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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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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6、证人李某某(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证言:2010年四五月份韩某某到省土地整理中心办事,后说想在建业如意家园买套房子,其刚好知道刘某某建业如意家园单位分的那套房子要卖。韩某某以105万元买了刘某某

6、证人李某某(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证言:2010年四五月份韩某某到省土地整理中心办事,后说想在建业如意家园买套房子,其刚好知道刘某某建业如意家园单位分的那套房子要卖。韩某某以105万元买了刘某某的房子,没有从刘某某和韩某某那里听说过房子过户了。

7、证人唐某某(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证言:我通过韩某某认识段某某。大概2009年7月段某某以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过泉河铺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二标段。大概2009年5月,段某某以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丰港乡等(两)个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5标段。大概2010年12月,段某某以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过固始县城郊乡等三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第七标段。大概2011年8月段某某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过固始县2011年补充耕地项目第三标段,以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了固始县2011年补充耕地项目第十九标段。大概2012年5月9日,段某某以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固始县丰港乡等十五个(镇)土地整治项目(第一年度)建设项目(田庙村、竹圩村、三保村和杜营村)施工工程第二十一标段。段某某有时候会找公司陪标,有时候通过陪标的公司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现在我也记不清楚他找的那些公司名字和围标的标段了。在评标之前,韩某某会给我交代,说段某某是他的关系,他自己没有公司,是用别的几家公司投标,让我照顾段某某,随后段某某会找我。给我说明他参与投标的公司名字,我会给段某某说招标的要求,让他把标书制作规范,及时关注投标报名情况,尽量往竞争力不太强的标段投标。在评委评分的时候,我作为现场的业主代表参与打分。在对段某某的公司进行打分时,我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在幅度范围内会就高打分,也算是给韩某某有所交代,因为他毕竟是我的主管领导,他交代我的事我不能无动于衷。段某某中标后前期段某某自己找外地人干的,后来因为当地关系不好协调,他把中标的工程转包给观堂乡一个叫王某某、泉河乡一个叫王某甲等人干。转包的事我没有参与,不知道具体情况,韩某某知道具体情况。段某某的工程款韩某某签字后都及时拨付了,韩某某不签字段某某就拿不到钱。

8、证人王某某(固始县观塘乡王庄村村民)证言:证实韩某某是土地整理中心的领导,段某某以几个有关公司的名义中标固始县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后,因段某某和韩某某熟悉,韩某某就把段某某的联系方式给自己,其找段某某商量具体的转包事宜。段某某把工程转包给自己和王某甲。转给自己的工程是其先垫资,然后土地整理中心把工程款支付给段某某之后,段某某再把工程款支付给自己。目前为止已经支付完了。韩某某不参与段某某的土地整理项目及补充耕地项目的经营。

9、证人王某甲(固始县全河镇乡黄雁村新楼村民)证言:段某某中标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转包给王某某的有,转包给自己两个标段,其想干这些工程,就找到韩某某主任,韩某某让其和段某某商谈转包的事,段某某同意转包,要款是给段某某联系,段某某把钱支付到其个人账户,目前为止已经基本支付完了。段某某把工程转包给自己,是自己和段某某之间的事,和韩某某无关。

10、证人宋某某证言:韩某某是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的主任,我和韩某某是因为业务认识的。段某某我不认识。我印象中在招标前韩某某给我打过几次电话,电话里韩某某给我说赵某某和段某某是他的关系,让我在招标中关照一下,他还给我说了公司的名字,段某某有个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他们找的公司我记不起来名字了,我给韩某某说能关照就关照。韩某某让关照的意思,是让我在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的时候,对赵某某、段某某的公司进行指导,给评委交待让在打分的时候高些,最终目的是让赵某某、段某某的公司中标。赵某某、段某某及他们的公司来投标时,我会给他们交代标书制作要规范,单价分析和报价要合理。另外每天下班之前我安排人将每个标段投标公司报名情况通知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这样韩某某每天都知道报名情况,赵某某、段某某向哪个标段投标最有利,韩某某自己就知道。韩某某是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是我们天隆公司的业主,我们都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韩某某交待的事不能不重视。7个评委中,2个是固始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作人员,韩某某给他们交待就可以了,不需要我找评委交待。

11、证人王某乙(河南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我和段某某是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的同班同学,2009年下半年,我、段某某、吴某某合伙成立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任总经理,段某某任副总经理。2014年8月30日下午,具体几点记不清了,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想见面给我说一下,我俩在国基路和索凌路交叉口西100米路边见面。段某某开着他爱人王某丙的铃木车已经到了,我上车后段某某说他在固始县做项目期间认识个领导,现在这个领导出事了,他俩之间有过来往,案件涉及到他,他想下周一去平顶山到检察院投案说明情况。我说你考虑清楚没有,段某某说他想好了。我说你既然想好了就去吧。段某某说他去平顶山后可能暂时回不来,把他主管的恒大山水城项目上的事给我交代了一下,让我给相关人员联系,别让工程停工,我俩就分手了。当时段某某没说他自己具体是什么事,只是说涉及他了,段某某去检察院自首,我想着是投案能减轻处罚。

12、证人王某丙(段某某的妻子)证言:2014年8月30日下午大概五六点时候,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准备从郑州过来,和我单独见面说点事。我说我带着孩子和母亲在游乐场,就在游乐场附近的丹尼斯超市见面吧,我把孩子交给母亲带着就去了丹尼斯那里。后来段某某就开着我的铃木车到了文峰北路的丹尼斯超市附近的路边,我上车后段某某说,他在固始县做项目期间认识个叫韩某某的,现在韩某某出事了,他涉嫌给韩某某行贿,准备后天周一去平顶山到检察院自首,这样能从轻。他还说公司的事他给王某乙交待过了,让我回郑州照顾好孩子。我想着他要是自首就不会有什么事,就说你自己决定吧。然后我下车段某某就开车回郑州了,当时就我俩在场。这之前段某某就没给我说过他和韩某某之间的事,这次也没说到底韩某某出什么事了,也没说他自己具体是什么事,段某某当时说自首能从轻,没说别的。

13、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段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犯罪前科,2014年8月31日下午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河南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段某某带回后,段某某辩解其原准备2014年9月1日(周一)到检察机关投案,但因2014年8月31日被检察院带回认为已无法实现自动投案,思想压力大,到案没有及时供述,经侦查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和做思想工作,段某某供述其向韩某某行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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