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8、证人王曰臣证言证明:王某甲的碎石场有锤破机、铁架支撑的传送带、几个铁质手推车、鄂破机,鄂破机花3000元左右从小沟村林庭荣处买的,其他都是他自己用废铁焊制的。乡政府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将王某甲的碎石场拆除

8、证人王曰臣证言证明:王某甲的碎石场有锤破机、铁架支撑的传送带、几个铁质手推车、鄂破机,鄂破机花3000元左右从小沟村林庭荣处买的,其他都是他自己用废铁焊制的。乡政府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将王某甲的碎石场拆除,电厂没有赔偿王某甲钱,而王某甲多次以此为由索要赔偿进京上访,已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至2010年4月底,村委给王某甲4万元,王某甲承诺不再上访,此后继续上访,村委迫于信访压力2012年1月10日再次补偿给王某甲赔偿款4万6千元。王某甲又写下保证书并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他的碎石场资产不过1万多元,村里已经赔偿他8万多元。但王某甲仍旧上访至今。

9、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我们村自己想办石料厂,就买了旧鄂破机,结果没开成,2007年3月份左右,王某甲不知咋知道我们村有个鄂破机,便托王某已说想买去碎青石卖石子,最后王某甲掏了3000元从我这儿买走了鄂破机。

10、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2007年因王某甲的石子厂手续不全,通知他拆除,他不拆,被乡政府和山碧村强拆了,我见鄂破机、传送带已经被推坏了,后王某甲以此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以及北京上访,每次他上访我们村里得安排人去接,乡政府也得派人去接,到那后,王某甲提出得给他和他一块去上访的人拿路费拿出来才回来,导致乡政府和村里花了好多钱,也占用了乡政府和我们村工作人员大量时间。王某已说村里赔偿了他86000元,乡政府2013年9月份又赔偿他8万元。

11、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王某甲在村里说过,他自从上访以后,他后半生手上都不再出茧子了,上访的钱都够他花了,意思就是说他通过非法上访得来的钱都够他下半生生活了。而且王某甲煽动王某辛也去上访,因王某甲上访,村长也被免职了,村干部们人心惶惶,村委班子也瘫痪了,村里工作都没法进行,老百姓都是怨声载道。

12、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王某甲曾经拉拢我也去上访,我认为村里对老百姓政策比较好,也没什么可告的,所以我没有去,但是老百姓对王某甲比较反对,认为他不干正事,拉拢别人去上访。他上访一次村里就要赔偿他点。他回来在村里宣传说“上访美着哩,好吃好喝,最后都是村里报销。村里有几个人就被他拉拢着也去上访。

1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因为王某甲的石料厂属于三无企业,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手续,且跨公路生产,对行人,特别是学生有很大安全隐患,经村、乡干部多次与王某甲协调,并给他适当赔偿,但是王某甲多次变卦,拒不拆迁。当时新安电厂在山碧村建石材厂,影响整体建设,无奈之下,2007年7月份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我带队,因为我是山碧村的包片领导,组织机关干部三十余人,在山碧村委干部的配合下,我们带了一台铲车,我们对王某甲石料厂进行了强拆。

14、证人李某已证言证明:王某甲利用目前信访形势严峻,各级政府信访压力巨大,通过不断到北京上访、非访,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给他钱,2013年9月27日下午,姚天东书记喊着我一起到县信访局庞局长的办公室,当时有庞局长、王某甲、还有王某甲女儿在场,姚书记拿了一张70000元的存折给了王某甲,因为王某甲曾以住院生活困难为由借过姚书记11000元,但王某甲不还,没办法姚书记又往存折上存了10000元,而后把80000元存折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当场又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

15、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王某甲给我说,去北京上访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且说去的时候只需要拿够去北京的路费就可以了,到了北京,县里在北京接访的人会给我们安排吃住,而且还会解决我们的路费,还会把我们给送回来。于是2012年12月份王某甲带领我、王某癸、王某子、武某某就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了,以后又去北京上访了几次,我们都是上王某甲的当,以后不会去北京上访了。

16、曹村乡政府强拆王某甲石子厂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4月15日王某甲在石寺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新安县曹村曰玲石料厂。2005年12月31日过期,王某甲未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巨大安全隐患,2007年7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乡政府依法向上级进行了报告,并决定强制关停王某甲的非法石料厂。乡、村两级人员统一行动,对王某甲的石料厂进行了强行拆除。

17、收据及保证书,主要证明:王某甲收到曹村乡和山碧村所付款额情况及王某甲收到款后多次向曹村乡和山碧村委所写保证书表示对问题的解决十分满意,永不上访,如若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8、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28日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甲家属等五人在曹村乡司法所鉴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6月因电力集团山碧建材厂入驻,村、乡两级在未与王某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7年7月3日组织人员将王某甲石料厂拆除,在已赔偿王某甲86000元的基础上,经县、乡信访协调,考虑到生活困难,再一次性救助补偿80000元。

19、讯问录像,主要证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办案,证据来源合法、有效。

20、王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主要证明王某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前科劣迹。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石料厂被拆除,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曹村乡山碧村部分干部群众证言,其石料厂总价值不超过2万元,强拆前王某甲表示补偿我2万,我自己拆除。王某甲称建该厂费用七八万元,强拆后鄂破机、锤破机等被破坏,按废品卖了七、八千元,直接损失有六万多元。因补偿问题,王某甲多次上访,得补偿款后写出保证,表示满意不再上访。后又继续上访,2012年1月19日,山碧村与王某甲又达成协议,在原已支付王某甲4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4万6千元,此方案为最终解决方案,王某甲收到此款后应保证不再向任何机关反映上述问题,王某甲在协议上签名,并出具保证书,不再向村里提任何要求,不再以石料厂等相关问题为由向任何机关上访、反映,若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至此,王某甲所获得补偿款即使扣除其所谓的工资等也与其所称损失相当,其理应满足,息诉罢访。但事后王某甲违背承诺,又多次以石料厂赔偿问题赴京上访,并带领自己家人,煽动部分不安定村民,继续多次赴京上访、集访、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其再次要求补偿已超出合理诉求。该行为应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迫于信访压力,曹村乡迫于无奈于2013年9月27日“以考虑到乙方生活困难”为由,一次性救助补偿其8万元,该款应属敲诈勒索所得。故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上访为要挟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无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本案案发的背景、原因以及被告人已满65周岁,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