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08年下半年,村支两委第一次开会研究土地流转一事。会后,三人商量每个矿坑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其和陈秋金向丁某某说了此事。2009年3月4日早上,其和陈秋金与崔某某、丁某某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三人卖

2008年下半年,村支两委第一次开会研究土地流转一事。会后,三人商量每个矿坑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其和陈秋金向丁某某说了此事。2009年3月4日早上,其和陈秋金与崔某某、丁某某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三人卖矿坑的事。期间,崔某某将60万元存到了陈秋金的银行存折上。后三人每人分了20万元。其得的20万元钱用于归还在信用社的贷款了。崔某某给钱是想让三人在土地流转、打击非法开采、处理矿产纠纷及老百姓的关系方面,给他提供便利。

(3)被告人赵志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春天,在下冶镇官洗沟村土地、荒山流转过程中,官洗沟村主任卢胜利、书记陈秋金和其在一起商量以三人都有矿坑为由向崔某某要钱,事后其分得20万元。崔某某是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在官洗沟村进行铝矾土矿开采,其和卢胜利、陈秋金都清楚这一点。国家、市、镇等部门要求土地流转时对土地进行种植、养殖,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在被流转的土地上进行矿产开发。根据2008年8、9月份官洗沟村开会形成的决定,不管卢胜利、陈秋金原先有没有铝矾土矿,他们两个的开矿权都收回村里所有,只有他们两个再向村里交8000元,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由村里确认开采区域,他俩才拥有对矿坑的开采权。卢胜利和陈秋金给其说过会议的内容。卢胜利、陈秋金都没有向村里交8000元,也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其也没有向村里和有关部门办过承包铝矾土矿的任何手续,所以三个人从那次村会议后,在官洗沟已不存在对任何铝矾土矿的开采权。

200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卢胜利和陈秋金商议村里把土地以1500万元流转给崔某某,三人以有矿窝的名义向他要点钱。大概又过去一周左右,卢胜利向崔某某要了60万元,三个人每人20万元,当时陈秋金也在场。其得的20万元在铁道嘉园买房子时用了。崔某某应该知道三人没有坑窝,只不过是变个法要钱罢了。

2008年7、8月份,其曾向陈秋金、卢胜利提出在村里弄个矿坑挣点钱,当时他俩都同意,将村里老四矿给其,其不满意,也没有再谈此事,也没有给村里交钱办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其和官洗沟村村主任卢胜利、支书陈秋金商谈土地流转的事情。经商量,官洗沟村将450亩土地、4000余亩荒山流转给其,其支付土地流转金1500万元。双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原来与村组签订有矿坑开采协议的,两个月之内允许他们在原来的矿坑下挖,不允许扩挖;两个月后流转土地、荒山上的铝矾土矿坑无条件归其。土地流转金其已经支付完。

2009年3月2日、3日,其和丁某某、卢胜利、陈秋金商谈签订土地、荒山流转合同时,卢胜利和陈秋金提出他们和赵志军三人在官洗沟村地界上有两三个矿坑,不打算开采了,想卖给其,最后65万元谈成了。其不清楚卢胜利他们是否有矿坑,是什么时间开始开采的,什么时间停止的,也没说过铝矾土矿的品位和储量以及所在的位置等情况,也不知道有没有合法手续,相信他们说的是真的。他们要65万元时,没说有啥依据,付款时,5万元付的是现金,60万元转账到陈秋金中行卡上。其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后开采铝矾土过程中,也离不开陈秋金、卢胜利的帮助。所以他们要钱就给他们了。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崔某某是朋友,大概2008年年底,崔某某想在官洗沟村投资开发铝钒土。其帮他办理一些杂事。在与官洗沟村签订合同前,陈秋金、卢胜利提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在官洗沟村有矿窝,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他们不打算再开挖,要求崔某某补偿三个矿窝80万余元,后经协商补偿三个矿窝65万元。2009年3月初,其和崔某某与陈秋金、卢胜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其将5万元现金交给陈秋金、卢胜利,签订合同后又付了60万元,都是崔某某的钱。这几个矿窝,其和崔某某都没有实地查看过,不知道是否存在。

(3)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实下冶镇辖区的铝矾土矿的采矿权人只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由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焦作矿管理,区域包括官洗沟村。其公司委托泰达矿业有限公司、愚公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包括崔某某)、玉阳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采。

(4)证人葛某某(原任济源市下冶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原任下冶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某(下冶镇党政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官洗沟村属于下冶镇第二管理区,2007年9月份后赵志军任第二管理区书记。官洗沟村的土地流转时,向镇里汇报过,镇里同意官洗沟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允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只允许在流转土地上发展经济作物,调整农业结构。

(5)证人陈某某(原下冶镇官洗沟村会计)、陈某甲(2008年任官洗沟村村委委员)、卢某某(2006年开始任官洗沟村委委员兼妇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小浪底建成蓄水后导致其村出现许多危房、危窑,群众提出要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村庄整体搬迁,经村里党员、干部研究,2009年3月崔某某以1500万元的价格与村里签订了土地荒山流转合同,合同期限为50年。官洗沟村整体搬迁前,在村里开采铝矾土矿的人有卢胜利、陈某乙、陈秋金、陈某丙、吴某某等,赵志军没有在村开采过矿。官洗沟村的土地、荒山流转给崔某某后,村里规定凡是在村地界里开矿的,一律停止,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想继续开矿,需要和村里签订铝矾土矿窝承包协议,向村里交8000元后允许开采到2009年5月10日。陈秋金的矿窝在岭西下洼,大概是从1996年、1997年开始开采,不到一年时间就停了;卢胜利在村也开采过铝矾土矿,开采时间不长就停了,直到后来流转给了崔某某。村里与崔某某签订协议后,陈秋金、卢胜利没有向村里交8000元钱,也没有与村里签合同。

(6)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卢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一致。

3、书证

(1)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的户籍证明、任命文件,证实2008年7月陈秋金任官洗沟村支部书记;2008年5月卢胜利当选官洗沟村村委主任;2008年2月赵志军任下冶镇第二管理区总支书记。

(2)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办(2004)16号文件、济源市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给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责任制及附件、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办文(2005)16号文件、下冶乡人民政府下政(2006)3号文件及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冶乡人民政府下政(2007)16号文件及下冶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责任制、赵志军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证实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出现的一切非法采矿负责监督、管理、制止、报告。管理区职责:建立专人包村制度,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每周将各村情况汇总后报乡政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