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泌阳县公安局,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因被鉴定人陈某清的损伤机制超出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陈某清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2014年5月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于某某等人和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张某轩会诊报告:人体解剖学显示、半肌腱、半膜肌系股内后侧深层肌肉,而泌阳县人民医院手术沿原始创口向前外侧扩创,该扩创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已超出刑科所现有法医技术人员鉴定能力,建议办案单位委托其它鉴定机构对其扩创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进行确证并评定损伤。 2014年4月2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头前顶部有一5厘米已缝合锐性创口,右股下段前内侧有一斜行长11厘米的已缝合锐性创口,陈某清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4月21日泌阳县中医院陈某善、万某某会诊记录:术中沿伤口两端适当延长,探查见半腱肌、半膜肌肌腱断裂,手术医生给予修复吻合处理。根据当前查看陈传青右下肢创口位置,与手术记录描述断裂的肌肉、肌腱位置相吻合,未反映出损伤伤口与手术记录记载情况相矛盾的地方。 2014年5月28日陈某清受伤案会诊记录(泌阳检察院李某某、泌阳县中医院王某宇、泌阳人民医院赵某某):一致认为,陈某清右股部创口在临床手术处理过程中进行的扩创情况符合临床常规处理方法。 2014年6月16日(泌)公(刑)鉴(补)字(2014)498-1号关于陈某清伤情鉴定的补充说明:陈某清头部创口属轻微伤;陈某清右股下段原始创口属轻微伤;陈某清右股下段原始创口在接受临床手术延长后总创口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4年4月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额部发迹交界处有一5厘米已缝合锐性创口,右肩胛有一长0.5厘米的浅表划伤,陈某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4年4月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头前顶部有一长5厘米已缝合的锐性创口,左前臂有一表皮脱落,陈某家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4年4月28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右髌骨下有一形长8厘米的已缝合锐性创口,其构成轻微伤。 2014年7月3日湖北同济司法鉴定(2014)法医临床L050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清右大腿软组织创经临床行扩创清创探查术,术中见创面内有污染及失活组织并伴肌腱断裂等,目前检见其遗留右大腿单条疤痕长度达11厘米,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11日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公安局案件讨论分析笔录:陈某清右下肢创口原始长度约4厘米,伤后行右大腿扩创、肌腱、肌肉修复术,其创口经医院手术扩创至11厘米,该扩创行为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建议办案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确证。 2014年11月28日豫唯实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6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清的损伤需行扩创手术,符合临床治疗需要。 泌阳县高邑乡派出所关于陈某清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 被告人陈某文抓获证明。 陈某清、陈某家受伤照片。 (二)证人证言 1、陈某家于2014年3月29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12点左右的时候我的儿子在我家的平房上看到陈某清在他自己的院内用竹竿把我家平房房顶上的排水管给捣掉了,我的儿子就在平房上面阻止他,他看捣不掉就停止了然后与我吵闹起来,等吵闹结束后过了一会儿陈某清又来继续捣我家平房南面的排水管被我阻止。陈某清在他院内无法再捣我家的排水管的情况下,陈某清就从他家出来,来到了我家的东屋屋后,我和我的儿子就从平房上面下来阻止他再次捣我家的排水管。我们刚到陈某清的身边他就挥刀便砍,砍在了我的头部上还有我儿子眉头上和肩膀上。随后我们就报警了,在场有建筑工人,一个叫孟某某,一个叫节某某,还有一个姓廉一个姓李的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还有我的父母。 陈某家2014年4月30日证言:我没有打陈某清,我是被打。 2、禹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中午大约12点左右,我去我儿子陈某家家叫干活的工人吃饭,看见陈某清一手拿着一把杀猪刀,一手拿着一根竹竿棍仰着头对着房顶上的陈某家骂:“你个花驴熊,你下来,我治死你。”我儿子陈某家和孙子陈某文从房顶上下来去憋陈某清手里杀猪刀和竹竿棍,陈某家先出来,陈某清用杀猪刀照陈某家头上砍一刀,血就淌出来了,陈某家就抱着头蹲在我家大门口了,这时陈某文就上去憋陈某清的杀猪刀,陈某清把陈某文摔倒在地上,用杀猪刀砍了陈某文头上一刀,这时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过来把刀拿走了,陈某文起来后把陈某清的竹竿棍憋过来照陈某清头上夯了几下,竹竿棍也夯劈了,陈某清头上也流血了蹲在了路边地上,陈某利也过来和陈某清蹲在一起。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过来了,之后120救护车也到了。打架三人都没有离开现场,只有陈某利把刀拿回家了。 打架时就我、陈某家、陈某文、陈某清及在房顶上的四个工人,在打架的过程中这四个工人一直在房顶上没有下来过,陈某利是在陈某清用刀砍陈某文时过去的,打完架后节庄的节某勋到现场看了看就走了。我没有看见有别的人在场。 从陈某家出来到都受伤蹲在地上大约有几分钟时间,时间很短。 孟某某于2014年4月2日证言:我与陈某清没有关系,我喊陈某家的父亲喊姑爷。我、李某有、节某某、廉某某一直在陈某家给他盖房子,在2014年的3月29日中午12点30左右陈某清家与陈某家家发生打架,3月29日中午陈某家的邻居陈某清从外面回来,看到陈某家平房上面用做排水的排水漏斗已经装好了。他就从自己院内拿了根竹竿站在自家院内捣陈某家安好的排水漏斗。在平房上面的陈某家的儿子陈某文看到后就拿砖头夯陈某清,陈某清也拿着石头夯他们,他们互相夯了一会儿,谁也没有夯着谁,陈某清又从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根竹竿,从自己院里出去站在陈某家屋后继续捣排水漏斗,然后,陈某家和他的儿子陈某文就从自己平房顶上下去,陈某家又顺手从自己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和陈某文一起找陈某清,双方见面之后陈某清挥舞了几下手中的杀猪刀,然后陈某家说:“你砍,你砍,你敢砍。”没有想到陈某清上去照他正眉头头顶就砍了一刀,陈某家顺脸流血,然后陈某家就用手中的木棍照着陈某清的头夯了一棍,陈某清的头上也流血了,陈某文和陈某家一起去夺陈某清手中的杀猪刀,陈某清又用手里的杀猪刀对着陈某文的正眉头头顶砍了一刀,陈某文头上也流血了,最后也没有夺过来陈某清手中的杀猪刀,双方正厮打的时间,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就过来拉他的父亲陈某清,我也没有看清咋回事,陈某利就捂着腿坐在地上。她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陈某清腿上的伤我不知道,没有看见。 我没有看见陈某文手里拿刀,陈某清手里的杀猪刀就是平时杀猪用的刀,大概一尺多长。陈某家手里的木棍粗细跟铲子把差不多,一米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