱占为已有了。这件事是我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当时想着收入不入账,截留69000元公款的事不会被人发现,一时起了贪念,触犯了法律,我这是贪污行为。我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请求对我从轻处理。 2014年11月4日当庭供述及发回重审后于2015年4月9日当庭供述:称自己没有贪污的故意,尾号为31059的佛泉卡账户为单位的公卡。 2015年5月20日当庭供述: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承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表示认罪。 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马某某的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3、证人周某某(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主任)证言: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质是市公安局投资的企业。2011年10月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由我主持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工作,兼任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任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至今马某某任平安机动车检测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李珂任出纳。今年5月上旬市纪工委对平安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下县业务进行调查的时候我才知道公司会计马某某侵占公款6.9万元。 2014年5月上旬一天晚上,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找我,我和她约在市检察院门口见面。当时我司机开车带着我和张某某一起去了市检察院门口,我下车见马某某,他俩都在我车上没有下车。我见到马某某后马某某给我说市纪工委的人查单位账了,现在查出来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账上有6.9万元钱没入账,这钱在她银行卡里存着。我问她都谁参与这事,她说这事就她自己知道,我当时认为这是她个人行为,我接着问这钱你动没,她说没有,她还说她孩子小,让我帮帮她。我说这事得回单位说,然后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去单位。我、张某某先到的单位,等赵某某过去后,我们三个开了个会。会上我把情况通报了一下,说市纪工委查账,马某某出事了,贪污了6.9万元,现在马某某孩子小,另外这事传出去不好听,咱们能帮帮她就帮帮她。我说钱一直在马某某个人账户上没有动,这也算是侵吞,这样不好,不如说把钱放在办公室里好些,今晚上这么晚了,第二天马某某还要去纪工委解释,到第二天就来不及了,干脆当天晚上想办法借钱、凑钱,凑成6.9万元钱,就这样会上我们决定大家一起凑钱。会议结束后,我让赵某某把马某某叫到我办公室,我把会议情况给她说了,然后我们四个商量说以后纪工委调查组要是问了,就说“这钱是涨出来的,以前给赵某某汇报过,让赵某某也证实这件事”,但实际上当时我们三个人(我、赵某某、张某某)都不知道。这之后我们赶紧凑钱,张某某借到2万元,我从家里拿了6.9万元。这8.9万元凑足后我都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把这6.9万元钱放到她办公室的办公桌里,另外2万元钱马某某随身带着,找机会可以给调查组的人表示一下,但这2万元钱马某某没有用上,后来又还给我了。当时我们觉得这6.9万元钱不能从马某某卡里取出来,如果取出来的话那就证实马某某侵吞了这6.9万元钱。如果是在办公室里放着就能印证我们虚构的那个假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