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单位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员工路睿智陈述,2013年6月18日早上8点50分,其到单位,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着,推开门发现办公室东北角的两个保险柜倒在地上,都被撬开了,保险柜内放有5300多元现金,随后其就报警了。 2、被告人王中胜供述,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万广友、陈大毛、岳同在南四环上公路局的一个单位,由岳同在一楼望风,其和万广友、陈大毛来到三楼的财务室,万广友撬开财务室的门,进去后找到三个保险柜,撬开后,两个没有钱,另外一个里面有四五千块钱。这钱万广友拿着作为活动经费,没有分。 3、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4、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五、2013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万广友伙同王中胜、“岳同”(在逃)进入侯寨乡刘庄村郑州铁路专用器材公司,用搭梯子的方式爬上三楼,打开财务室的窗户,进入室内,后将该财务室里的保险柜撬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1万余元,再将该公司一楼存放的部分泸州天下第一府牌的白酒盗走。 随后,被告人万广友、王中胜伙同“岳同”(在逃)又进入侯寨乡刘庄村郑州恒越混凝土公司,将该公司三楼财务室的门撬开后,将财务室里的保险柜搬到公司院内的松树下撬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1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员工宋某陈述,2013年7月22日15时许,其下班回家,把营业款1万余元放到财务室的保险柜内。次日8点左右,其到公司后发现财务室的窗户开着,保险柜也开着,放在里面的1万余元现金被盗了。 2、被害单位郑州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出纳楚雅丽陈述,2013年7月22日下午18时许,其和同事下班锁门窗回家,次日8点20分左右,其发现办公室门被撬了,西北角的保险柜不见了,其就报警了。上午10点多,被盗的保险柜发现被扔到院子东北角的小松树林里,已经被撬开了,里面的18000元现金不见了。 3、证人胡某(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公司财务室被盗时,还被盗了三种酒,一种是用红色带有描金图案的瓷坛装的,是红色的包装盒,6斤装的;第二种是用皮箱装的,每箱装有两瓶酒和一套会自动倒酒的酒具;第三种是用青花瓷瓶装的,每瓶2斤,酒瓶套在一个青花瓶里。这些酒都是朋友裴某送给其的,他是经销泸州天下第一府白酒的老板。 4、证人裴某证言证明,其是泸州天下第一府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其送给朋友胡某的酒是珍藏版、专利版和纪念版,珍藏版是用景德镇生产的红色瓷坛装的,坛子上有描金图案,这种酒全国一共30瓶,河南不超过10瓶,不在市场销售,都送给有身份的朋友了。专利版是用皮箱包装的,里面装的有两瓶酒和一套酒具。这种酒全国一共定了500套,河南大概有60套,我送给胡某了10套,不在市场销售。纪念版是用青花瓷瓶装的2斤装的酒,酒瓶套在一个青花瓷镂空花瓶里,这种酒是2012年生产的,全国生产了300套,一共600瓶,河南市场没有销售。 5、证人赵某(系被告人万广友之妻)证言证明称,其不知道家里的两瓶蓝瓶天下第一府酒是怎么来的。 6、证人田某(系被告人王中胜之妻)证言证明,其家里放的那瓶天下第一府酒,是王中胜的一个叫老万的老乡,让王中胜帮忙给孩子找学校送的酒。 7、被告人王中胜供述,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万广友、岳同先去了一个厂,把二楼的会议室的门撬开,从会议室外面的平台搭梯子爬进三楼财务室,财务室里有三个保险柜,撬开后其中两个没有钱,另外一个大概有一万块钱。其走时发现一楼的一个房间放的有酒,就打开一楼的窗户进到里面搬酒,其几人共偷到两瓶用红色瓶子装的6斤装的酒和三箱用皮箱装的酒,还有四五瓶用蓝色瓷瓶装的酒,都是泸州天下第一府牌的。其和万广友将这些酒分了。 从厂里出来后,其几人又到了不远处的的一个厂里,其和万广友撬开三楼财务室的防盗门,将里面的一个保险柜抬到院里一棵树下,撬开后从里面找到大概一万块钱,其分到6000多元钱。 8、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9、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万广友、王中胜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被盗的部分泸州天下第一府牌的白酒。其外形、规格与证人证言相吻合。 10、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指认赃物照片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六、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万广友伙同王中胜、“岳同”(在逃)进入郑平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北500米的河南天助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三楼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里的现金19万元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全新,未拆封,购买价格3550元)盗走。该赃物已追回,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河南天助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张会芹陈述,2013年7月28日下午,其去办公室加班,发现办公室虚掩着,进屋后发现保险柜被撬开平放在地上。经过排查,发现楼道摄像头位置被人移动,三楼两间财务室被盗,其中一间财务室保险柜丢失现金7万余元,和一台没有拆封的苹果IPAD,另一间财务室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12万元左右,二楼有五间办公室被撬,暂未发现有损失。被盗的苹果IPAD没有拆封,市场价3550元,序列号为DMRKP4S0F185。 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妻刘玉莲是河南天助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出纳,2013年7月26号,其将自己新买的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放在妻子刘玉莲单位的财务室内,没想到财务室被盗了。该苹果IPAD平板电脑是2013年7月11日以3550元的价格在中原路上的一个苹果专卖店购买的,产品序列号是:DMRKP4SOF185,颜色为白色,买过之后一直没有拆封。 3、被告人王中胜供述,2013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和万广友、岳有同提着一个布袋装上工具来到南四环与郑平路附近的一个大院子,岳同站在楼梯口望风,其和万广友在二楼分别撬了好几个门,没有找到什么东西。经万广友提议,三人一起上到三楼,岳同在楼道里望风,其给万广友打着手电筒,万广友用撬杠把财务室的门开,进去后二人把保险柜放倒后开始撬,撬开后发现里面有不少钱,就把钱装到布袋出来,随后又撬开第二个财务室的门,在一个桌子旁边看到一个保险柜,其三人轮流把它撬开,从里面找到一些钱也装到黑色布袋里。准备走时,岳同发现桌子上有个纸盒,就递给其,其一看盒子还没有拆封,上面画个苹果的商标,就拿着下楼了。回去后经清点,大概有19万块钱,每个人分了6万多块钱,平板电脑放在其家里。 4、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5、书证周某购买苹果IPAD电脑发票及证明,证明该电脑价值3550元。 6、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显示,公安人员对王中胜住处进行搜查时,在其大卧室的床头发现所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在小卧室书架上发现该苹果电脑的包装盒。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7、被告人王中胜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查找被害人经过、相关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 2、公安机关搜查清单,扣押清单、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