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其受贿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杨新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三、被告人贵传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四、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丰 审判员 焦焕利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