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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富强贪污罪,邵富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十五)书证邵富强出具的收据两张与其郑州银行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明了其收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电费转账交来22950元;2011年11月11日收到联通电费21250元,分此两笔共收到联通公司电费44200元

(十五)书证邵富强出具的收据两张与其郑州银行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明了其收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电费转账交来22950元;2011年11月11日收到联通电费21250元,分此两笔共收到联通公司电费44200元。

(十六)书证邵富强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2013年3月15日,邵富强收到联通公司电费17436元。

(十七)书证收款回执单显示,2010年2月11日,邵富强收到中瑞科技代缴移动10500元房租、2010年8月10日,邵富强收到中瑞科技代缴移动15200元电费。2011年5月24日,邵富强收到中瑞科技代缴移动7000元房租、9000元电费。

(十八)书证河南中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记账明细,证明了2012年8月12日,韩某从单位借33063.8元替移动公司向管城区交电费。

(十九)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6月21日、2011年7月15日、2013年5月31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三份,证明邵富强分三次向单位财务上交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基站相关费用15000元、12000元和11267.6元。

(二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兴盛公司于2010年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接的有大礼堂、大门、1号楼及区委家属院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签订及保管由邵富强负责。

(二十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报销票据,证明现有2号楼地面保洁1000元、大院开锁换锁1100元、西院锅炉维修配件2600元、大门维修换件1500元,以上共计6200元,邵富强提供票据但财务未来得及报销。

(二十二)移动公司收款授权协议书、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付款方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收款方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记账联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关于受贿的事实与证据

2012年,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管城区政府大院1、2、6号楼外墙瓷砖工程,工程结束后,邵富强利用其负责场地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8月在郑州市花园口河居人家饭店,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黄某1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现被告人邵富强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1万元,暂存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3年9月12日,侦查机关在调查郑州市中医院总务科杨行知涉嫌贪污犯罪一案时,发现将被告人邵富强涉嫌贪污的犯罪线索,同日侦查人员从管城区事管局将其带回询问,邵富强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又主动供述了侦查人员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侦查人员当场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邵富强的供述,2012年5月,经过招投标,区政府大院一、二、六号楼外部装修工程由黄某的郑州第一建筑公司承包施工。中标之后,大概在八月中秋节之前,黄某请自己在花园口黄河边“河居人家”吃饭,结过账后,黄某在桌子上放了1万元人民币,其收下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

(二)证人黄某(系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了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另供述其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想让事管局尽快支付工程款。在之后的工程中,事管局分批支付了几次工程款,现场工作也容易协调了。

(三)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显示管城区政府217号院内1、2、6号楼外墙改造工程,发包人为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包人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管城回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字(2001)08号文件及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该局维修科工作职责,证明任命邵富强同志为修缮科副科长,并负有做好机关房屋修缮工作的职责。

(五)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证明了2013年9月12日,其局在补查郑州市中医院总务科杨行知涉嫌贪污犯罪一案时,发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维修科副科长邵富强涉嫌贪污犯罪线索。同日,对该线索依法进行初查,侦查人员从邵富强办公室将其带回进行询问。经询问,邵富强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局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当场将其抓获。

本案的相关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事务管理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工作分工情况、维修科工作职责,邵富强任职情况说明,证明了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维修科主要职责是做好机关办公区水、电维修;机关供暖保障、房屋修缮、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被告人邵富强于2001年3月任管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维修科副科长至今,期间一直主持维修科全面工作。

(二)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了2013年9月13日,其局侦查人员从邵富强办公室调取了合同三十三袋、其他相关工程材料二十八袋,未发现邵富强所称用来记录的小帐的账本及有领导签字的发票。

(三)证人陈某(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与该局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明了2013年9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从其单位带走。

(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2013年9月12日,其局侦查人员将邵富强带回其院询问,9月13日对邵富强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同日将其送至郑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讯)问,对其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邵富强无采取法律禁止手段收集其有罪供述。

(五)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及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证明了被告人邵富强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无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富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管理通讯基站、工程验收的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邵富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邵富强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邵富强在司法机关因其涉嫌贪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受贿犯罪中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富强犯贪污罪、受贿罪以及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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