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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彩青、华伟等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李贵福、郭建斌、张建文及原审被告人郭改英、秦小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或居间介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叶秀文明知是毒品而受人雇佣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李贵福、郭建斌、张建文及原审被告人郭改英、秦小慧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或居间介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叶秀文明知是毒品而受人雇佣进行运输,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叶秀文、李贵福、郭建斌、张建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尹晓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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