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我是从2013年1月7日起开始参与处理王某甲上访一事的,是当时的副乡长高某某负责的,当时王某某自办的小型碎石场在电厂征地建厂的范围内,由于王某某的碎石场属于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得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等手续,但他只有过期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05年4月15日到12月31日,属于非法的三无企业,不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内,同时那块地是属于王某甲与村里其他人调换的荒地。村里要求他自行拆除,并协商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王某甲置之不理,所以补偿没兑现。在2007年7月,在乡政府村委统一组织下,将王某甲的碎石场强制拆除了,从此王某甲以自己的石料厂被强拆为由开始上访。今年1月28日晚上王某甲和他老伴在家中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他们在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王某甲和他媳妇两人以无钱就医为由,到新安县信访局大厅上访,乡里迫于信访压力,由乡里出面向县中医院作出担保,在王某甲先不缴费的情况下,由县中医院继续对王某甲两口进行救治,但是至今王某甲未付清县中医院的治疗费用二万元左右。王某甲说:我被人打伤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破了,我再付医药费,不破不给,乡里可以不管,但是我还可以去信访局,还可以去找县领导处理。还有在今年2月9日中午,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没有生活费了,当天下午我去中医院,经过和王某甲协商,我以个人的名义借给王某甲现金一千元,当时王某甲还写有借条。今年2月16日左右,在住院期间,王某甲带着媳妇、儿子王某丙又到北京上访,并在北京滞留了八天。乡政府的于某某、赵某某,还有派出所张某到北京去劝说,但是王某甲一直不回来,并提出三条要求:一是解决他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最低一万元,二是限期破案,三是乡里要继续担保他在中医院继续治疗,然后他才回来。迫于压力,我当时给赵某某汇了一万元钱,由赵某某取出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当时还写有借条,之后王某甲及其家人才从北京返回。期间,派出所也定期向王某甲告知案件进展情况,还带着他到县拘留所辨认殴打他的嫌疑人,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我们还多次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和他一起到新安电厂查询他所说的石料厂的赔偿协议。另外,乡里还多方调查了王某甲石料厂的投资及拆迁情况。到了今年8月份,乡里迫于王某甲的信访压力,决定再赔偿给王某甲80000元,用钱来换稳定,在9月27日,这80000元支付给了王某甲。我就让王某甲归还我之前借给他的共计11000元钱,但是王某甲依然不还,并且提出他的案件什么时候破获,什么时候还我钱。之后王某甲又以他被殴打案件未侦破为由,多次到北京非访,并在北京租房子居住,长期滞留不回,期间我们去劝说,但是王某甲却说,案件破不了的话也可以,再赔偿给他夫妇四十万,他就不再去上访,之后王某甲口头提出赔偿要求,包括他的上访损失在内,他一共要求赔偿36万元。后来经过县、乡多次沟通、做工作,王某甲及其家属同意最低再赔偿给他8万元,否则他继续去上访,迫于压力,才最终又赔偿给他8万元。因为王某甲的事,山碧村还先后两次,分别赔偿给王某甲四万元和四万六千元,并且当时王某甲还写有保证书,保证石料厂问题已经解决到位,他不再以石料厂的问题去继续上访,否则的话他愿意退款,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王某甲每次收到赔偿款后,依然以石料厂的问题为由去北京非访。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因新安县电厂要在山碧村建设建材厂,要占王某甲石料厂的地,乡里让王某甲自行拆除,王某甲提出一万五千元的赔偿款,但由于山碧村没钱,王某甲的石料厂属于非法生产的三无企业,所以乡里付书记张某甲组织我们三四十人。以及一辆装载机强拆他的石料厂,王某甲和他媳妇挡住不让拆,我们就组织人把他们拉到一边,就把他的石料厂强行拆除了。王某甲就以石料厂被强拆为名经常去北京上访,要求政府赔偿他钱,我都去接过两三次。听说王某甲通过上访得了十几万元,但具体情况我不了解。 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经常去北京上访,反映2007年他的建材厂被政府强拆的事。经我协调赔偿过他46000元。2012年1月份,王某甲去北京上访,当时他住在北京不回来,于是乡里就安排我去北京接访。我到北京和王某甲接触后,王某甲当时提出要求赔偿他46000元,而且要把钱打到他的卡上,他才回来。我当时就把情况给乡里领导作了汇报。当时由于信访压力很大,如果不给王某甲钱的话,他就一直在北京上访不回来,对政府影响恶劣,乡里迫于无奈。才让山碧村把46000元现金打在了我的卡上,然后我在北京把卡交给了王某甲,他才和我一起回来。回县后,王某甲还在县信访局写了一张46000的收条,并且写了协议和保证书,保证不再去北京非访,其他情况我不太了解。 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王某甲长期到北京上访,我去接过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4月我和乡政府的于某某去的,当时他的信访诉求一是村委账务不公开;二是2013年元月王某甲和他妻子在家被不明人员殴打,案件没破;三是他自己的石子厂被拆除,对赔偿一直不满意;第二次是我和乡政府的姚书记、张书记一起去接的,还是那三个诉求,石子厂的赔偿问题已经谈好了,但没到位。这两次都是给他500元的路费和伙食费,劝他才回来。王某甲没有按程序逐级反映,只去乡信访办一次,其余的直接去北京,他本人说县乡两级信访部门解决不了他的问题,必须到北京信访才能解决,我认为他想让上级领导给基层施加更大的压力,以达到快速解决他信访诉求的目的。 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我去北京接上访人王某甲四次,2013年4月份一次,5月28日一次,6月和8月各一次,他每次去北京反映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山碧村的账务问题、他的石子厂被强拆以及他和他妻子被打的问题。每次去北京接王某甲,先劝他回来,然后给他路费500或600元,他才回来。回来后他都要求赔偿石子厂,要不赔偿继续上访,政府迫于无奈,对于他石子厂被强拆的问题目前赔偿了多次,至少赔了十六万六千元,都是以山碧村的名义给的,但具体谁出的说不清,王某甲得到赔偿后都写有保证书和停访息讼协议。 7、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我们山碧村2006年11月招商引资一个项目,来开采山碧村的石灰石,王某甲的一个小型碎石场影响了建材厂的征地建设,村委开始与王某甲协商,村委联系地皮让他的碎石场搬迁,并赔偿他3000元搬迁费,他刚开始口头承诺搬迁,并看了看联系好的地皮,最后王某甲反悔,一直没搬迁,3000元赔偿也没给他兑现。2007年5月,由乡政府牵头联合村委,将王某甲的碎石场的传送带架子推倒,鄂破机推翻了,并赔偿王某甲3万元,签有赔偿协议,表示不再因碎石场索要赔偿。2009年4、5月份,王某甲以碎石场赔偿不到位为由,开始进京上访,我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他接回来后,村委对王某甲的碎石场又追加了1万元赔偿款,又签订承诺和协议,保证不再向村里索要赔偿,也不会以此上访,但王某甲出尔反尔,随后仍然以碎石场赔偿不到位进京上访到现在。每次去北京劝他回来,得给王某甲的路费和食宿费报销了,他才回来。2011年年底,因王某甲上访,村里又给他赔偿了四万六千元,还签有停访息讼协议书。2012年和2013年接访回来给他的赔偿款我不清楚。碎石场除了过期的营业执照,别的手续都没有。王某甲亲口说他的碎石场总价值不到2万元,后来王某甲自己把被拆的物品拆了拆卖废铁了。电厂共占用我村耕地38.86亩,电厂征地没有具体赔偿,而是每亩耕地每年赔偿包青费800元,当年元月发放到本人手中,王某甲的包青款年年都给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