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单位刘砦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郭光荣陈述,其是刘砦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兼村会计主管。2013年4月18日下班后,其把财务室锁好门就离开了。4月19日早上8点10分左右,其来到财务室,发现防盗门开,两个保险柜被盗,内有现金28万元左右,其见到保险柜和门都有明显的撬痕。 3、被告人王中胜供述,2013年春节,经万广友提议,二人决定撬保险柜挣钱。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到车站接住万广友、张从生和岳有同三个,当时张从生手中拿着手提袋,内有撬杠和晚上穿的衣服。过了一至两天,其接到万广友电话,来到大学路与南三环交叉口,万广友指了一下旁边的工地说在这干吧。当晚12点以后,其几人戴上口罩、帽子和手套,进入工地财务室,把门撬开后,由张从生在门口望风,其和万广友、岳同进到室内,把放在北边墙角的小保险柜抬出来,往南走扔到一个坑里。几人轮流撬,不撬的人就去望风,后来其去望风时,万广友拿着一把钱看了一下,说没多少钱。 后来其几人又来到嵩山路与高铁桥北边的小院,撬开一个防盗门,把室内的两个保险柜撬开,把保险柜的钱装在一个布兜里,随后来到嵩山路边开始分钱,一共是二十四万多,每个人分了六万多块钱。 4、被告人张从生供述的案发经过与王中胜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5、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6、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王中胜指认被告人万广友就是和其一起盗窃保险柜的男子,张从生就是和其一起盗窃保险柜外号叫“陈大毛”的男子;张从生指认出万广友、王中胜就是和其一起盗窃保险柜的男子。 7、视听资料刘砦村委会被盗案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显示了被告人盗窃保险柜的经过。 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与本案现场相吻合。 二、2013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广友伙同王中胜、张从生、“岳同”(在逃)进入嵩山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西1000米的中宇包装公司,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该公司财务室的防盗窗撬开,进到室内,再将放在财务室里的保险柜撬开,盗窃保险柜内的现金17万元,后几人分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中宇包装公司员工高磊陈述,其是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经理。2013年5月11日晚,公司财务主管放进保险柜内营业款147168元,保险柜旁边还堆有大概20个纸箱,总金额30万左右。次日早上6点50分,公司里的一个清洁工打电话给其说,财务室窗户的防盗窗被撬开了。其赶紧去了财务室,发现保险柜是开着的,窗户的防盗网也被撬开了,随后其报警。经清点,保险柜内的现金147168元及四箱零钱共63080元被盗。 2、被告人王中胜供述,2013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12点以后,其和万广友、陈大毛、岳同翻墙进入中宇包装厂内,由其和万广友用撬杠撬开一楼东边财务室的防盗窗,进入室内,再撬开保险柜,将里面的现金装进纸袋,随后,万广友又往外递了四个零钱箱子,几人用竹竿捆住钱箱回到住处。打开纸箱后,发现零钱大约有四万八千元,保险柜里的钱也有十几万,其分了四五万元钱,整钱花掉了,零钱放在家中。 3、被告人张从生供述的案发经过与王中胜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另供述,防盗窗是万广友和王中胜用撬杠撬开的,他们二人爬窗户进到房间里面,其和岳同在外边望风。过了一会儿万广友和王中胜就把保险柜里面的钱找了个手提袋装起来了,万广友又递出来四箱零钱。其在附近找到两根竹竿和绳子把零钱箱子捆了一下,其和岳同一个人挑着两箱回去了,那一箱零钱大概是一万元左右,这次一共盗了十六七万。 4、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显示,公安机关依法对王中胜家中进行搜查时,在衣柜里发现一件迷彩服上衣,内有整把的零钱;在对万广友住处进行搜查时,在床头柜内发现成把的零钱。 6、中宇包装公司监控录像视屏及截图显示了被告人做案的过程。 7、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三、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广友伙同王中胜、张从生、“岳同”(在逃)进入嵩山南路与与南四环交叉口向西200米河南万通鑫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地,通过搭梯子的方式爬上二楼,打开财务室的后窗,进到室内,将里面的保险柜搬到附近的工地撬开,该保险柜内没有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河南万通鑫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小明陈述,2013年5月20日早上8点,其上班时,发现门被堵着,屋里很乱,财务室东面的窗户被撬,文件柜有被挪走的痕迹。其随后报警,后来听说保险柜被盗了,在中原高速分公司的空地上发现了。被盗的保险柜内有文件、公章、合同等,没有现金。 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20日上午8点左右,其发现单位空地上有一个被撬的保险柜,里面有一些票据、执照、公章等。其随后就给隔壁万通物流的工作人员说了,他们的老板就去看,并随后报警。 3、被告人王中胜供述,在中宇盗窃之后大概过了一星期时间,万广友又给其打电话,其在那见到陈大毛、岳同,到了晚上12点以后,其四人换好衣服,拿上帽子、口罩、手套往南四环方向走。后在中宇包装东边看到两层的活动板房,并在南边的废旧厂里找到两个梯子,万广友先从梯子爬进一个后窗,推开铁皮柜进去,过了一会,他喊其上去帮忙,其爬上去后,二人把一个小保险柜从后窗往下递,陈大毛、岳同在下面接住,然后其和万广友出来到院子外面撬开保险柜,里面是空的,没有一分钱。其几人又转转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方就回万广友的住处了。 4、被告人张从生供述的案发经过与王中胜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5、被告人万广友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四、2013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万广友伙同王中胜、“岳同”(在逃)进入南四环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将该局三楼财务室的门撬开,进入室内,又将该财务室里的保险柜撬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53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