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86265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文明工地奖励费104198.79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52元,由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52元,被告洛阳新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