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早上8点多钟,我在三门峡,通过114查询到正阳县消防大队办公室电话,然后往正阳县消防大队办公室打电话,以个人或政府的名义,问大队长的姓名,得知大队长的姓名后,又通过114查询台,查询到正阳县建设局办公室电话,接着,又往建设局办公室打电话,对方接通后,自称是正阳县消防大队的大队长告诉对方:“我有一个小活,大队有2000多平方的地平,我对施工队不熟,你给我找个施工队,找好后给我打这个电话。”然后电话就挂了,停了一会,建设局办公室打过来就给了我2个施工队电话号码。我得到电话号码后,就先给其中一个施工队负责人联系,我告诉对方:“我是正阳县消防大队的大队长,现在消防大队有个2000多平方的地平需要做,我现在准备到市支队开会,顺便向支队长汇报一下,你给我造下预算。”随后我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我把电话又打给施工队负责人说:“我已经给支队长汇报了,支队长也同意了,等下午回去,我们把合同签了。”等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给施工队负责人打电话说:“支队说准备让我们拉练,需要7顶5乘10米的帐篷,去年找一个姓赵的买,因为帐篷去年一个买的7200元,我报了7500元,中间吃了一些回扣,结果姓赵的在和我们领导吃饭时说漏嘴了,我们搞掰了,我不方便再联系姓赵的,你帮我个忙,给姓赵的联系下,这个钱支队也批了,是现钱,我现在没在单位,你先把钱给对方打过去,下午你到消防队签合同时,我把钱直接给你。”随后我把卖帐篷姓赵的电话号码也给了对方。停一会施工队负责人就把电话打到姓赵的手机上了,事实上就没有这个姓赵的卖帐篷的人,电话实际上还在我手上拿着,我只是用了另外一部手机和卡,电话打过来后,对方问我:“你是卖帐篷的小赵吗?”我说:“是哩,有事吗?”这时我故意改变了说话的语调,对方说:“我想要7顶5乘10米的帐篷,你卖的还有吗?”这时我说:“我现在在做工程,这段时间没做,你要的这种规格现在没有,工程现在也不景气,我等过段时间再做,我这有厂家的电话,我给你,你直接给厂家联系。”我给了他厂家的电话号码后,就把电话挂掉了。接着,施工单位负责人就把电话打到我给他的那个北京的那个手机号码,电话接通后,对方问:“你这是峰行帐篷厂吗?”我说:“是,你是哪位?”对方说:“我想要几顶峰行帐篷。”我问他:“你要啥规格的?”对方说:“我要7顶,5乘10米的。”我又问对方:“你啥时要?”对方说:“5月16日。”我说:“5月16得用中铁快递运,每顶帐篷出厂价5800元,你得提前把钱打到我账户上。”随后我把银行账户给了对方,当时说的是4.06万元,结果对方讨价钱,说给4万,我就同意了,大约过了个把小时,对方把钱打到我指定的那个北京的银行卡上,钱打到卡上后,对方又给我回了个电话,说钱已打到卡上。随后我就给小孩舅付海峰打电话,让他找人联系,把北京卡上的钱赶快取走。接着我在三门峡陕县建行支行取走了1.95万元钱,剩余的钱是付海峰找的人把钱取走的。钱全部取完后,我将打电话用的手机和手机卡全部关机后扔掉了。这一次用的银行卡是一张叫赵正凤的,是我捡的,上面写有密码和姓名,手机卡是我在网上买的。 二、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付海峰伙同孟某某、袁某某冒充驻马店市正阳县消防队的名义,给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称他们单位现在要搞绿化准备修地平和部队需拉练急用帐篷,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6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上午10点多,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他说我们消防队有一块地坪需要绿化,问我单位谁做的好,他把情况给我说了一下,让我们给他做预算,我说我不太熟悉,我得给领导说,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就给我们领导说,后来领导让我给杨某某说,随后那个男子又把电话打过来,问我预算的事情,这时恰好杨某某过来,我就把电话给杨某某,具体的事情他们谈的,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我没有在意。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我是正阳县城建局房建公司支部书记,2014年5月14日我单位的李某甲接到一个男的电话,他说是正阳消防大队的刘大队长,他们单位现在要搞绿化准备修地平,要我们给他干,搞个预算,当时李某甲给他们说话时,我恰好从外面回来,李某甲就把电话给我,我就给哪个人谈,我说一平方最低90元,他说明天到市里开会再给领导说说,当时我们就先这样说。第二天上午10点多那个男的给我打电话称是县消防大队的刘昌勇,他说昨天下午说的事,我今天给市支队领导汇报了,领导说一平方85元,到时开票按90元,他问我能干吗?我说没啥利益,我当时想我给刘昌勇认识我就同意。他随后就说我得给领导去说拨钱的事。大约10点多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下午3点回来给我签协议,我说可以。然后他就说他们部队需拉练急用帐篷,他说18号就用。他说现在他回不来,你看能先替我办着吗,需要7顶帐篷。他还说他原来给姓赵的买过帐篷,因为买时是一顶7200元,让他报账时一顶是7500元,但是他报账时没有按7500元,因为这事我骂姓赵的了弄的不愉快,我不想给他联系,你就帮我联系,先给我付着钱,等我下午3点回去了我给你签协议时并把钱给你,他就把姓赵的手机号给我让我给他联系。然后我就给姓赵的联系,姓赵的说我现在不干这了,说在遂平搞房地产开发,他就把厂家的一个姓李的老板手机号13520251932给我,10点多我就给13520251932的打电话,我说我要5米成10米,高2米军绿色峰行牌的帐篷要7顶,我就问啥价,姓李的说一顶5800元,我就给刘大队回电话说一顶是5800元,刘大队就说差价咱弟兄好喝酒。我后来就给厂家打电话快点发货。厂家说得先付款,7顶每顶5800元共计40600元,他把账号给我发过来。我就安排我们会计李梅去给他们汇款,后来李梅就到正阳县农业银行在烟草局南侧的银行给他们汇了40600元人民币。随后李老板就问我货发到哪,我就把收货的地址给他发过去。他就问我地址咋还没发过来,我就说发过去了。他就说明天下午就可以到货。2014年5月15日下午3点我就问刘大队啥时回来,那个电话就关机了。我就给姓赵的姓李的打电话都关机了。我就给消防大队真的刘大队打电话问他,他说没这回事,我就知道被骗了。 (3)被告人付海峰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