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刘某某和郭某某到我们公司办公室,我们公司保安部经理丁某某让我回避一下,然后他们三个在房间说事,说有二十分钟左右,刘某某和郭某某从丁某某房间出来,和丁某某三人一块下楼站在门口说话,我就自己下班回家了。当天晚上10点左右,刘某某给我打了电话,让我帮忙第二天早上去九中处指认一下刘某甲,他安排人打刘某甲,我答应了。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时,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打出租车到九中门口,我就去了,到九中门口时,刘某某和郭某某都在旁边站着,我们接上头后就在九中门口等刘某甲出现,等了半个小时左右,看到刘某甲在九中南边十字路口处,我就给刘某某、郭某某指指说:这个人就是刘某甲。然后,刘某某说我:你走吧。我就顺着曙光街向西走,我快走到曙光街西沿河路桥时,我听到后边有打架的声音,我扭脸一看刘某某找的人在厕所对面(路边北侧人行道上)打刘某甲了,我就在附近拦个出租车回我们公司了。过了有段时间,我在我们公司旁边的墙上看到了公安局张贴查找打刘某甲的凶手(附有截图照片)的公告,当时我心里就害怕了。我没有动手打刘某甲。刘某某不认识刘某甲,刘某某打刘某甲的原因是,因为刘某甲之前老到丁某某的办公室说他家房子的面积(我们公司应赔偿的)问题,有一次,丁某某、刘某某和我等人一块吃饭时,丁某某说:他(刘某甲)老来找事,我很烦他。当时刘某某说:不中我找人打他吧。当时丁某某笑笑,具体他说的什么我不注意,后来这事就发生了。我没有说过让刘某某打刘某甲,我没有同刘某某商量过怎么打刘某甲,打刘某甲的人是刘某某找的。打刘某甲头天下午5、6点时,刘某某、郭某某和丁某某在丁某某办公室商量的就是打刘某甲的事,但是具体的事没让我听,他们让我回避了。打刘某甲之前丁某某给我说过,打过之后,在看到公安机关的通告后,我给丁某某说了,丁某某说这事是他和刘某某商量办的(打刘某甲),应该没什么大事,就是打架斗殴。打刘某甲后,我们公司给刘某某有什么报酬没有我不清楚。刘某某找的三个人动手打的刘某甲,刘某某当时在自己开的车里,车停在曙光街西沿河桥附近,刘某某和郭某某在一起,都没有动手打刘某甲,他们是用手和脚打的,没用什么东西。案发后,我到我们公司后给刘某某打个电话说:我到公司了。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你在哪?我说:我在公司。丁某某问:你没有去学校?我说:我去过了,回来了。丁某某说:好的,我知道了。然后电话挂了。我没有参与打刘某甲,我给刘某某指认刘某甲后就离开现场了。丁某某对我说明天刘某某的打刘某甲,你去指一下人。我说中。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指人。我就坐车去了,我过去后,在公园北街与曙光街交叉口附近,我看见刘某某和郭某某也在附近,我给他俩指了刘某甲。然后从周围过来三个孩,刘某某让我去给他们三个指一下刘某甲,我指了后刘某某让我走了。我就沿曙光街向西走,快到沿河路桥时,听见有人被打喊叫的声音。我扭头看见那三个人在打刘某甲。后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去九中没有,我说我去了。案发后几天,刘某某和郭某某去丁某某办公室,说事给你办好,你给我钱吧。丁某某给刘某某几千块钱。没有给我钱。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4月16日早上7点多,我和同学陶某某电话约后到曙光街桥头吃早餐(羊杂汤)7点50分左右吃完早餐后,就步行沿曙光街北侧的人行道上走,走约有100米时,突然从路边停着的汽车夹缝里窜出来三个男孩,出来直接拽住我就拳打脚踢,我说:我不认识你们,你们为什么打我?有什么事咱说说,把事说清楚,你们是不是认错人了?这三个孩也不听,还是不停的打我,把我打倒地上,还是拳打脚踢我,后我捂着头,有个孩用脚踢我头时,我手指头受点伤,不知道哪个孩猛踢我的后腰,这一脚非常重,当时我痛彻心扉,我顺手抱住一个孩的脚,被抱脚的孩从身上拿出长约15厘米(带把)的多功能小刀(刀身长7-8厘米),用刀柄敲打我的头,他又比划下,我就赶快松手了。这三个孩立即向西跑走了,我们就打110了。我和这三个孩没有发生矛盾,我和海强同这三个孩子就不认识,我们吃早饭时也没有同任何人发生矛盾。这三个孩的体貌特征:年龄均为二十三、四的样子,个子低的1.72米左右,个子最高的那个1.80左右,另一个有1.76米左右,三个孩都偏瘦,现在我也记不起来他们的详细特征了,脸上没什么明显标记。我嘴上挨一拳,有瘀血伤,头上有个被刀柄砸的包,右肘有点疼,右大腿疼痛,左后腰部疼(拍片子肋骨一根骨折),其他的就是后背肩骨偏下处痛的很,别处就没什么明显伤了。他们没有打陶某某,海强也没有打他们。我没有什么明显的案件线索,我平时与人无争,但我想会不会是我村开发时的嘉城房地产老总刘某乙找的人,但不确定,我自己也觉得不太肯定。他们在打我时没有带东西,后来有个孩在我抱住他脚时拿出个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