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杨新宏为了让被告人魏军为其办理以房抵债虚假诉讼案件,先后采用现金、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多次送给魏军好处费人民币230380元和价值32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现被告人魏军已退出全部赃款和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军的供述,供述了2010年至2013年期间,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其作为某某县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先后直接办理了42起以房抵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北京一个叫杨新宏的人让其帮忙办理的。其中34起案件是在某某县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立案后,其把案件直接要到自己手中亲自办理,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都是被告以自己的房产折抵原告的借款。另外有8起案件在某某县法院没有立案手续,其直接以某某县法院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开始的九起案件是杨新宏带着当事人找其办理的,到2012年之后,杨新宏说以房抵债的案件不好立案,让其帮忙给他办理立案手续,其找到贵传国负责直接出面到立案庭办理手续。杨新宏将立案材料给其邮寄过去,将案件诉讼费汇到其司机张有峰的卡上,其再把诉讼费和立案手续交给贵传国,贵传国立案后,其负责出面将案件要到自己手里,大部分案件由杨新宏制作好询问笔录,其根据杨新宏提供的调解书初稿制作调解书,结案后其让贵传国去法院财务室领取退回的诉讼费,其按照每个案件二百到三百元的标准给贵传国。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共收受杨新宏给予的20万余元人民币。2012年3月28日前杨新宏找其办理的九起案件按照每起3000元的标准共给其27000元好处费,之后办理的25起案件杨新宏给其的诉讼费退费后其没有给杨新宏,作为杨新宏给其的好处费和办理案件的花费,其没有立案的8起案件的诉讼费其自己花费了。 2、被告人杨新宏的供述,供述了2010年开始其通过以前认识的某某县法院副院长魏军办理了以房抵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目的是通过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立案,以房抵债制作调解书进行房屋买卖过户。其先询问魏军能否办理以房抵债虚假诉讼案件,魏军看过材料后同意办理,其带两个当事人到某某县法院找到魏军,然后魏军在其办公室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几个案件都是这样办理的。2012年3月份,其再带着双方当事人去找魏军办理这类调解的时候,魏军让其以后直接把材料寄过来,但要保证签字是真的。然后魏军给其一沓法院的笔录纸和盖好公章的空白送达回证,让其以后在北京直接将案件的相关手续办理好邮寄给他,诉讼费通过银行卡打给他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以后再办理类似30多起案件其没有直接去找过他,都是把材料寄给他,给他寄的材料包括民事诉状、虚假的借款合同、借条、其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原、被告的送达回证(已签字),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其先把这些材料扫描,作成电子版,通过QQ发给他,他打印一份立案,同时其把纸质材料也寄给他,通常情况下在第二天,其就会收到魏军通过快递寄的已盖上某某县法院公章的调解书。从2010年到2013年共办理过40起左右此类案件。2010年和2011年其到某某县法院立案时在魏军办公室里每个案件给了他3000元的好处费,2012年其不再去某某县法院之后,都是通过银行卡将诉讼费打到魏军提供的张有峰的银行卡账号上的,每起案件调解结案后退的诉讼费魏军没有退还给自己,其也没有主动要过,退还的一半诉讼费就直接作为魏军的好处费,其也不再额外给魏军好处费了。 3、被告人贵传国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2013年期间,其帮住魏军在某某县法院立案庭先后立过20起涉及北京以房抵债的民间借贷纠纷虚假案件,其还办理了这些案件的诉讼费缴纳及调解后退费手续,每次是魏军给其诉讼费,案件调解后其将法院退还的一半诉讼费交给魏军,魏军每个案件给其一、二百好处费。 4、证人张有峰(某某县法院司机)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其在某某县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金卡,后来魏军说他北京一个朋友要给他打钱,让打到自己的卡上,钱到账后,魏军让其取出来给他。他这个朋友总共给这张卡上打钱大约有十几次,约20万元左右,每次钱一到账其就去银行把这钱取出来给魏军,当时魏军没有说这是什么钱,在2013年年底魏军告诉自己这是杨新宏代理案件的诉讼费。并证实了2010年的一天,魏军打电话让其带他的熟人去立案庭立案,其就带着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杨新宏到立案庭找到赵宝旺说这是魏院长的熟人,让立个案。后魏军让其给他们做个调解笔录。在魏军的办公室,其问魏军承办人写谁的名字,魏军写王殿录庭长的名字,其分别写了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调解笔录,又草拟了两份调解书,到文印室打印了两份调解书的正式文本放到魏军的办公桌上。2012年贵传国到魏军办公室拿过几次诉讼费,还把案件退还的诉讼费放到魏军办公室。 5、证人张淑娟的证言,证实了其父亲张茂庭和高斐没有去过河南省某某县法院。 6、证人高红阳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其向刘峰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住房,因为这套房是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是不能交易过户的,所以双方就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帮忙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其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后,中介公司安排一个姓杨的律师办理,杨律师让其和刘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的借款手续,他帮忙到河南某某县法院打官司,让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了3、4天,房屋中介公司的人说法院的文书下来了,让其和刘峰去昌平区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7、证人丁逸平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其通过北京市鑫尊地产中介公司买房的时候认识张国栋,购买他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其和张国栋之间没有借款纠纷,其没有到某某县法院参加过调解。2012年6月21日在中介杨新宏等人的带领下,买卖双方由杨新宏拿着某某县法院的调解书,到昌平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4月,由于张国栋看到房价暴涨反悔,到某某县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其买房时候的调解书。 8、证人刘艳红的证言,证实了其和安然不存在债务关系,借款合同和借条是为了购买安然的房子,为了顺利过户经济适用房,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买房的过程都是由中介公司人员和一个姓杨的律师办的,诉讼中所提供的所有手续都是由中介让其签的字,目的就是为了买房。其和安然的借款纠纷案调解时没有到过某某县法院,也没有参加过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