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人朱某某(被告人左建会之母)证言:左建会和张某甲刚结婚那几年关系很好,2009年时开始闹矛盾,是因为张某甲和一个叫王新国的男的相好,因为这左建会还把王新国捅成重伤。左建会把张某甲也打伤住院了,张某甲的家人又把左建会打了一顿。当时左建会从医院病房楼四楼跳下要自杀,摔伤了,之后他的精神就开始不正常,这几年来左建会一直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买药吃药,他精神异常对工作干活也不是很影响,听说是干活不好说话。后来他和张某甲协商离婚,闺女由张某甲抚养,儿子由左建会抚养,财产没有分割,左建会和他儿子在一楼住,张某甲和女儿在二楼住。经济来源是张某甲靠经营超市,左建会靠搞建筑挣钱,挣的钱大部分交给张某甲。后来张某甲又找相好的,他俩又开始生气打架。2013年春他和张某甲生气打架后,张某甲的父亲和弟弟把他打一顿,他对我说“俺俩经常生气,我大脑不正常,活着啥用呀,活够了”。当时我劝他说“你别天天找事,平时少喝点酒”。 证人左某丙(左建会之姐)、陈某某(左建会嫂子)的证言与前述朱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左建会精神不正常主要是表现在做事干活记性不好,经常拿东忘西的,精神状态也不好,看着没精打采的,而且平时言语不多,不爱跟别人说话,其他方面和正常人一样。 (三)证人张某乙(被害人张某甲之弟)的证言:左建会怀疑我姐张某甲有外遇,三、四年前二人离婚,张某甲抚养女儿,儿子由左建会抚养,离婚后虽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但张某甲和女儿左某甲在楼上住,左建会和儿子左某乙在楼下住。 左建会爱缠人喝酒,喝醉了爱乱骂人。左建会怀疑我姐张某甲有外遇,只要有男的和我姐张某甲在一起多说几句话,左建会就会怀疑,喝了酒还乱说,和张某甲生气。2013年夏天,左建会喝酒后用酒瓶将张某甲头上打个包。我教训了左建会,左建会说要报复我。张某甲对我说,左建会威胁她如果她不和其在一起生活,就报复我。 左建会性格不开朗,不喜欢与外人交往。三、四年前左建会患上抑郁症,做事偏执,想事一根筋,酒后爱给我姐张某甲找事。患病后其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看过,开有治疗抑郁症的药。这病不影响他平时生活。 证人张雪华(被害人张某甲姐姐)的证言与前述张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四)证人刘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平时和左建会一起干建筑活,2014年1月9号给吴某某家干活,当天左建会穿黑色旧袄、蓝色的牛仔裤、迷彩鞋。第二天听说左建会把他老婆杀了。左建会是实在人,三四年前一起干活时左建会有说有笑感觉还很正常,就这两年左建会变得不爱说话,心事重重、情绪低落,感觉其精神状况不是很正常。听说他发现他老婆有外遇,受刺激造成的。 (五)证人马某某、景某某、许某某、赵某甲、牛某某、郭某某(均系被告人、被害人邻居)的证言证实:几年前张某甲有外遇,与左建会二人婚姻破裂。这期间左建会从医院跳楼摔伤,之后出现精神不正常,吃精神病药物治疗。以前左建会精神正常,很老实,比较能干,见人离很远就打招呼,精神异常后有时见了邻居也不理,直接就走了。有时和邻居交流时,说着说着就开始说张某甲生活作风的事情,有时他见到有男性到他家超市买东西与张某甲有接触,精神就会受到刺激,表现非常愤怒。听说他不喝酒的时候还正常,一喝酒就行为失常,和张某甲生气。 (六)确山县三里河乡盘龙村委证明:左建会2009年前后因家庭问题出现精神疾病,表现为脾气暴躁、酗酒、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家族三代近亲没发现精神疾病病史。 五、证人张某丙、王某某、田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人证实左建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言行表现及精神状况。 (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确山县看守所担任管教工作。我与左建会座谈时,他说自己与妻子发生家庭矛盾继而把其杀死在家里。通过座谈我觉得左建会思维清晰、说话都很正常,情绪稳定,除了不爱和人交流外没有什么异常。 (二)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我是确山县看守所的医生。左建会的精神状况还可以,平时和他交流时也没有障碍。平时我给他发的有劳拉西泮药片,主要用于焦虑障碍的治疗或缓解焦虑症状及抑郁症相关的焦虑的短期治疗,平时是每晚一次,一次两片。 (三)证人张某丙、王某某、田某某(左建会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平时左建会遵守监规,也积极干活,不爱说话,大多时间一个人呆着。刚来时他说睡不着觉,后来吃了医生开的安神药后睡眠还可以。其他没什么异常。 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和左建会、张某甲是前后庄的邻居。2013年9月份,张某甲趁收秋卖化肥,她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喊着帮了几天忙,由于她的资金不够,我还借给了她2000块钱。左建会知道后,在一天晚上喝了酒后责问我为啥和张某甲一起卖化肥,弄得像两口子似的,又质问我为啥借给张某甲2000块钱。从那以后我和左建会没再打过交道了,但和张某甲还经常打电话、发短信,只是聊天,没有其他关系。 七、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驻市精院(2009)精鉴字第57号、(2014)精鉴字第14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被鉴定人左建会于2009年因前妻有外遇,一度精神失常,曾跳楼自杀,并持刀捅伤前妻的外遇。该案刑事诉讼过程中,2009年6月23日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反应性精神障碍;脑震荡后综合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次案发距上次案发已数年,除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左建会有时睡不好觉,健忘外,余表现基本正常;精神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性情感高涨或低落;左建会对作案的经过供述清晰,案发后知道逃跑,说明其作案当时意识尚清晰,应无明显醉酒的情况;左建会本次作案前与受害人有明显的现实矛盾与冲突,作案动机为现实动机,且作案后知道逃避,知道自我保护,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鉴定意见: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八、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现场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盘龙村左庄组,中心现场位于张某甲家开的白云边舒鑫超市二楼西北侧住室内。室内靠南墙南北向的床上有一女性尸体,尸体上盖有被子。掀开被子后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侧卧位面朝西南,身穿秋衣秋裤,头部有损伤,头部下有大量脑组织和血迹,尸体西侧堆放绿袄、黑裤、羊毛衫等衣物上有大量喷溅血迹,在绿袄左侧衣兜内有4250元现金和一张邮政储蓄卡。尸体南侧床头及上方南墙上、住室西墙及西墙窗帘上、床西侧、北侧地面上、床北侧组合柜柜门上、东侧床头柜上的枕头上有多处成片的喷溅血迹。床东侧地面上有大片擦拭过的血迹,床东侧45cm有一枚血足迹的前掌,北侧有一枚不同方向的鞋跟印。住室门上有喷溅血迹,门后一红把拖把,拖把头上沾有血迹。住室门口处、门外南侧有多处滴落血迹,门外南侧另有一枚血足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