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萍霞支付护理费27478.87元、停工留薪工资5600元、工伤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共计40578.87元(执行时扣除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王萍霞的9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王萍霞各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