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春玉、董某某寻衅滋事、敲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一、被告人李春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一、被告人李春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