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到这里是来反映聂荣许在2011年8月份到我家以他收购花生米贷银行的有钱需要还贷款的名义骗走我现金5万元的事。我是2010年七、八月份通过正阳县的孙民太认识聂荣许的。我家是2006年开始经营粮食收购生意的。2010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正阳县一个叫孙民太的人带着聂荣许到我家,当时孙民太介绍聂荣许说聂荣许是搞粮食收购生意的,想收购我家的花生米,但是当时我没有收购到足够的花生米,也就没有卖给聂荣许,但是我们相互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就这样算是认识了。后来,聂荣许又多次到我家说想收购我家的花生米,但是因为我和他不是很熟悉,也不相信他,就没有卖给聂荣许。到2011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聂荣许又到我家说他因为他收购粮食从银行里贷的有贷款,想找我借五万元钱还他家欠银行的贷款,然后他再从银行里贷出来款再还我的钱。我当时想着都是做生意的,都有钱错不开的时候,我就从银行里给他转了五万元的账,算是借给他五万元钱,当时聂荣许还给我打了一个借条,并承诺说在2011年11月20号把钱全部还给我。之后,聂荣许就从我家里走了。到聂荣许还我钱的时候,我就给聂荣许联系,但是他一直对我推脱,说让我等等之类的话,直到后来我打他留给我手机号,他就不接我的电话了。后来,我到他家找他也找不到他了。直到现在他还没有把钱还给我。 4、被告人聂荣许的供述 2014年10月7日我准备乘K318次列车去南宁被公安机关带到公安值班室的,我知道我是因为涉嫌合同诈骗被上网的。我在2013年5月份在正阳县汝南埠镇寇某某粮食收购部里收购了寇某某价值25万多元的花生米,当时我给寇某某承诺说我把花生米从他收购部里拉走以后三天给他钱,但是三天之后,我没有把我收购寇某某花生米的钱给寇某某。寇某某多次和我联系,到2013年5月底的时候,我把我妻子和我孩子住到寇某某家,并给寇某某说,我回家给他筹钱,到2013年7月份,我才给寇某某6万元钱,剩余的钱,我当时对寇某某做出承诺并给寇某某写了一个欠条和一个还款计划,然后,我就带着我老婆孩子从寇某某家走了,等我和我老婆孩子回家以后,我就自己出去要账去了,走的时候,我也没有对任何人说我到哪了,去干什么去了,直到后来我在陕西省西安市坐火车的时候,被西安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抓住,才被公安民警带到正阳县公安局的。2013年5月份,当时我在正阳县汝南埠镇高某某(音)粮食收购部里拉高某某收购的花生米,汝南埠镇上的寇某某到高某某家找到我,让我收购他家收购的花生米,我当时也同意了。我将高某某家收购的花生米拉走以后,我就到汝南埠镇寇某某家里拉寇某某收购的花生米,在我拉寇某某家的花生米时候,我对寇某某说,我把花生米拉走以后三天之内把我从他家拉走的花生米钱给他,当时寇某某也同意了。我就拉走我寇某某家收购的花生米走了,因为我当时在寇某某家拉的花生米不够一车,我就与正阳县真阳镇的张某某联系,又从她家的粮食收购部里拉走她家一部分花生米,刚好配够一车,之后我就拉着我在寇某某家和张某某家收购的花生米走了。过两三天之后,我让车主把我从寇某某和张某某家收购的花生米拉到广西省南宁市一个大粮油批发市场里,将花生米卖给一个姓陈的收购户了,当时那个姓陈的给了我汇了十万元钱。姓陈的又分两次把卖给他花生米的钱总共有三十六万多元钱全部给我结清了。寇某某给我打电话催我付给他钱,我就来到正阳县汝南埠镇寇某某家里,因为我把我从寇某某家拉走的花生米钱还我以前欠别人的钱了。我就没给寇某某花生米钱。寇某某就不让我走了。就这样我在寇某某家住的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也没有把钱给寇某某。我又打电话给我老婆,让她带着孩子一起到寇某某家,我老婆孩子到寇某某家之后,我家三口又在寇某某家住的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就回去给寇某某筹钱去了。我老婆孩子在寇某某家住的又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如果我再不还寇某某家的钱,寇某某就要打人。我听我老婆这样说,我当时在正阳县县城里和张某某在一起,我们就在正阳县县城里报警了,我就自己打的到汝南埠镇,张某某就回家了。我到汝南埠镇以后当时派出所的人也过去了,他们看我和寇某某之间的情况,他们就没有管,让我们自己协商。我就把我孩子放在寇某某家,我和我老婆回家了,在我们走的时候,我给我女儿一部手机。又过的有六、七天的时间,我女儿给我打电话说寇某某家里人打她了,让我还寇某某家的钱,我当时在郑州市,我听我女儿说寇某某家里人打她了,我就又报警了,我就从郑州市回到我老家,然后给寇某某筹了六万元钱,通过我老家沙堰镇的邮政银行给寇某某转了六万元钱的账,我又和我老婆赶到正阳县汝南埠镇寇某某家里。我就和寇某某协商还他花生米钱的事,最后我和寇某某商量好我除去给他的六万元钱,剩余欠他十九万多元钱,这些钱我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寇某某,并多支付寇某某一万元的利息钱。我就给寇某某打了一个二十多万元的欠条,并给寇某某写了一个还款计划,之后我就带着我老婆孩子从寇某某家走了。在我和我老婆孩子从寇某某家回到我老家之后,我就从家里走了,当时也没有对任何人说我到哪里去了,也没有说我去干啥去了。后来,我老婆带着孩子也从我老家走了,我家里就没有人了。我从张某某家拉走花生米是和我从寇某某家拉走花生米是同一天的时间。我从她家拉走的花生米价值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我记的是九万多块钱。我拉走张某某家的花生米以后,我把钱给张某某了,当时是在广西省南宁市的那个姓陈的给我第一次汇十万元钱之后,我就把十万元钱通过正阳县邮政银行转给李某某(音)了。因为之前张某某拉走的有李某某的花生米,欠李某某的钱,所以张某某就让我把钱转给李某某,我就转给李某某了。因为当时我想让张某某给我在郑州市办个驾驶证,所以我在收到姓陈的给我汇钱之后,我就给了张某某十万元钱,并且在我把钱转给张某某之后,我还和张某某一起到郑州市了。之前我还欠别人的有钱,所以后来在广西省南宁市的那个姓陈的把剩余的钱汇给我之后,我就没有给寇某某,而是把这部分钱还给别人了。当时剩余的有二十多万元钱,我还给张某某五万元钱;还给我老表贺某甲十四万元钱;还给我小孩舅孟某乙七万元钱,在我这次先后还给张某某五万元,还给贺某甲十四万,还给孟某乙七万元钱之前,寇某某找我要过钱,我是在和我老婆孩子从寇某某家回到我老家之后,才还给贺某甲还有孟某乙钱的。当时我是想在把之前别人欠我的账要回来之后再给寇某某,所以当时没有把我应该给寇某某的货款给寇某某。 被告人聂荣许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向被害人出具的有借条。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庭合议后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