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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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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5、被告人杜运旗供述:我伙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一起以代购帐篷的名义骗取别人钱财了。我和董艳林用的手机都是党志安给的,不过我不知道党志安从那里弄的手机;我用的手机卡都是董艳林给我的;受害人信息都是我在网

5、被告人杜运旗供述:我伙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一起以代购帐篷的名义骗取别人钱财了。我和董艳林用的手机都是党志安给的,不过我不知道党志安从那里弄的手机;我用的手机卡都是董艳林给我的;受害人信息都是我在网上找的,我找的都是与手机卡归属地一致的受害人信息;银行卡那里来的我不知道。我和董艳林都是给受害人打电话采购帐篷,党志安就冒充厂家。钱汇过来后,党志安或者董艳林去取钱,不过我不知道他们两人谁去取钱。我知道党志安以前在搞诈骗,今年的二月底三月初的时候,我就给党志安联系问他现在是不是还在搞诈骗。党志安给我说他还在搞。我就给他说我也想跟着他干,他就同意了。我给党志安联系后,我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就开始实施诈骗了。我们三人都是每天上午出去打电话实施诈骗,下午各干各的活。每天党志安安排我查询第二天要实施诈骗所在地的商户信息,第二天上午出去实施诈骗的时候用。在我和他们两人实施诈骗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给受害人打电话的有几百人。但是我所知道的受害人汇钱过来的有两个。其中一个党志安给我说受害人汇来了7600元钱,但是党志安给了我2000元,剩下的钱党志安和董艳林两人咋分的我不知道。后来党志安又给过我一笔3200元钱,不过我不知道这次骗了多少钱。这3200元钱我又买了400元钱的充值卡实施诈骗用了。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了被害人案发后及时报案的情况。

7、庄某某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载明了被告人发送给被害人的农业银行和邮政银行帐号的情况。

8、接受物品清单证实庄某某在2014年4月12日分别向账号为62170000100129810009(友协路支行、农行)户名张国宝账号6228480018180837876(哈尔滨市平房支行、建行)户名为皇甫晓玮账户无卡存款转存47000/10000元。

9、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对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实施诈骗使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并予以扣押;对董艳林的豫QJS862五菱面包车进行检查,发现诈骗手机一个、建行卡卡号6217000010012981000并予以扣押。6228480018180837876的交易查询、取款:证实该账户2014年4月12日现金存入10000元,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支行取款10000元,通过ATM取款2次,共计10000元;查询、取款6217000010012981000:证实该账号在2014年4月12日有哈尔滨市平房支行转入47000元。

10、取款视频载明了被告人董艳林取款的情况。

11、谅解书、收条载明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庄某某,被害人庄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四、2014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甲汇款399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甲。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田某甲陈述:2014年4月16日,有个人说是部队上的说有个工程让我干,并让我代购帐篷,让我先帮忙付款,我就往6228480018180837876皇甫晓玮汇款20000元;后来他们说要防潮垫,让我汇款,我就让我妹妹田某乙县垫付,我妹妹就往那个账号上汇款19900元。

2、证人田某乙证实:我哥哥田某甲说他部队上的朋友让他代购帐篷,让我汇款20000元,我就往6228480018180837876皇甫晓玮汇款19900元。

3、被告人党志安供述:2014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开着豫QH0912黑色雪弗兰轿车带着董艳林和杜运旗来到驻马店市金顶山上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这次骗的是黑龙江的一个被害人,杜运旗和董艳林冒充黑龙江地区看守所的武警,我冒充帐篷生产厂家,也是以代购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了被害人39900元钱,这笔钱是分两次汇的,都是汇到了户名为皇甫晓玮的农行卡。第一次以让被害人代购帐篷为由骗了20000元钱,第二次是以让被害人代购防潮垫为由骗了19900元钱。

4、被告人董艳林供述:今年4月份初的一天上午9点多,由我冒充部队的军人给黑龙江省一个市的被害人打电话,至于是怎么说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反正我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就让被害人帮我们代购帐篷,被害人同意后就往我们提供的农业银行卡(户名是皇甫晓玮)上汇了20000元钱过来,之后我就在确山县邮电局西侧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上取了19000多元钱(卡内剩余的钱被手续费扣了一部分)。当时我感觉这个被害人比较容易骗,于是我就又给这个被害人打电话让代购帐篷内使用的防潮垫,被害人同意后又给我们汇了19900元钱。之后我还是到确山县邮电局西侧的农业银行,我先把农业银行卡的钱转到另外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为吴颋的农行卡),转账之后我是这个农行卡的取款机上把这钱取了出来。

5、被告人杜运旗供述:我伙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一起以代购帐篷的名义骗取别人钱财了。我和董艳林用的手机都是党志安给的,不过我不知道党志安从那里弄的手机;我用的手机卡都是董艳林给我的;受害人信息都是我在网上找的,我找的都是与手机卡归属地一致的受害人信息;银行卡那里来的我不知道。我和董艳林都是给受害人打电话采购帐篷,党志安就冒充厂家。钱汇过来后,党志安或者董艳林去取钱,不过我不知道他们两人谁去取钱。我知道党志安以前在搞诈骗,今年的二月底三月初的时候,我就给党志安联系问他现在是不是还在搞诈骗。党志安给我说他还在搞。我就给他说我也想跟着他干,他就同意了。我给党志安联系后,我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就开始实施诈骗了。我们三人都是每天上午出去打电话实施诈骗,下午各干各的活。每天党志安安排我查询第二天要实施诈骗所在地的商户信息,第二天上午出去实施诈骗的时候用。在我和他们两人实施诈骗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给受害人打电话的有几百人。庭审中被告人杜运旗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6、田某甲提供的手机信息证实2014年4月16日手机号为13720030862发送账号为6228480018180837876皇甫晓玮及工商6212260200025453479王超超卡号。

7、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田某甲、田某乙在2014年4月16日向账号为6228480018180837876皇甫晓玮两次汇款39900元及皇甫晓玮账号对39900元款取走及转走的情况。

8、谅解书、收条载明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田某甲,被害人田某甲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五、2014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高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发并还被害人高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4年3月18日,有个男子说是浙江省军区的,要用我公司的叉车、吊车装备,我们谈好后,他让我买帐篷,并把北京厂商的电话号码给我,我给北京的厂商谈买5万元的帐篷后,北京厂商让我往建行6217000010012981000张国宝的账户汇款,我在宁围支行分三次(9800/10000/200)往那个账户打了20000元后,后来打电话他们关机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