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被害人贾某子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其和贾某丑、贾某癸三人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贾某甲要拉土的钱,之前三人去工地上拉过土方。到之后,看到贾某甲领着工人在打灰,三人向贾某甲要钱,他不给,三人就不让贾某甲打灰,不让罐车往外放灰,贾某甲就把自己的四轮拖拉机开过来,往罐车放灰口倒,倒车时碰着其了,贾某癸就上去把贾某甲的拖拉机熄火了,把摇把扔到一边了,贾某甲往四轮车车斗里放灰,其不让放,贾某甲去摇车,找不到摇把,就又回去拿过来一个摇把,后去摇车,这时贾某癸把四轮车车档给他挂了上去,贾某甲就摇不动车了。贾某甲急了,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就朝贾某癸身上捅,后又朝贾某丑捅,后又朝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其从地上捡起一根方木,朝贾某甲头上夯了一下,贾某甲又捅了其一下,后贾某甲骑着电动车走了,120救护车把其和贾某丑、贾某癸三人拉走了。没有人让其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活,是其和贾某丑、贾某癸三人自行去的,干了多少拉土方的活不清楚,干活没有和贾某甲照头,没有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贾某甲也没有向三人出具过欠条等书证。2014年3月9日、3月10日、4月4日其和贾某丑、贾某癸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某甲施工,派出所民警过来后,三人才离开。2014年3月21日晚上,因为上午贾某丑和贾某甲打架的事,其和贾某丑、贾某子到其哥村长贾某辛家里,贾某庚、贾某丁也在,贾某辛把贾某甲叫了过来,贾某丑给贾某甲提出了三个方案:方案一,如果贾某甲自己单干,就给他们不干的人提点钱,拿40000元;方案二,如果贾某甲不干,他们几个就给贾某甲40000元;方案三,如果前两个方案不行,贾某甲就把他们拉土的钱先付了。贾某甲对三个方案都不同意,其与他们几个都同意,贾某丑就动手打了贾某甲。 33、被害人贾某丑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其和贾某子、贾某癸三人到新乡市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同村的贾某甲要铲车费及拉土方的钱,贾某甲不给钱。当时工地正在打混凝土,三人就堵住装混凝土的车,不让车动,在这个过程中,贾某子用拳头甩了贾某甲。贾某甲就开辆四轮拖拉机过来,准备用拖拉机拉混凝土,贾某癸、贾某子不让贾某甲拉,后贾某甲用摇把摇拖拉机,贾某癸不让贾某甲摇车,把摇把扔到混凝土车的东侧,贾某甲找不到摇把,回家又找个摇把过来,贾某癸还不让他摇车,贾某甲急了,拿出一把刀捅了贾某癸三四下,后又用刀往其身上捅,其躺在地上不动了,贾某甲又朝其胸前跺了几脚,后贾某子拿方木走到贾某甲跟前,贾某甲拿刀捅了贾某子,贾某子用方木往贾某甲的头部夯了一下。后其听贾某甲对工地工人说“你们该干就干,工钱由我老婆给你们发,我到派出所自首了”,后贾某甲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去新乡市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干活是贾某辛让去的,干活时其不在现场。其和贾某癸、贾某子三个人是一伙的,三人与贾某甲之间就铲车使用、工地干活没有书面协议,三人和贾某甲之间也没有什么关系,都是干活的,三人在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干活照的是王某的头,贾某甲不欠三人钱。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1日、3月22日、4月4日、4月9日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某甲施工。3月21日那次还和贾某甲发生了打架,晚上,其和贾某子、贾某癸、贾某庚都到村长贾某辛家,贾某丁也在,贾某辛把贾某甲叫了过去,几个人要求与贾某甲合干一建工地上的活,贾某甲不表态,后几人提出三条解决方案:方案一,几个人与贾某甲伙干市一建工地上的活;方案二,如果贾某甲单干,必须拿出点钱给其和贾某辛、贾某子、贾某癸、贾某庚作为补偿;方案三,如果贾某甲单干,把三人以前在市一建工地上拉土的钱给了。贾某甲都不同意,其急了,就动手打了贾某甲。 34、被害人贾某癸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其和贾某丑、贾某子三人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找贾某甲要拉土的钱,之前三人去工地上拉过土方。到之后,看到贾某甲领着工人在打灰,三人向贾某甲要钱,他不给,三人就不让贾某甲打灰,不让罐车往外放灰,贾某甲就把自己的四轮拖拉机开过来,其上去把贾某甲的拖拉机熄火了,把摇把扔到路南边沙土窝里了,贾某甲往四轮车车斗里放些灰,准备摇车时,找不到摇把,贾某甲就跑回家又拿来一个摇把,准备摇车时,其把车档给挂了上去,贾某甲就摇不动车了。