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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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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9、证人刘某某2013年3月18日证言:世纪花园1#楼项目工程由我负责于2011年9月份动工承建,现工程已近尾声,忠友公司已付给该项目工程85%,每期付款后,我们都付给下面的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具体班组工程款,由各组

9、证人刘某某2013年3月18日证言:世纪花园1#楼项目工程由我负责于2011年9月份动工承建,现工程已近尾声,忠友公司已付给该项目工程85%,每期付款后,我们都付给下面的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具体班组工程款,由各组负责人发给工人工资。吕某是木工组负责人,工资由他领取发放。至2013年元月25日,吕某从我处领取工程款59万余元(含民工工资),已达合同总价96%,他不但拒不支付民工工资,而且煽动所属民工堵政府大门讨要工资。2013年2月4、5日我公司迫于压力,命我项目部将吕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4万多元,全部发放。吕某拖欠民工工资,事先项目部不知道,直到民工上访堵政府大门,我项目部才知道,政府介入后,吕某补打了工资欠条,上写“世纪花园1#楼刘某某经理欠工人工资款”,并由吕某本人签名。我知道吕某拖欠民工工资之后,立即给吕某打电话,打了好几天,总是打不通,也找不着他,我项目部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时候,吕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别发错了”。我让他过来,他就过来了,我就让他在领条上签上名字。吕某故意拖欠民民工资,并煽动民工堵政府大门上访,影响恶劣,我项目部损失十几万,强烈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挽回我项目部损失。

其2014年9月30日证言:我是通过一个熟人介绍的说吕某从事木工支模多年有经验,2011年9月30日我与吕某签“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1#楼下基础时,工程紧张,而吕某每天就用五、六个工人干,严重影响进度,吕某答应我过两天找工人。他就把他其它工地的木工领班陈某某请过来领班,我也比较满意。在吕某承包我1#楼整个木工工程期间,从来没有提出要增加钱的话,我更没有答应他加价。他有钱赚,他下基础支模耽误进度时,也有支模的木工来工地找活,吕某还生怕别人抢了他的活,他向我表态保证上工人,请陈某某来带班,吕某怕在我这承包的木工工程丢了。要按当时市场行情,按我们“世纪花园”小区整个项目(七幢楼),我给吕某的木工工程价格是中等偏高的,工程绝对有利润。到2013年6月份整个楼的工程还没有验收清算,我就已付款达到合同总价的96%,已付了他59万多元,他把钱领走后不付工人工资说自己赔了是有目的,他在新区其他几个工地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总是把工程款领走不给工人。

10、证人张某丁2013年3月19日证言:2011年9月30日吕某承包了金诚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工程总价617671元,项目部从2011年11月29日至2013年1月25日陆续支付吕某工程款591381元,已达合同总价96%,余额按合同要求在决算后三个月付清。吕某领取工程款后故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2013年2月2、3、4、5日连续堵县政府大门上访。公司为了社会稳定,2013年2月3日要求我项目部重发民工工资,2013年2月4、5日,项目部凭吕某签名的工资欠条和自己身份证,将吕某拖欠工资全部发放,经核算发放吕某拖欠工资174917元(含按合同应由吕某支付,吕某拒绝支付的30960)。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的欠民工款为119572与我统计的174917元不符,是因为年前给罗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材料不是很全,年后我项目部对全部材料进行仔细核对,现在统计的数字是准确无误的。共计发放吕某欠款143957元。除了欠条部分,我还有其他支出:按合同所属吕某的木工活,如楼梯支模、角檐等,吕某不做,我又重找人做的,最后由我项目部付的工钱,总计30960元。

11、证人李某甲2013年3月19日证言:吕某在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承办木工模板工程,与该项目负责人刘某某签有工程承包合同,吕某在1#楼的工程已经全部做完并且该付给吕某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且付超了。按合同应该是竣工验收完毕后付清61万左右。但是我们掌握的情况是截止2013年1月25日之前,吕某已经领走了工程款五十九万元。但是,吕某和刘某某没有正式结账,吕某把钱领走后没有把钱及时发放给工人,导致工人在2月2日、3日、4日连续几天到县政府堵县政府大门讨要工资。为了平息事态,我们公司(金诚建筑公司)又拿钱付给吕某手下这帮木工工人。我们依据吕某给民工打的欠条于昨天付给木工工程款十七万多,再加上吕某已领五十九万,我们公司等于一共付了1#楼木工工程款七十六万,比工程造价多付了十四万。我们多次找吕某,通过电话联系,他拒不与我们见面,我们到公安局报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追讨吕某多领的工程款,还有他恶意欠薪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12、证人姚某某2013年3月19日证言:我不认识吕某,听说他是1#楼(世纪花园)项目经理刘某某手下的木工组长。世纪花园工程共有十三栋楼,每栋就有一个项目部,刘某某是1#楼的项目经理。公司与每个项目部经理签订有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进度,由公司付给各项目部钱。公司将款付给刘某某后,由刘某某按合同支付给其手下的工段(组)长,他是如何分配给工段(组)长的,我不清楚。

13、被告人吕某2014年9月14日供述:我今天10点多,在罗山西大街买菜时被罗山公安局巡特警抓获。2013年3月份罗山县公安局多次传唤我时,我在郑州打工,所以没到案。我现在知道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我立案了。2011年9月到2013年2月,我在罗山刘某某开发的“金诚世纪花园”承包的1#楼木工工程,给我干活的木工工人开始有40、50多人,当时我和刘某某签有合同。到工程结束,我估计我欠有工人工资十万多,我打的都有欠条。我承包的刘某某的木工工程期间赔钱了,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按合同价格,工程做过一段,刘某某认为我没这个技术干,管不住人,说我的工人爱闹事,就不让我干了,停的有两天,刘某某又请的人,那人要价高,刘某某没同意,后来刘某某又找到我去干,我就对他说:我搞不住了,工人工资还一直在涨,咱的合同必须重写,价格适当提高点。也没具体谈提多少。刘某某说:“吕某,你干,我不会亏待你的。”就这样我又接着给刘某某搞工程。工程结束后我算了下确实亏了。你们提取的支条、欠条、领条等复印件我看了,是我签的。

责任编辑:国平