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鲁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鲁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2013年9月12日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9月12日17时03分鲁山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向平顶山市防范办电话报称,平顶山市区一名叫胡某某的曾于2013年3月14日14时许,在鲁山县城关镇墨公路财源酒店大门口,散发“法轮功”神韵宣传光盘。接报警当天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受案侦查,2014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市新华区联盟路中段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14年9月23日鲁山县公安局将本案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移交给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处理,光明路分局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 (3)鲁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及收缴物品照片,证实2013年9月13日鲁山县公安局将胡某某发放给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宣传法轮功的2013神韵晚会光盘及“神韵晚会”说明彩页予以扣押的事实。 (4)鲁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光明路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的两名见证人杨某某、高某某均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证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对胡某某所称的两个老太太的情况均无法核实。 (5)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2015年4月9日出具的关于胡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补充材料回复函:证实根据胡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揭发其他法轮功习练者名单情况反映材料,经公安侦查机关核查,胡某某提供的法轮功习练者陈某某、余姐、高某某、胡某乙、蔡某甲、大老徐,无法发现确认其真实信息及习练法轮功等违法情况;胡某某提供的郭某甲、姜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蒋某乙、白某某、张某甲、柴某某、孙某某等,都已在平顶山市公安局邪教人员信息库中掌握,被公安机关保安支队列为管控,其中郭某甲、蒋某乙、白某某、张某甲、柴某某、孙某某已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目前也没有发现上述人员有新的宣传法轮功违法犯罪情况;胡某某揭发的李小平及其母亲也系法轮功习练者,经侦查人员走访李小平及其母亲,目前未发现有宣传习练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 2、物证 鲁山县公安局扣押的胡某某发放给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宣传法轮功的2013神韵晚会光盘及“神韵晚会”说明彩页;从被告人胡某某住宅中搜出的法轮功书籍、图片、光盘、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未寄出的信件,李洪志画像,以及胡某某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使用的的电脑、扫描仪、切纸机、封塑机、订书机等设备工具。 以上物品当庭经被告人质证辨认,均无异议。 3、鲁山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检查录像光盘,证实2014年9月23日12时5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高某某的见证下,在胡某某妻子段某某全程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胡某某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89号院5号楼6楼东户住宅进行检查。在客厅北墙发现悬挂李洪志画像镜框一个,在胡某某和段某某的两个卧室及阳台均发现部分法轮功宣传物品,在其两个床头柜中分别发现大量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光盘、小册子等物品,在西卧室发现部分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在其东卧室发现李洪志画像和“真善忍”像镜框,大小不一,另外在现场还发现有电脑、打印机、装订机、切纸机、过塑机等编辑印制设备及其SD卡、TF卡、U盘等储存设备。检查人员对涉嫌法轮功宣传物品及作案工具进行依法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在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段某某基本能配合检查工作,但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清华紫光U盘一个,512M;2、物理U盘一个;3、TF卡4个;4、SD卡2个,金士顿一个、闪迪一个;5、miniSD卡一个;6、亚太320封塑机一台;7、858型厚层切纸机一台;8、联想Y450笔记本电脑一台;9、TR-200台式电脑组装主机(带刻录)一台;10、夏普RT-A208扫描仪一台(扫描打印一体机);11、小型切纸机一台;12、deli订书机一台;13、碳粉盒19个,黑色;14、碳粉盒3个,彩色。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1、《法论大法》书籍117本;2、《洪吟》书籍9本;3、《转法轮》书籍13本;4、《转法轮法解》3本;5、《法轮功》书本3本;6、《转法轮》3本精装本;7、《转法轮义解》2本;8、《法论大法》12本;9、《洪吟》5本;10、《法轮大法大圆满法》1本;11、《法轮大法义解》1本;12、《真相》小册子10本;13、《转法轮》1本;14、《法轮佛法经文》1本。15、《同化法光》1本;16、《法轮大法》小册子6本;17、《大法李洪志像》60张;18、一元纸币68张,背面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19、五元人民币63张,背面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20、《绝处逢生》一本;21、《反迫害法律手册》2本;22、全部大法书籍目录5张;23、法轮大法精进要旨26张;24、法轮大法109张;25、转法轮散页89张;26、信件两封,未寄出(张辉、崔文哲);27、转法轮封面10张;28、《法轮大法新经文》4张;29、《法轮佛法》2本;30、2014神韵晚会光盘9张;31、《师父评语文章》等4本;32、空白光盘242盘(五个盒);33、翻墙软件精选34盘;34、小光盘包装袋480个;35、李洪志画像2个(镜框);36、真善忍彩像1个(镜框);37、《法轮大法日讲法》等13册;38、“我所理解的正法进程”239张;39、“法轮大法洪传世界”等内容彩色图片63张;40、法轮佛法散页未装订书320张;41、《河南省平顶山地区法轮功学员受迫害论述》1本;42、李洪志老师在广州讲法光盘21张;43、“九评共产党”光盘3张;44、“法轮大法对澳洲学员讲法”光盘8张;45、“真善忍大圆满法”光盘3张;46、2013神韵晚会光盘1张;47、十元人民币3张,背后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 以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录像,当庭经被告人胡某某质证、辨认,均无异议。 4、鲁山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胡某某经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分别辨认,胡某某系于2013年3月14日在鲁山县城关镇墨公路财源酒店大门口向其发放神韵光盘的人。 5、鉴定意见 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18日出具的平公物鉴(电子)字(2014)041号、042号鉴定书及该录鉴定结果的2014023-A1、2014023-A2号光盘两张,证明扣押胡某某的蓝色青花瓷U盘中主要检出法轮功“贺卡集锦”、法轮功“歌曲”等;扣押胡某某的TF卡中主要检出“法轮功教程”及歌曲等音频文件62个。 6、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