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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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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6、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我女儿刘某某去走亲戚,下午4点左右准备回去,听见外面有人嚷嚷,我出了大门看见张某某、仝某某、代某某还有张某某的两个儿子、一个儿媳妇正按着我女儿乱打着,我就慌着上去拉,有个男的从

26、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我女儿刘某某去走亲戚,下午4点左右准备回去,听见外面有人嚷嚷,我出了大门看见张某某、仝某某、代某某还有张某某的两个儿子、一个儿媳妇正按着我女儿乱打着,我就慌着上去拉,有个男的从后面掰住了我的胳膊,我也动不了,有人又往我脸上抓了一把,我喊着说:“你们打错了,俺是来走亲戚的”,张某某又往我女儿的大腿上跺了几脚,然后他们就走了。

27、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我儿子时某某、时某某、女儿时某某去走亲戚,下午4、5点准备走的时候,我听见大门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就站在大门口看见仝邓楼的仝某某手里都拿着木棍在街上见人就乱打,张某某的二儿子上去就用手打我一捶,张某某还有他两个儿子都上去往我身上跺,张某某和他两个儿子、关某、关某某手里拿着木棍往时某某、时某某身上、头上乱打,关某某手里拿着木棍喊着:“打死人了我负责。”

28、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出去看见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的另一个孩子正打刘某。后来仝某某、关某某、关某某也过来了,他们就开始打我,张某某用棍往我背上、后脖子上打,仝某某还喊到使劲打,打坏了我搂堆。关某某手中还拿把刀,关某某也说成打了,打坏了他搂。关某某用刀朝我身上砍,被人拉住了。

2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听到外面有吵吵的厉害就出去看,我看见几个人围着时某某用棍乱夯,张某某、关某某、仝某某各自领着几十个人在村里见人就打,我正站在刘某某家门口,张某某上去就用棍朝我身上夯,不知道谁又朝我头上夯了一棍,张某某的两个儿子用棍朝我脸上打,把我的两个门牙打活动了,我就昏迷了。

30、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刘某开着车回来,张某某开着三轮车追过来,下车后三个男的把刘某从车上拉下来就打,张某某把刘某摁倒在地上,另外两个男的和三个女的一起用拳打用脚踢,两个女的上来打刘某妻子,没有多久,张某某和关某某还有仝邓楼村仝太平的儿子带着七八十个人过来了,姓仝的还拿一把刀,来了以后见人就打。我看见关某拿一个木棍打刘某某的头,把刘某某打倒了,我上去拉,把我打昏了。

3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去姥姥家走亲戚,在大门口站着,从北边跑过来一个穿红衣服的女的,骂着向我冲过来,上来拽住我的头发,往我脸上打,然后又过来两个男的(后来听说叫张保华、仝向勇),他们四个一起扇我的脸,还往我腿上肚子上踢,我妈听见后过来了,两个男的拉着我妈的胳膊,穿红衣服女的抓我妈的脸,打完后又过来一个男的踢了我几脚就走了。

3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见村里站了很多人还拿着木棍,关某某和很多人一起从北往南边走边骂,我站在路边看他们过来就赶紧躲,关某某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摁趴在地上,他和几个人拿着木棍朝我背上乱夯,他们把我打倒之后就接着往南走,他们到村里见人就打,他们把人打倒之后就走了。

3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关某某、张某某和上蔡县小刘楼生气发生打架,后来我听说这个事步行过去看看,我到地方后打架已经结束了,具体打架的详细情况我不清楚。听说到上蔡县东岸乡小刘楼去打架的有关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两个儿子、仝某某及其妻子,其他去的还有谁我不清楚。

3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2013年正月初三下午3点多钟,我在关某某家打牌中间,关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恁妹子在上蔡县东岸乡小刘楼村和人家车发生碰撞了,人家把她家的车钥匙给拿走了。”并说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把钥匙给人家要回来。我开着面包车和关某某到小刘楼村,见到俺妹子和张某某、张某某等人。我们一块到刘某家门口,刘某某的外甥时某某朝我头上敲了一棍,我就和时某某对打,这边的几个人和他们村里的五六个人打起来了。我的头被打流血了。关某某、张某某也下手打架了,张某某、代某某他们下手打架没有我没看清,当时场面比较乱,后来听说我父亲关某某也过去了。具体谁给我爸说的我不知道,我听说他是步行去的。

3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和父亲张某某、母亲、妻子、哥嫂、侄儿、女儿等人走亲戚回来时走到小刘楼村西边,后边过来一辆白色的小货车,那辆车将俺反光镜给碰掉后没有停车跑了。我爸张某某跟着那辆车,去问那个司机碰着车咋跑的情况,那个司机看样子喝多了。当时围的有好多人,我听到对方有人在那骂,我在车上说:“你骂谁哩呀。”这时有一个妇女就抓我妻子或是我嫂子的头发。她将我妻子或是我嫂子的头发拽掉一撮才把手松开,其他群众就劝着别生气。我父亲开着车正东走了,走有几百米我父亲发现车上的钥匙不见了,我父亲将车停下;这时,仝某某过来了,代某某说:“找个认识的人把钥匙要过来。”张某某和仝某某就步行去小刘楼,我喝多了,没有到现场,仝某某和我父亲走没多久,我嫂子的父亲关某某领六、七个人从东边过来,他们好像开车来的,关某某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和关某某说几句话然后领着人就去小刘楼村了,后来的事我不清楚了。

36.鉴定意见: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0份(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时某某、刘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刘某、刘某构成轻微伤)、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6份(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时某某、刘某某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为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辩称:第一起其没有通知人,也没有打人;第二起其到现场的时候,打架已经结束,自己没有参与打,经查:第一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并有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多名证人证实;第二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时某某、刘某、关某、刘某等人证明,并有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证言相佐证,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关某某辩称第二起其父亲关某某不在现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到现场时刀被人夺走,没有参与殴打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打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鉴于五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