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其起诉理由原告华盛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证明方向如下:一、2011年11月23日洛建招(2011)399号《中标通知书》,证明:华盛公司在洛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审查监督下中标取得位于西工区九都路9号院“水岸华庭住宅工程”;工程概况为:框剪,地下一层,地上33层,面积为21199.53㎡;中标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安装;承包方式为中标价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2662.993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6.1927万元;实际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中标工期为658日历天。二、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编号2011-39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证明:1.该《合同文本》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法有效。2.鑫杰公司为发包人,华盛公司为承包人,对《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及条件以合同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3.约定了按工程进度付款,五层、十二层、十八层、二十四层、主体封顶分别付完成量的75%,到竣工分两次付,每次付完成量的75%,验收合格付到工程款90%,留5%为质保金。4.乙方(原告)采购材料设备应提供材料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本项目施工建筑工程一切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6.约定承包人(原告)向发包人(被告)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合同。三、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违反《中标通知书》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内容和条件,“补充协议”除对工程名称、地点、面积、造价,工程主体设置内容中房项、墙壁及地面的处理;防火防盗门、窗户、水泥、钢材、水、电、暖、气、电话、宽带、有线等材料品牌和要求均作了明确约定外,鑫杰公司以发包人的优势地位将工期变更为520日历天。改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的取费方式为“定额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定额取费的综合解释”。变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只计取技术施工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基本费。无理要求华盛公司在结算条件下优惠11%。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所需的钢材及商品混凝土甲方(被告)不供应,但鑫杰公司实际自供材料费近80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的承包方式已备案使用,与本协议有抵触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为准。四、2013年10月21日《水岸华庭项目工程验收意见书》,证明:水岸华庭项目工程自2011年11月25日开工,2013年8月15日竣工。鑫杰公司根据华盛公司的申请,经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部门验收,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五、2014年6月28日华盛公司编制的《水岸华庭项目工程决算书》,证明:鑫杰公司认为“此结算书未按双方合同执行予以退回”,鑫杰公司并未对已完工程量提出异议,工程造价减少证明鑫杰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材料自供的事实。六、2014年7月17日华盛公司再次编制的《水岸华庭项目工程决算书》,证明:2014年7月18日鑫杰公司委托的造价员智丽丽签收了该决算书,鑫杰公司认可已完工程量,工程造价减少证明鑫杰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材料自供的事实。七、2014年月日华盛公司按照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制作《水岸华庭项目工程决算书》,证明:鑫杰公司拖欠华盛公司工程款5862652元,工程造价减少证明鑫杰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材料自供的事实。八、付款和完税凭证,证明因鑫杰公司自供材料造成华盛公司代缴税款268128.78元。九、2011年12月13日华盛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证明:因华盛公司履行与鑫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华盛公司按双方约定按照668天工期和21200㎡工程总面积向平安保险公司投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缴保险费21200元。因实际施工工程造价不足总价款的50%,故保险费的50%,即10600元应由鑫杰公司向华盛公司承担。十、2012年2月3日,“进账单和收据”,证明:华盛公司承包鑫杰公司水岸华庭项目工程,华盛公司依法向洛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公室缴纳266300元。鑫杰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造成华盛公司不能施工,华盛公司间接为第三方施工人员缴纳了该费用,鑫杰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华盛公司利息损失20000元。十一、2011年12月6日《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证明:鉴于华盛公司与鑫杰公司就水岸华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盛公司与河南建保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华盛公司为此支付了担保费等共计55000元。因华盛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造价不足总价款的50%,且鑫杰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故担保费的50%,即27500元应由鑫杰公司向华盛公司承担。十二、2012年8月30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建(2012)490号文件。2012年8月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华盛公司颁发的文明工地“荣誉证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鑫杰公司应支付华盛公司104198.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