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孟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去了之后孟某某说:咱一块骗钱,等会你冒充武汉帐篷厂的厂家,有人给你打电话订帐篷的话,你让对方先汇钱,每个帐篷要5800元。随后孟某某给我一部手机里面插的是一张武汉的手机卡让我到一边等着,过的有一个小时左右,有一个驻马店的手机号打孟某某给的手机,我接了电话后对方就问:是帐篷厂吗?我说:是。对方又说:有6米乘12米乘2米的帐篷吗?我说有。对方又说:我要7顶。我说:得先汇钱,每顶5800元。对方也同意了,挂了电话后,孟某某又给其一个银行账号,我给对方发过去了,又过了一会,刚才给我打电话的人又打电话说:钱已经汇过去了,总共40600元。我挂了电话后就给孟某某说:对方已经把钱打过来了,随后,孟某某就拿着银行卡出去了。给我打电话的手机号是驻马店的,他给我发收货地址时其看到是正阳县的,具体地址忘了。当天下午孟某某让我到他家分了14000元钱。 三、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孟金力伙同袁某某冒充周口市鹿邑县消防队的名义先与鹿邑县城建局质检站副站长王某某电话联系称消防队有一个2000多平方的混凝土地坪活,让其联系施工人员。王某某随后与被害人解某某联系,让被害人与消防队联系。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被孟金力等人以做地坪、拉练购帐篷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06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自称是消防队的赵队长,消防队有一个2000多平方的混凝土地坪活,让我帮助介绍几个老实的建筑商,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把解某某、张某某的电话告诉了对方,第二天解某某告诉我他被骗了,我和解某某一起去刑警队报的案。 (2)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2014年5月22日上午九点多钟,我接到鹿邑县城建局质检站副站长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对我说:“消防队赵队长说,消防队有一个2000多平方的混凝土地坪活,给你联系一下,看你能不能干。”王某某又对我说:“我不认识赵队长,他是先往住建局打的电话,又得到我的电话,让我问一下,我把你的电话给他了,我又把市政公司张某某的电话也给他了。”过了二十多分钟,一个自称是县消防大队的赵队长,他给我说:“我们消防大队有一个2000多平方的地坪活,C25混凝土的,20公分厚,你给我算一下该多少钱一平方,明天我上周口支队开会,下午咱见面谈。”2014年5月22晚上我安排公司预算员对该工程做一下预算。2014年5月23日上午八点多钟一个手机号为18238900362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我是昨天给你联系的消防大队赵队长,我现在周口开会,叫你算一下工程的价格多少,你算没有?”我说:“算了,每平方合105元左右。你咋不是昨天那个手机号了?”他说:“那个号手机没电了,我用我这个号给你打的,我给支队长汇报一下,你可需要预付款了?”我说:“需要。”他说:“预付款多少?”我说:“一般要40%。”他说:“行,我给支队长汇报一下,下午给你带回去。”他又给我打来电话说:我给支队长汇报了,支队长同意了,先付15万吧,下午都给你带回去。之后他又让我订的5×10米的帐篷,你帮忙给我联系一下,我26号之前等着用,搞消防演习的,并说我去年在老李那儿订的,开发票时多开300元钱,他给财务上说漏了,我臭骂他一顿,我不能再给他订了,你帮帮忙,我把老李的号码给你。我为了接这个工程,就给对方打电话联系,对方电话说,他现在已经不干了,你直接给北京厂里联系吧,并把北京厂里的电话给我了。我一看对方显示北京地区的手机号,我把我要买帐篷的意思一说,对方在电话中说:“是的,我经常给周口的老李供货,你订多少?多大的?啥颜色的?是迷彩的还是军旅的?你商量一下,还按老李的批发价给你,5800元一个,要现款。”我又给赵队长联系,赵队长说:“要军绿的,要7个,5×10米的,你订吧。”我说:“人家要现款。”