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杜运旗供述:我伙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一起以代购帐篷的名义骗取别人钱财了。我和董艳林用的手机都是党志安给的,不过我不知道党志安从那里弄的手机;我用的手机卡都是董艳林给我的;受害人信息都是我在网上找的,我找的都是与手机卡归属地一致的受害人信息;银行卡那里来的我不知道。我和董艳林都是给受害人打电话采购帐篷,党志安就冒充厂家。钱汇过来后,党志安或者董艳林去取钱,不过我不知道他们两人谁去取钱。我知道党志安以前在搞诈骗,今年的二月底三月初的时候,我就给党志安联系问他现在是不是还在搞诈骗。党志安给我说他还在搞。我就给他说我也想跟着他干,他就同意了。我给党志安联系后,我和党志安、董艳林三人就开始实施诈骗了。我们三人都是每天上午出去打电话实施诈骗,下午各干各的活。每天党志安安排我查询第二天要实施诈骗所在地的商户信息,第二天上午出去实施诈骗的时候用。在我和他们两人实施诈骗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给受害人打电话的有几百人。但是我所知道的受害人汇钱过来的有两个。其中一个党志安给我说受害人汇来了7600元钱,但是党志安给了我2000元,剩下的钱党志安和董艳林两人咋分的我不知道。后来党志安又给过我一笔3200元钱,不过我不知道这次骗了多少钱。这3200元钱我又买了400元钱的充值卡实施诈骗用了。 5、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载明了案发后被害人及时报案的情况。 6、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对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实施诈骗使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并予以扣押;对党志安的豫QH0912黑色雪弗兰轿车进行检查,发现黑色假发头套一个并予以扣押。 7、杨某某提供的无卡存款凭条二张、杨某某手机信息载明了杨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分两次往建行银行账号“6217000010013613892朱清”的银行账户存款28200元、11000元。 8、6217000010013613892的开户信息、交易查询、取款:证实该账户2014年3月13日现金存入28200元、11000元,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确山支行取款28000元,通过ATM取款6次,共计10900元。 9、谅解书、收条载明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让刘某乙帮忙代购帐篷,欲以款到发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47000元,后因被害人刘某乙识破骗局而未遂。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3月31日,一个手机号码为13839655032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是驻马店市看守所武警支队的要买5万元的沙,随后又打电话让我帮他买10顶帐篷,并把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010--57207521给我,卖帐篷的厂家每顶帐篷要4700元,让我汇钱给6228480018180837876户名皇甫晓玮。后来我感觉可能是骗子就没有汇钱,后来我把这事向刑警队反映了。 2、证人张某乙证实:前段时间,我和党志安、吴霞、董艳林一起坐着我爱人的车出来玩,不知道是不是来确山,我在车里坐着,党志安和董艳林来回下了几次车用手机打电话,他们和谁打电话,说的什么我不清楚。 3、被告人党志安供述:2014年4月份前后的时候,我开着豫QH0912黑色雪弗兰轿车带着董艳林、我妻子和朋友吴峡(女)从驻马店到确山县城,沿着107国道走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个沙场,当时这个沙场有广告牌,上面写的有沙场的联系电话,我给董艳林说:把这个沙场的电话抄下来。我们到确山县城后,董艳林就心知肚明的在确山县城内买了一张电话卡,董艳林以购买沙的名义让沙场老板代购帐篷,但是沙场老板没有同意,然后我们又到信阳去打了几个被害人的电话,但是都没有得逞,我们在信阳吃了饭后就把手机卡扔了。 4、被告人董艳林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党志安供述基本一致。 三、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汇款57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庄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庄某某陈述:2014年4月12日,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部队要混凝土,我给他们谈了后,他们要我帮他们代买10顶帐篷,要我给生产厂家联系,并给我发了条信息内容是建行6217000010012981000张国宝,于是我就把47000元钱在银行大厅以转款的方式汇了过去,后来他们说要我代买10个防潮垫我就给他们提供的农行账号6228480018180837876皇甫晓玮的账号转账10000元钱,后来打电话他们关机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 2、证人巢某某证实:一个月前,有人打电话说是部队要买混凝土,我给他介绍了庄某某,后来庄某某给我说他被人骗了5/6万元的钱。 3、被告人党志安供述:2014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开着豫QH0912黑色雪弗兰轿车带着董艳林和杜运旗来到驻马店市金顶山上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这次骗的是黑龙江的一个被害人,杜运旗和董艳林冒充黑龙江地区看守所的武警,我冒充帐篷生产厂家,也是以代购帐篷为由骗了被害人57000元钱,这笔钱是分两次汇的,第一次是往我提供的一张户名为张国宝的建设银行卡上汇了47000元钱,但是董艳林到银行取钱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张银行卡被单方冻结了,所以这47000元钱我们也没有取出来,应该还在这张建设银行卡内;第二次我们是让被害人代购防潮垫为由骗了10000元钱,这次我让被害人把这10000元钱汇到了户名为皇甫晓玮的农行卡,这10000元钱是董艳林去取的。 4、被告人董艳林供述:驾驶的豫QJS862面包车上检查出了一张建设银行卡是党志安给我的,也是我们诈骗用的银行卡。庭审中被告人董艳林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