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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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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华明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5.证人高某某证述,2007年我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首府的新房子快装修完的时候,段华明安排给我在新房子装了2个柜机,4个挂机,还给我在供电局家属院的老房子装了4个挂机,一共2个柜机8个挂机,都是海信空调。后来我说给

5.证人高某某证述,2007年我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首府的新房子快装修完的时候,段华明安排给我在新房子装了2个柜机,4个挂机,还给我在供电局家属院的老房子装了4个挂机,一共2个柜机8个挂机,都是海信空调。后来我说给他钱,段华明坚持不要,也不跟我说多少钱。前段时间我听说段华明出事了,我想着这个空调的事情没法说清,就主动跟平顶山市供电局纪委联系,把这个情况作了说明,我回家仔细看了看空调的型号,就按照市场价格估计一个柜机7500元,一个挂机3000元这样的价格,总共退了3.9万元给平顶山市供电局纪委。

6.证人张某甲证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段华明说他们单位职工团购空调用来装修新房子,让我先垫支购买一批三菱电机空调,总共有32万多。段华明给我提供了一个安装名单还有电话联系方式。这批三菱空调陆陆续续安装到名单上的人家里。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去供电局办业务时见到段华明,段华明跟我说这批32万多的空调,你回去对着供电局开出来一个12万多,一个9万多的空调大修票,两个票一共22万多,开好后给他,他这边办完供电局手续,供电局就会给我付款,用来冲抵我垫支的这批三菱电机空调款,剩余那10万多,他随后给我付现金。过了几天段华明电话联系我,我去他办公室他把剩余的10万多元现金给我了。

7.证人周某某证述,2011年,我在锦绣星龙小区的新房子开始装修,5、6月份段华明说把空调的事儿给你解决了吧,我说好,到了2012年9月份房子装修差不多该装空调的时候,有一天我就打电话给段华明说:我这儿房子也装修的差不多,可以装空调了,你看看啥时候合适过来安装吧。没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过来给我装空调,我媳妇过去给安装工人开门装的空调。段华明给我安装的空调我也不知道是从哪来的。段华明案发后我响应我们单位纪委的要求,把段华明给我的空调折算成钱,给单位纪委退的3万现金里就包含空调的钱。

8.平顶山供电公司关于段华明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段华明身份为平顶山供电公司输电运检专业经理。

9.平顶山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证实平顶山供电公司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下属公司,属国有公司性质。

10.段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1.从平顶山供电公司资产部调取的有关段华明安排虚造的垃圾清运费12万余元已由平顶山供电公司支付给漯河新兴建筑安装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有关书证。

12.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平顶山市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变电站空调大修施工合同及相关票据、结算凭证等书证。

13.平顶山市卫东区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安装三菱电机空调人员明细单及销货单和汇款结算凭证等书证。

14.平顶山供电公司相关财务账目,证实叶县金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时代远基公司、漯河新兴建筑安装公司恒泰水电安装公司、通利制冷设备公司与段华明工区业务往来情况。

15.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段华明“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的书证材料和证明。

16.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从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扣押的段华明的130万元人民币,转款凭证一份,卫东区检察院收到段华明案件款130万元凭证。

17.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一份,证实段华明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华明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公款29.28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段华明辩称收受张某甲贿赂款有误,贪污款项部分不属实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贪污“打地坪”款10万元、“小金库”公款50万元、从“小金库”公款拿出6万元用于个人和他人购买彩电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还辩称段华明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且又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段华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段华明受贿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犯罪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冉指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