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步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8、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执法监察卷宗证实,东方国土资源所于2009年12月1日对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占地立案,对违法占地情况勘验,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年4月8日,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

8、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执法监察卷宗证实,东方国土资源所于2009年12月1日对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占地立案,对违法占地情况勘验,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年4月8日,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召开违法案件会审会,并下达商国土资睢监(2010)0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华怡实业总公司已于2010年5月5日缴纳罚款。

9、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卷宗复印件证实,2010年5月28日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提出《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的情况,商国土资[210]369号会签栏中有张某甲签字。2010年11月1日商丘市工商局出具华怡实业总公司更名为华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2010年2月11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华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规让条字(2010)10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0、2012年6月29日商政文(2012)10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2012年6月6日商地价(2012)22号《商丘市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数额的评审意见〉》证实,华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1917.0261万元。

11、2010年2月12日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报告材料证实,经评估华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总地价8,583,615元。

12、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有关该地块出让金定价的反映信及市土地价格评审小组的调查情况

13、商丘市规划局对华怡实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卷宗复印件证实,商丘市规划局对于华怡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违法建筑立案时间为2009年10月17日,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

14、凯运天地小区工程监理资料、凯运天地小区查处及施工时间表、凯运天地小区销售账目及门面房转让租赁合同证实,凯运天地小区工程开工时间为2009年9月,1号楼2009年10月12日开工,3号楼主体竣工时间2010年8月17日。

15、商政办文(2007)48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商丘市土地价格评审小组的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6、商丘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商城建(2009)2号)关于解决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及规划管理问题的意见。

17、商丘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商城建(2009)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及规划管理问题的意见。

18、睢阳区国土局印鉴使用登记证实印章使用时间。

19、睢阳区国土分局“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等四宗土地查处的情况汇报”,证实已足额缴纳罚款,已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合法用地手续的申请,目前该宗地正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20、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交土地出让金预收款850万元。

21、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处罚意见:证明2009年3月18日商丘市颁发文件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22、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文件商睢政文(2009)95号《关于成立睢阳区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解决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及规划管理问题和治理粘土砖瓦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工作方案》证明,睢阳区政府对整治违法违规用地活动作了细化。

23、被告人步某某提供U盘中存储的《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的调查情况报告》第五项的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以下处罚建议:1、责令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合计129506元人民币的罚款。此报告处罚意见与步某某提交会审会的意见处罚决定不一致。

24、孟某某工作笔记复印件两页、关于向公安机关移送两宗违法用地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层会议时间应在2010年1月27日前一、二天。

25、商国土资睢监字(2010)63号(三P120)河南省高速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卷,证明该卷与华怡实业总公司会审会为同一批案件。

26、证人屈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9日,蔡某甲带着土地证复印件、身份证、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交给了步某某,其和步某某给蔡某甲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材料。当时没注意到营业执照已过期、委托书中公章不是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的公章。在调查过程中,其和步某某写了一份“调查报告”,但不是现出示的这份“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怎么形成的,不知道。

27、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开会审会时,案件承办人步某某介绍案件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当时参与会审会的有步某某、李某某、监察一队崔某某、主管副局长张某甲和其。调查报告是案件承办人步某某和屈某某制作的,连同卷宗材料报给监察一队,监察队是否修改不清楚。(2010)0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根据“会审意见”起草的。开会审会时间应该是2010年3月底。会上首先案件承办人步某某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取得的证明材料,处罚建议是:1、责令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罚款。步某某还提出: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想补用地手续,大家看能不能让补办。当时的背景是全市都在开展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补办手续的工作。会上张某甲问其,根据商城建(2009)2号文,有没有这一类的可补办用地手续的案件。其回答有改变用途的土地可补办手续的规定,如用地单位使用自有土地进行开发可以。其他人都同意让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补办用地手续。张某甲最后人拍板,定了这个意见:一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税费,完善用地合法手续;二是每平方米处10元的罚款。

2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调查报告”应该是根据会审意见修改的,不是东方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会审会是张某甲主持的,步某某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取得的证明材料,根据所里出具的“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调查情况报告”提出了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20元罚款。在会上,步某某提出华怡实业总公司想补用地手续,大家看能不能让补办用地手续。孟某某说:商城建(2009)2号文有改变用途的土地违法案件可补办手续的规定,如符合规定,通过处罚可以补办手续。张某甲最后拍板决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罚款由每平方20元变成了10元。开会审会应该是在2010年3月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