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本案犯罪所使用的手铐钥匙一把、电警棍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力维 审 判 员 闫筱玉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