贾某甲急了,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就朝其身上捅,这时贾某子拿工地的方木朝贾某甲夯了一下,后其看到贾某子肚子上流血了,贾某丑也倒在地上,用手捂着左肩膀处,其就拨打了120,贾某甲骑着电动车走了。三人去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拉土方,与贾某甲没有书面的协议,是贾某辛、贾某庚出面与贾某甲协调的,共去了两次,拉了二十车土方。之所以向贾某甲索要拉土方钱,是因为当时说拉土方等工地上所有的活都由村里统一管理,后来贾某甲自己单干了,什么事也不和村里商量,其和贾某丑、贾某子、贾某庚、贾某辛等人商量后,就找贾某甲索要拉土方的钱。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1日、3月22日、4月4日等其和贾某丑、贾某子三人曾到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过贾某甲施工。3月21日那次贾某丑和贾某甲发生了打架,晚上,其和贾某子、贾某丑、贾某庚都到村长贾某辛家,贾某丁也在,贾某辛把贾某甲叫了过去,贾某丑说,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的活,如果伙干,就商量一下干活的事,如果贾某甲单干,出钱给不干的人,如果其和贾某子、贾某辛、贾某丑、贾某庚单干,几个人出钱给贾某甲。贾某甲都不同意,贾某丑就动手打了贾某甲。 35、被告人贾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打灰时,同村的村民贾某丑、贾某癸、贾某子三人步行到该工地,叫正在打灰的车熄火,其要到其他地方放灰,他们三人不让灰车前进,也不让灰车后退,其用四轮拖拉机准备倒灰,贾某子站在放灰口,不让四轮车靠近,其劝贾某子离开,他不走,其四轮车要碰着他时,贾某子就用拳头朝其后背处夯了两下,其很着急,对他们三个说“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捅你们”,接着其就从四轮车上下来,步行到住处,从床下面拿了一把刀,往四轮车跟前去了,他们已经把四轮车熄火了,并且把摇把藏了起来,其就喊他们,让他们把摇把拿出来,他们不拿,其就跑回家把其哥车上的摇把拿了过来,他们三个还是不让其开四轮车,其用摇把摇车时,贾某癸就挂挡,阻拦其摇车,贾某子、贾某癸两个人还来回推其,贾某子从工地拿方木朝其头上右边夯了一下,当时贾某癸离其近,其拿刀朝贾某癸左胯部及大腿处捅了两三刀,贾某丑拿铁锹朝其夯时,其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后拿刀朝贾某丑脖子肩膀处捅了一两下,贾某子上前打其,其也朝他捅了,其当时失去理智了。打过架之后,其掏出手机报警,然后骑着电动车往派出所去了。2014年3月初,新乡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王某经理看其懂工地上的技术,就让其带着工人在该工地干仓库基础土建部分的活。其没有叫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他们三人到工地上拉过土,他们三人是否在该工地上干过活,其不知道,是谁派他们去的,其不清楚。因为他们三人在新乡市化纤厂氨纶仓库对面的河南省二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7日开始,只要看到新乡市一建工地上开始干活,他们三人就过来找事,让工地停工,称不经过村里同意,不让其在工地上干活。他们前后去工地阻挠施工有十几次,其记得的有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4月9日,其拍有照片,其中3月21日晚上,村长贾某辛让去他家协商上午发生的事,在村长家,其没有答应他们合伙干工程,他们向其索要钱,其也没有答应,贾某丑张口就骂,其一还口,贾某丑对其拳打脚踢。2014年4月12日下午,他们三人去找李某,让李某把其撵走,李某从中调解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3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某癸、贾某丑经济损失各四万元,与被害人贾某子所受损失相互抵消,互不赔偿,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3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贾某甲2014年3月21日在村长贾某辛家里被打后的报警情况及2014年4月13日上午,贾某甲在案发前后的报警情况。 38、现场照片以证实贾某子、贾某丑、贾某癸2014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2日、2014年4月9日阻挠贾某甲施工情况。 以上证据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