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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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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3、证人付某某(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的朋友)证言证实,2006年通过李某甲司机赵某甲认识了李某甲,至今关系一直很好。大约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一天,我和李某甲一起吃饭的时候,李某甲提到其

3、证人付某某(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的朋友)证言证实,2006年通过李某甲司机赵某甲认识了李某甲,至今关系一直很好。大约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一天,我和李某甲一起吃饭的时候,李某甲提到其家的公司和洛阳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一直协商不下,想在法院找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我就提到我有个朋友杨杰在法院经济庭工作,记得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副庭长,可以找他咨询一下。随后,李某甲就安排人写了一份起诉状。我到法院将起诉状和部分材料交给了杨杰,杨杰看了看后说他有个小老弟王某现在知识产权庭工作,并说王某以前跟着他工作过,关系不错,如果可以起诉的话,就将这个案件让王某办理,说着杨杰给王某打了个电话,将王某叫到了他办公室,介绍了我们两个认识,并对王某说有个案子,你以后得给他们审一下。第二天晚上,我、杨杰、王某、李某甲在美伦酒店吃饭,吃饭期间,在杨杰的安排下李某甲将起诉状和案件材料给了王某,王某大概翻看一下说,这个案件的证据不太扎实,具体也没有说什么证据。饭后,杨杰将我拉到一旁说,按照王某说的这个情况,你估计得准备些钱,我好疏通关系。过了几天,我接到杨杰的电话,说这个案件可以起诉,李某甲安排人准备好所有材料,我到法院找到杨杰,后在杨杰的安排下,这个案件分给了王某办理。第一次在杨杰办公室给杨杰9万元钱是在立案后,我们就提出了诉讼保全,因为我想让他们在财产诉讼保全方面提供帮助。后在杨杰的协调下,法院顺利做出了诉讼保全。第二次在杨杰的办公室给杨杰两张丹尼斯消费卡共计1万元钱,是因为2009年年底或2010年初的春节前,案子还在审理中,为了表示杨杰在这个案件中的帮助,以及想让杨杰以后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给我们提供更大的帮助给的杨杰钱。第三次是2010年7月份,在我家小区门口给杨杰10万元钱,是想让杨杰催促王某一下让他们赶快出结果,不要一直拖着,而且在判决结果上照顾一下,让对方多赔偿我们一些钱。但是过了大约一年的时间,这个案件判决结果都没有出。直到2011年8月份,杨杰给我说这个案件的合议结果出来了,判决对方赔偿我方480万元。第四次,合议结果出来后,但一直不发判决书,大约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为催要判决书,因当时李某甲在外地出差,我没有给李某甲说,就事先用两个红包,每个红包装着5000元钱,约杨杰和王某吃饭,在吃饭期间,趁他们两个分开的时候,每个人送给了他们5000元钱。这次是想让他们快点出判决书。以上共计给了杨杰19.5万元现金和1万元丹尼斯购物卡。主要是想让杨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调关系,给我们提供帮助,让我们的诉讼胜诉。我将钱给杨杰,是因为杨杰是法院的庭长,且我听杨杰说审理我们案子的王某曾在其手下工作过,我就是想利用杨杰的这层关系,让杨杰在中间协调,杨杰具体怎么和王某说的,有没有给王某钱我不清楚,杨杰也没有给我说过这方面的事情。这个案件我通过杨杰的帮助找的王某,而且我听杨杰说在财产诉讼保全这一方面,杨杰经常到王某办公室或给王某打电话催促尽快出结果,且案件在法院受理前王某也对案件证据方面进行了指导,并告知李某甲如果这样的话虽然不敢保证赔偿金额,但可以保证胜诉。截止到目前为止,给杨杰的钱都是李某甲给我的,王某、杨杰或他们的家人没有将以上这些钱退还给我和李某甲。

4、证人李某甲(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09年时候,我以洛阳河科大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和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的名义诉洛阳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该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主审法官是王某,2011年8月份判决,在这期间,我先后分多次将钱给我一个朋友付某某,付某某通过他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朋友杨杰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某送过钱。给王某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前后给了付某某有五、六次钱,第一次是在2009年10月份左右,案件立案受理后让他们在财产保全方面提供帮助,给了付某某9万元钱,让他通过杨杰送给王某。第二次是在几个月后的春节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想让他们给予照顾,给了付某某两张5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卡,共计1万元。第三次是在2010年8月份左右,想让他们赶快出结果,而且结果上对我们照顾一下,让对方多赔偿我们一些钱,给了付某某10万元钱,让他通过杨杰送给王某。第四次是在2011年10月份左右,当时为了催下判决书,给了付某某1万元钱,让他送给法院的人。以上共计有21万元钱。这些钱除了其中有借我妈的4万元钱,其他都是我的钱。我为了感谢他们的帮助才送的这21万元钱。这个案件我是让付某某帮我,而付某某是通过杨杰的帮助找的王某,而且我听付某某说在财产诉讼保全这一方面是杨杰给我帮了大忙,但具体是什么付某某没有给我明说,我也没有详细问,王某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他的意见决定我们这个案件,而且案件在法院受理前王某也对案件证据方面进行了指导,并告知我如果这样的话虽然不敢保证赔偿金额,但可以保证我们胜诉。

5、证人张某某(洛阳市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我家有两个公司,我是洛阳市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爱人李某乙是洛阳河科大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家这两个公司和洛阳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同研制机床的合同,但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到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时候,矛盾更加明显,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但洛阳科锐机电有限公司还欠我们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决定将洛阳科锐机电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纠纷,起诉事宜具体由我儿子李某甲负责。后我公司胜诉,判决洛阳科锐机电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480万元。这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是我儿子李某甲负责的,案件的具体诉讼过程我不清楚。李某甲借过我4万元钱。大约在2010年8月份左右,我儿子李某甲找到我说,他有个朋友想借钱,因为他手里现金没有那么多,想从我处先拿4万元钱,当时我手里正好有钱,我就给了他。

6、被告人杨杰户籍证明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