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2014年9月15日供述:我大门上贴有一张《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县社保局下达的,后来我妻子李某乙到达社保局监察大队,至于她去后咋说的,什么意见她也没告诉我,我没去社保局。我想我妻子去了,我也赔了钱,只要他们(指刘某甲)给了我所欠的工人工资就行了,我去不去也没钱给,所以就没有去解决此事。2013年2月2日至4日我手下的工人到县政府上访讨要工资,我给工人打的欠条是我到打印店打的,后在我家里我与所欠工资的工人分别签的字,我并在上面写明了每个工人多少个工,合计多少钱,每个工多少钱。我打欠条大约有60多人,大概欠款额有十几万元,具体数我没有总计,我写欠条的目的是我也是跟刘某某打工,我赔了钱,这些欠工人工资也应由刘某某支付,我自己没有钱。年底工人找我索要工资时,我当时对他们说:“我也没有钱,我可以给你们打欠条,你们去找刘某某要”。我也陪着这些工人去找过刘某某,但刘某某对我说:“工程工资给你够了,我不应给”。因要不到钱,工人才到县政府上访。我欠的木工工资一部分是楼顶的支模工钱,大部分是临时一些活,我请木工工人的“点工”钱,每人每天一个工160元。每请一个工人,工人干多少个工,他们记账,我也记账,后来累计就多了。
其2015年3月16日供述:2013年2月,临近春节了,给我干活的工人都找我讨要工资过年,我当时没有钱了,我就根据记工的情况给所欠的工人工资分别每人都打欠条,是2月2日在我家里给工人打的欠条,目的就是能在过年前把我所欠的工人工资结清。我认这个账,再个就是我没钱了,刘某某也应该结算这笔工人工资。打欠条的大约有六、七十名工人,欠多的是五千多元,少的欠一百多元。工程合同,领工程款的支条和我打的欠工人的工资欠条,都是我签的字,也都是事实。2013年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我下达的公告的事我知道,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也打电话让我去接受调查,由于2月2日至5日期间被欠工资的工人几十人到县政府闹事。我听说公安机关要以扰乱社会秩序逮我,所以我就吓得关掉手机跑走了,怕逮住了过不了年。过了年我就到郑州打工了。2013年3月份,是有公安局的民警打我的手机说欠工资的事立案了,让我去处理,我答应好。但我一直没有去公安局怕逮我,我当时已在郑州打工,后来我的手机就关机了,没再用了。
其2015年6月1日当庭供述:我出去打工前后,不知道公安局和社保局找过我。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卷。
15、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吕某故意拒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公司已付吕某工程款591381元,超过合同约定的70%,吕某故意拒付工人工资174917元已由项目负责人刘某甲支付,金诚公司强烈要求追究吕某刑事责任。
16、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2月21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卷。
17、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在卷。
18、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卷,证明金诚世纪花园1#楼项目部已支付吕某591381元,木工工程总价为617671元。该局多次通知吕某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但无法联系本人,且吕某没有按照整改指令书要求整改。
19、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17日出具的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木工组带班组长吕某欠以下75名民工工资核算报告在卷。
20、部分农民工的投诉书在卷。
2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在卷,证明吕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
22、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2月5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卷。
23、照片5张及送达回证2份在卷,证明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吕某送达整改指令书的情况。
24、2011年9月30日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卷,证明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到70%,余款在决算后三个月付清;吕某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5、刘某某于2013年2月6日出具的金诚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合同总价结算及代付款项明细清单1份在卷,证明木工工程总价为617671元,至2013年1月25日已付591381元,已达到合同总价96%。
26、刘某某2013年2月5日出具的其代付吕某拖欠民工资发放情况说明1份在卷,证明项目部实际代吕某发放农民工工资143957元。
27、吕某出具的欠条66张及吕某欠李某组工资情况说明一份在卷。
28、领条在卷,证明项目部实发民工工资143957元。
29、部分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64张在卷。
3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卷,证明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住宅楼的竣工验收日期是2013年4月24日。
31、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在卷,证明在2013年2月5日立案并下达整改指令书后,多次电话通知吕某接受调查处理,吕某拒不到案,逃避处理。
32、抓获经过在卷。
33、在逃人员吕某登记/撤销表在卷。
34、吕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在卷。
35、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在卷。
另有证人刘某某2015年5月25日提交的《世纪花园1#楼各层建筑面积明细》及两份《工程决算书》在卷,证明金诚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634677.7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
另有本院2015年5月29日询问证人刘某某笔录在卷,证明刘某某与吕某除金诚世纪花园1#楼工程之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吕某在其处领取的款项591381元,均是1#楼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吕某辩称其外出务工前后,不知道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山县公安局找过其。经审理查明,吕某在拖欠劳动者报酬后,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吕某的施工地点罗山县金诚博雅*世纪花园和吕某家庭的门上张贴的形式,向吕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采用拍照的方式予以记录,要求吕某在2013年2月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者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吕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亦未支付所欠劳动者报酬,应视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对吕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吕某另辩称,项目部经理刘某某未按口头承诺提高工程单价,导致承包的工程亏损,无钱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吕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且刘某某对此又予以否认,故对其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将刘某某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3957予以退赔,返还给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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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祖华
审 判 员 杨伯强
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