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诉状、洛阳河科大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诉洛阳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与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诉洛阳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二)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杰利用其先后担任民三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的便利条件,多次打招呼让民三庭法官杨某、王某甲在审理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嵩县中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给予原告照顾,分五次非法收受朱某某现金15万元及购物卡1.3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36.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杰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有个朋友王某乙和一个叫朱某某的到我办公室找我,王某乙介绍说朱某某是个建筑公司老板,挂靠在红旗渠集团名下,朱某某是他一个哥,平时关系不错。并把我介绍给朱某某。我跟朱某某算是认识了。接着王某乙跟我说朱某某有个案子在民三庭杨某那里审理,是朱某某给嵩县中医院盖了宿舍楼,嵩县中医院欠朱某某工程款,朱某某起诉到我院。我们聊了会之后他们就走了。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朱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就跟朱某某约定在丹尼斯门口见面。见了面后,朱某某拿出三张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给我,让我在他的案子上多帮忙,我说把这3000元卡给案子的承办人,朱某某说这3000元的购物卡是给我的,承办人那里还有安排。我就把这3000元卡拿着了。没停几天,朱某某又给我打电话,我们见面后朱某某拿出两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让我给案子的承办人做做工作。我给杨某一张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杨某没要,把卡退还给我,我把那5000元的购物卡留下。给王某丙一张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朱某某把卡给我后停了大约有十来天,他到我办公室找到我,把一个装着6万元钱的袋子给了我,让我帮他多做做工作。收到钱后我跟合议庭成员杨某和王某丙打了个电话,跟他说了原告朱某某是我的一个朋友,审理时关照一下。这6万元钱我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到2011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朱某某又到我办公室找我,跟我说年底了,给你3万元钱你看着再跟审理法官做做工作。我说可以。我就收下这3万元钱了。我又向杨某、王某丙打了声招呼,问了这个案件的进度,让他们关照下原告方,约杨某吃饭时,杨某说忙就没再约他吃饭。过了年后可能在2月份我把这3万元存在我的建行卡上了。2012年2月底或者3月初,朱某某又到我办公室找我,给我6万元钱,说那个案件又开一次庭,形势对我们不错,你再跟法官做做工作,让他们尽快下判决。并说只要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再花10万也无所谓。朱某某说让我再给杨某做做工作保险点,我就收下他这6万元钱了。我跟杨某、王某丙打了个电话,说原告方是我的一个朋友,审理时多关照,如果有啥为难的,跟我说明,我好跟朱某某说。这6万元钱拿回家给了我老婆赵某乙,跟她说先给我保管一段,以后我还有用。虽然我当时没在民三庭工作,朱某某知道我在民三庭工作十来年,原来是民三庭的副庭长,杨某是我的下级而且平时关系也不错,还有一点我在执行局任副局长,案子判了也需要执行,朱某某这才通过王某乙找我并给我钱,目的是让我在他的案件审理中给杨某做工作,让案件审理对他有利点,而且判决后执行时我也能帮上忙。
2、证人杨某(洛阳市中院民事审判庭三庭审判员)证言证实,我刚到民事审判庭工作时,我担任庭里的内勤,后来杨杰是我们庭的副庭长。我是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嵩县中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是王某甲、刘某某。这个案件大约在2011年7月份分到我的手里,我接到这个案件后,就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举证期限,确定开了开庭时间。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的律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交了补充民事诉状,我们合议庭当庭经双方同意确定了举证期限和下次开庭日期。第二次开庭是在2011年9月22日上午,开庭时被告方嵩县中医院提出了该案应属于仲裁委审理的申请,合议庭决定对该申请进行合议,宣布了休庭,下午继续审理,审理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且双方都同意庭后调解。第三次开庭是在2011年11月15日,这次在庭审中双方对天诚造价公司的回复及证据原件进行了质证。期间我们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询问,最后一次询问是在2012年3月13日,合议庭又就本案的一些事实,对双方调解,调解不记入审限,现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还没有对这个案件做了判决意见。我们民三庭以前的副庭长杨杰针对该案曾给我打过两、三次电话,说原告觉得有点冤,让我在审理案件中认真处理。因和杨杰是同事关系,我不好当面拒绝。我说我会按照事实、证据依法处理的。另外,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在我单位停车场,杨杰要给我一张购物卡,但我没有要,当场回绝了。
3、证人王某甲(洛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证言证实,我刚到民事审判庭工作时,杨某是庭里的内勤,审判员有我、刘某某等。后来杨杰接任我们庭的副庭长。我是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嵩县中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杨某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这个案件大约在2011年到我们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以立案表的时间为准,我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庭审,但因为这个案件我不是主审法官,没有参与该案审理事项的具体安排,这个案件截止现在开了大约三次庭,中间还不断质证,询问双方当事人,直到现在该案还没有下判决,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我们民三庭以前的副庭长杨杰针对该案曾给我打过招呼。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应该是在开庭后,我在院三楼遇见杨杰,杨杰将我叫到他办公室,问我手里是否有一个红旗渠公司的案件。我说这是杨某的案件,我是合议庭成员。随后杨杰问我这个案件的情况,我对杨杰说,这是个工程案件,很复杂,具体情况你问杨某吧。杨杰说这个案件的原告方是朋友,你关照一下。我说这个案件,双方还需要算帐,很麻烦,我知道这事了,你具体再给杨某说说。我要离开的时间,杨杰站起来,可能想要从兜里掏东西,又让我多操心。我见这种情况,就马上离开了。杨杰还给我打过两、三次电话,问我这个案件的进度,且说有朋友托他,让我照顾一下,我在电话里还劝杨杰,这个案件很复杂,原告方是一个包工头,他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都不可能被支持,劝杨杰不要和他多接触。另外,在审理该案件期间,我在单位门口,还碰见过杨杰,和杨杰闲聊几句后,杨杰就问案件的情况,因杨杰当过我的领导,我不好意思回绝,就让杨杰多对杨某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