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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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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彩青、华伟等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000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彩青,化名梁老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0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

(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000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彩青,化名梁老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0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伟,化名“小王”,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判决未交付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贺平,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斌,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喜,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宗友,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秀文,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贵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启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建斌,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文,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改英,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小慧,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建文、郭建斌、秦小慧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叶秀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安中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叶秀文、李贵福、张建文、郭建斌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岳彩青在濮阳范县县城、范县高码头乡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华伟出售甲卡西酮。华伟购买甲卡西酮后,在安阳、山西等地经被告人张树斌介绍,或直接贩卖给被告人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建文、郭建斌等人。被告人叶秀文明知是毒品,仍驾驶车辆多次为郭改英运输,并收取报酬。被告人秦小慧明知张建文贩卖毒品,仍通过居间联系等方式为张建文提供帮助。2013年5月30日在安阳市文昌大道,李春喜驾驶晋DFX333汽车经张树斌介绍准备向华伟购买500克甲卡西酮时,三人被当场查获,并缴获553克毒品(甲卡西酮含量40.2%)。后侦查人员在岳彩青家中查获含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的毒品484克,在华伟租房处查获毒品2646克(灰白色粉状物1518克,甲卡西酮含量46.5%;黄色粉状物150克,甲卡西酮含量26.6%;黄色块状物978克,甲卡西酮含量40.2%)。被告人岳彩青贩卖毒品484克;被告人华伟贩卖毒品3799克;被告人张树斌参与贩卖毒品1025克,其中500克未遂;被告人李春喜贩卖毒品535克,其中500克未遂;被告人郭改英贩卖毒品190克;被告人叶秀文运输毒品170克,贩卖毒品2克;被告人李贵福贩卖毒品365克;被告人郭建斌贩卖毒品20克;被告人张建文、秦小慧贩卖毒品4克。

2013年6月2日,李贵福携带250克甲卡西酮驾驶晋DLF218汽车在京珠高速汤阴下站口欲向华伟换货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2013年6月1日,郭改英携带170克甲卡西酮乘坐叶秀文驾驶的晋DY3795汽车在汤阴县欲向华伟换货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2013年6月3日,郭建斌驾驶晋DS8861汽车在安林高速安阳下站口欲向华伟购买毒品时被抓获;2013年6月2日,张建文、秦小慧驾驶晋DH2700汽车在汤阴县北陈王村欲向华伟购买毒品时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岳彩青租房处床下发现一布包,内有现金19500元,床下蓝色塑料桶内发现疑似分装毒品用大小塑料袋一包,白色块状疑似毒品一大袋,重1203.5克;在岳彩青家中堂屋冰箱内发现“苦荞香茶”塑料瓶一个,内有土黄色粉状疑似毒品,重484克;在“18号”出租屋内发现553克白色粉状疑似甲卡西酮;在华伟租房处发现疑似甲卡西酮的灰白色粉状物1518克、黄色粉状物150克、黄色块状物978克及电子秤、塑料袋、笔记本、钱包等物,钱包内现金40500元;在李春喜钱包内发现银行卡两张,在晋DFX333车内发现现金7万元;在李贵福的晋DLF218车内发现疑似毒品五袋,重250克、现金4万元;在郭改英、叶秀文被抓获后,当场发现疑似毒品170克、14万元现金及吸毒用锡纸一张。

2、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岳彩青租房处白色块状物检出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岳彩青家中土黄色粉状物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4.5%;“18号”出租屋处搜出的灰白色粉状物、华伟租房处发现的灰白色粉状物、黄色粉状物、黄色块状物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40.2%、46.5%、26.6%和40.2%;李贵福处搜出的黄色粉状物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48.8%;在郭改英身边搜出的黄色粉状物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2.5%。

3、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孙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等证言证实,2012年冬至2013年5月间,在岳彩青、李贵福、李春喜、郭改英、叶秀文、郭建斌、张建文处购买甲卡西酮的情况。

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租房处、家中的疑似毒品甲卡西酮是岳彩青放的,家中现金29500元是岳彩青给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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