赵队长说:“你先付给他吧,一共得40600元,我给支队长汇报一下,下午连工程款一起给你。”我就又给北京的厂方联系订帐篷,北京厂方把他的账号农行6228480018261599379发我手机上,名字是杨昳欣,我就到农行往账号通过自动柜员机转了40600元的帐,又过了十多分钟,赵队长又给我打电话问我钱打了没有,我说:“事已办好了,25号货都发过来了。”他说:“行,下午一起把钱给你。”,到11点多钟,赵队长又给我打电话:“淮阳的也要,也是买不到,你再帮忙订七个吧。”我说:“我没有现钱了,等会再说吧。”他说:“再帮帮忙,钱已经给我罢了,下午我回去一起给你。”之后我就回家了,12点多钟时,赵队长又催我办一下,于是我给北京的厂方打电话,又订了七个,并到农行用自动柜员机又转了40600元的帐。之后赵队长又给我联系,我对他说事都已经办好了。赵队长说:“你别急,吃过饭我关一下机休息会,你别有啥想法,下午我回去见面就把钱给你。”下午两点多钟,赵队长又给我打电话说:“下午又通知个会是在县公安局开的,散了会我给你联系,可能得晚一会。”下午三点多钟,就到县消防大队去看看,我到消防大队之后,看到消防大队也没有2000多平方米的地方需要整,我就找赵队长,一问,赵队长确实到县公安局开会去了,于是就问问赵队长的电话,不是先前给我打的那两个号,是15936007588,我就赶紧拨电话,一拨没人接,又拨,无法接通,我以为开会哩,不让接电话,于是就走了。到下午5点多钟,我就往15936007588打电话问:“赵队长,散会没有?”赵队长说:“散会了,谁?有事吗?”我就说:“我是你联系做地坪工程,买帐篷的,你不是说散了会见面的吗?”赵队长说:“我啥时候给你联系这事了,你有啥事你找王大队去。”我一听这口气,就知道事不对了,可能受骗了,我就到刑警大队报案了。 (3)被告人孟金力的供述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和孟某某在周口鹿邑还进行过一起诈骗活动,诈骗了40600元人民币。和在正阳县进行的诈骗活动的方法一样,我和孟某某按照计划进行诈骗活动,孟某某拨打114查询周口鹿邑建设局和消防队的电话,然后孟某某拨通消防队的电话获得了消防队长的名字,具体名字记不住了,然后孟某某和鹿邑建设局联系,假冒消防队队长,让建设局帮忙找个工程队包工头,说消防队有修2000平米地坪的工程,但因为和工程队不熟,让建设局帮忙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我记不住了,等了有半个小时,建设局打电话过来提供了一个工程队的号。孟某某就和那个工程队联系,先把修地坪的工程介绍一下,然后再讨价还价之后约定见面签合同,然后就挂电话了。等两个小时左右,孟某某再和工程队联系,说支队拉练需要七顶帐篷,规格是5*10米的,价格是每个7200元,但是票可以开成7500元,因为支队领导知道了吃回扣的事,所以和卖家闹了点别扭,不方便直接联系了,麻烦工程队帮忙买帐篷,并提供了一个卖帐篷的电话。孟某某已经准备好扮演卖帐篷的人,等着工程队打来电话孟某某就告诉对方自己现在不做帐篷生意了,但提供一个北京峰行帐篷制作厂的联系方式。随后我扮演北京峰行帐篷厂老板,接到施工队电话后问对方何事,然后问清工程队要的帐篷的规格型号,商定要货日期,确定发货方式后我告诉对方该规格的帐篷每个出厂价是5800元,共计40600元,款到发货,随后我把银行卡号和户名给对方发过去,随后孟某某找人取钱,然后把作案用的手机关机后和手机卡一起扔掉。诈骗得来的钱是孟某某找人取的,取款人从里面提10%多点的钱,剩下的我和孟某某平分。 庭审中,被告人孟金力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可,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基本一致,且有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均能印证本起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不予采信。 四、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付海峰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以阜阳消防支队队长的名义与被害人任某某联系,谎称消防支队院内有3000平方的路面需要做地坪和购卖帐篷,以此骗取被害人任某某464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