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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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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永祥于2013年1月10日出资成立济源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有色金属、日用百货批发销售。被告人朱某某任该公司出纳,负责人员招聘、转款及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永祥于2013年1月10日出资成立济源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有色金属、日用百货批发销售。被告人朱某某任该公司出纳,负责人员招聘、转款及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郭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向社会公众吸收群众存款。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白永祥通过被告人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郭某等人上街发放资料的形式,宣称宏昌公司旗下控股有济源玉德润珠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投资可得高息回报,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以宏昌公司名义与存款群众签订“委托黄金珠宝买卖分红合同”,并由朱某某通过现金、转账等形式将集资款转给白永祥,由白永祥支配使用。集资款除了用于支付群众存款本息外,还被白永祥部分用于投资企业等经营活动,部分用于兑付其名下的焦作市鑫宏昌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昌公司)的群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本案非法吸收238名群众的存款金额1585.8万元,造成群众经济损失14676657元。审理中,公诉机关补充提供了未被统计在内的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及合同,证明谭某某于2014年3月3日通过李某甲在宏昌公司存款8万元。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239名群众存款1593.8万元。

在宏昌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除了担任出纳,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转款及工资发放等工作之外,还直接吸收12人存款,本金共计118万元,共得提成15663元;被告人张某名下共有58人存款,本金共计309.4万元,共得提成26575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共有77人存款,本金共计544.1万元,共得提成38023元;被告人李某甲名下共有52人存款,本金共计465.1万元,共得提成约3万元;被告人郭某名下共有18人存款,本金共计49万元,共得提成3195元;被告人郭某某名下共有9人存款,本金共计41.7万元,共得提成1427元。案发后,张某、李某某、李某甲、郭某、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提成。

此外,被告人白永祥2012年10月份出资成立鑫宏昌公司,对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七八月份,鑫宏昌公司发生群众挤兑后资金紧张,白永祥用其在济源宏昌公司的集资款兑付鑫宏昌公司的群众存款,或者用于归还其因兑付鑫宏昌公司群众存款而对外发生的借款,还用其名下的企业抵顶其为归还鑫宏昌公司群众存款而对外发生的借款。针对公诉机关关于白永祥用济源宏昌公司所吸收群众存款归还谢某、张甲和焦某某个人借款共计152.77万元的指控,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资金来源于济源宏昌公司群众集资款,其中归还谢某的30万元,是白永祥为归还焦作鑫宏昌公司群众存款而对谢某的借款。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济源市东城玉德润珠宝行部分珠宝首饰和办公用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白永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宏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是内勤兼出纳,群众存款一般通过宏昌公司的POS机刷卡转账或者由朱某某转到其银行卡上。李某某、李某甲、张某、郭某、郭某某是业务员,主要负责招揽客户存款,账上有每个业务员的提成记录。成立宏昌公司时为了省钱,其让朱某某当名义上的股东,实际是其一个人出资。

宏昌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大概吸收一百多人,共计一千三四百万元,用于其个人的生意,并支付存款群众一定的利息。存到宏昌公司的钱投到焦作市凯莱夜总会330万元;购买焦作市百祥食品厂花了125万元,买机器设备花了20多万元,改造花了10余万元;借给焦作市盛世唐朝KTV的老板史某某190万元;购买国利石料厂花了325万元;借给国利石料厂的合伙人程某70万元;玉德润珠宝行的装修和进货也花有钱。

其名下还有焦作市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其前妻王某甲名下有济源市东城玉德润珠宝行,玉德润珠宝行实际上也是其经营的。玉德润珠宝行于2012年12月9日开业,公司主要业务是玉器珠宝、金银饰品的销售。其之前还是焦作市百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因欠武敏100余万元,2014年3月把该公司过户给了武某。其还有焦作市解放区国利石料厂40%的股份。

焦作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份,主要业务也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吸收将近一千万元,都投资出去了。玉德润珠宝行前期装修和进货花费了三四百万元,用的都是焦作鑫宏昌公司的钱,玉德润珠宝行开始营业后再进货就是用济源宏昌公司的钱,后来其用济源宏昌公司的钱归还了鑫宏昌公司的前期投入。两个公司的账目是独立的,但资金上有往来,具体以财务账目为准。珠宝行店里的玉器、琥珀和金银饰品大概价值五百余万元(进货价)。

2013年七八月份鑫宏昌发生群众挤兑,其将济源集资款中的三四百万元转到焦作,偿还焦作集资群众的本金及利息,还有一百多万元没有还。其为了给鑫宏昌公司群众付款,先后向王某丙借款410万元,后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及焦作凯莱酒店KTV夜总会的股份转让给王某丙,另外还给她打了一张80万元的欠条;其还让王某丁公司的李某乙出面借款250万元,2014年初将其名下的焦作百祥食品有限公司转到王某乙公司的武某和秦某某名下,还将食品公司一些冷冻设备出售,归还王某丙20万元、张某某10万元。

谢某是焦作锋达投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经理,其向锋达公司借过款,最后一次借款大概是2013年八九月份,当时资金紧张。其和张某原来是同事,公司资金紧张时就会找张丁借款,最后一次是2013年9月份借了他50万元,归还了1.5万元利息,还欠他40多万元。2013年5月10日通过中国银行转给张丁的50万元是什么钱其记不得了。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宏昌公司和玉德润珠宝行在2012年12月9日开业,法定代表人是白永祥。宏昌公司主要业务是在济源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一般按月息1分5至2分支付利息,共吸收约150人1300万元左右,集资款用于白永祥在焦作的国利石料厂和百祥食品厂,2014年4月份账上已经没钱了。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注册资金是白永祥的,其没有出资和分红,集资款由白永祥决定如何使用。前三个月其担任业务员,提成了一万多元,后来任出纳没有提成,每月工资5000元,负责把存款群众的钱给白永祥转过去,还负责给员工开工资,有时也在天坛店负责。客户经理有李某某、李某甲、郭某、张某、段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介绍客户存款。

3、被告人张某、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郭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宏昌公司的运营模式、被告人职责及吸收存款和提成情况,同时证明朱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