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案人袁某某供述,证明自己被抓获前一个多星期的某晚,朱某某打电话约自己“玩”去,并说到时候不会“白的”自己。后朱某某和康某甲开车到濮阳县南关接了自己,换自己开车,由朱某某指路顺着濮渠路往南,在路上朱某某说到地方后让自己在路边等,他们偷了挖掘机上的东西后再接他们。走到八里庄村北约一里地朱某某让停车,他们二人下车时掂了个棕色方便袋,自己没看清他们去的方向。半小时后自己接朱某某电话让接他们,上车时朱某某掂的棕色袋子里装着偷的挖掘机上的东西。之后自己开车向南走到海通乡吕邱村东河闸处,朱某某和康某甲下车后自己到南边约一里多地处等。半个小时后朱某某打电话让接他们,上车时朱某某掂的棕色袋子里装着偷的挖掘机上的东西。然后自己开车沿“大海”线上106国道,往北走到八公桥镇南时朱某某和康某甲下车,自己开车到他们下车处向北约一、两公里处等。半个小时后朱某某打电话让接他们,他们上车时记不清是谁手里拿着一个塑料的方形东西,长宽约有10公分,厚约5公分。当晚继续沿子白路拐到濮渠路往南走到庆祖镇南边有2、3里地环城村路口处,公路东沿环城村路口南侧停了辆挖掘机,朱某某让停车,他和康某甲下车去了挖掘机的方向,自己开车往南走了。半个小时后自己接朱某某电话回去接了他们,这次没注意他们拿什么东西。然后自己就和他俩回到濮阳县红旗路广场处,康某甲将偷的东西搬走下了车。当晚自己和朱某某去了大浪淘沙过夜,第二天才回家。东西是怎么处理的自己不知道,自己没分到钱。当天晚上自己开车拉着朱某某和康某甲在八里庄村、庆祖环城路口、海通吕邱村东边河闸处、八公桥镇南一共偷了四个地方的挖掘机。 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自己从濮阳朱某某手中收购过挖掘机电脑板和显示器。第一次是2013年4月20日由濮阳顺丰发的一个卡特320C挖掘机上的显示器,比较旧。收货当日自己从自动柜员机存到朱某某农行卡账户上18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3年4月22日由濮阳顺丰发的配件,发的是神钢230-6E挖掘机的一块电脑板和一个显示器,四五成新。收货当日自己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到朱某某农行账户上35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3年4月23日由濮阳顺丰发的配件,发的是小松牌PC220-8挖掘机上的电脑板和一个显示器,有七八成新,取货当天在农行自动柜员机上现金存入朱某某账户5800元。自己和朱某某通过电话说好收货后马上将钱打到他的账户上。收到这些货自己都卖给广东韶关的何某某了。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自己从2013年3月底到5月初开始从江苏省射阳县王某处收购挖掘机的电脑板和显示器,一共收了十套左右,每套包括一个电脑板和一个显示器。都是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和顺丰速运公司收到的货。电脑板和显示器的品牌有卡特牌、神钢牌、小松牌、日立牌。每次都收的什么货记不清了,每次都是一套,有一次单独收了一个CAT挖掘机上的显示器。收购一套的价格不等,有6000元的、有6500元的、有8000元的、有8500元的,多少钱要看什么牌子的,小松PC200-8的贵些,其它的要便宜些。 5、同案人朱某某、袁某某通话定位记录,证明朱某某15639355463的手机号码于2013年4月19日0:42至4:47间,与袁某某15893224988的手机号码有8次通话记录。朱某某通话地点分别为八公桥棉花站附近、五星乡八里庄村附近、海通乡海通集附近、海通乡甘称湾村附近、海通乡沙堌堆村附近、海通乡海通集附近。袁某某通话地点分别为八公桥镇陈丁村附近、八公桥张路口村附近、濮阳县河务局、濮阳县二实小、海通乡刘吕丘村附近、海通乡肖家村附近。 6、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4月19日早上7点多自己发现挖掘机上的车载电脑和显示器被盗。前一天晚上12点左右睡觉的时候东西还在。当时挖掘机停放在濮阳县海通乡甘吕邱村7小队东边500米左右的位置,濮渠路的西侧一片空地上。被盗的挖掘机是美国进口CAT320C,车载电脑和显示器是一套,都是原装的。一个全新的电脑40000元,不包括安装费。偷东西的人把电脑上方的铁板螺丝卸开,把连接电脑的线剪断拆走的,显示器是用钥匙把司机楼的门打开,把固定显示器的螺丝剪断将显示器拆走的。司机楼门上的门锁坏了,普通的钥匙就能打开,只要是美国CAT的钥匙都是通用的。 7、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自己的神钢牌液压挖掘机上的电脑板和显示器2013年4月18日晚上被盗,挖掘机当时停放在庆祖镇濮渠路路东路边,西边是朱小邱村,东边是环城村。4月19日下午2点,挖掘机司机李海涛发现被盗后,自己过去看到门锁撬坏了,里面的电脑板和显示器被盗,连接线被剪断了。于是自己就拨打110报警。被盗的挖掘机是2010年3月份买的二手挖掘机,2004年生产的,蓝色的,型号是神钢230-6E。挖掘机上的电脑板价值16000元,显示器价值27000元,连接线价值40000元。 8、被害人倪某某、倪洪岩陈述,证明二人的卡特320C液压挖掘机2013年4月18日晚上被盗走了仪表盘。当时倪某某开挖掘机在濮阳县106国道八公桥段搞绿化挖土。18号上午将车停在八公桥集东106国道路西,交通局征稽站门口南边路边。19日早上7点左右,起床发现驾驶室后边的玻璃没了,车内的仪表盘被盗走了。仪表盘价值22290多元。挖掘机的型号是卡特320C,黄色的。 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开挖掘机在五星乡西八里庄北的锦城社区施工,2013年4月18日晚7、8点停工后将挖掘机停在工地西北角,工地上工人干活到12点,自己在东南角的房子里住,挖掘机上没有人看。2013年4月19日9点多自己发现挖掘机车门锁在地上扔着,车上乱糟糟的,上车一看显示器和行车电脑没有了,线是被剪断的。挖掘机是日本小松牌PC220-8型的,车身黄色。车于2012年2月25日以109万的价格购买的,车上的显示器和电脑没有维修过,都是原车配备的。显示器价值为56000元,电脑价值20190元,连接线损失为12120元。挖掘机的车主是清丰县孔占飞。挖掘机车门上的钥匙都是通用的,只要是同一型号的车钥匙都可以打开,为了安全车上还另加了一把长杆的大锁,这把锁是被撬开的。 10、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晁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下旬朱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向江苏省盐城市寄件的经过。 11、证人张建证言,证明2013年4月24日前后一天,王某女朋友王晓芳代其收货的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